关于特赦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你对特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特赦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特赦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一、特赦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条和第八十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该项规定的特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特赦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特赦效果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
依据我国现行宪法和刑法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特定的目的、依据一定的标准实行特赦,即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我国此次实行的特赦即属于此种情形。
二、特赦的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政体、国体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三、特赦的法律后果
此次特赦不是免除犯罪分子的全部刑罚,而是只免除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未执行部分。对特赦的对象,是免除刑罚的未执行部分,应当按照特赦决定规定的日期予以释放,而不是免除犯罪人的全部刑罚予以释放。
经特赦免除其剩余刑罚执行的犯罪人,视为刑罚已执行完毕。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以先前的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为由,而再次对其追诉。
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特赦的罪犯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要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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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特赦
特赦是指免除一个或一群犯人全部或部分的服刑。在不同的国家里,不同的人或组织有下达特赦令的权利,比如国家元首或者议会。在不同国家里对特赦令的定义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国家中(如德国),对个人和对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称呼和定义。在有些国家里,特赦令虽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并不表示该人已经无罪了。在另一些国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颁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种:
1、对过去当权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过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种新的体系下被看做是非法的,但为了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团结,对过去政府及其雇员的罪行实行特赦。柬埔寨(对红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国家在近代对其过去的当权者进行过特赦。
2、为了使得一个地区或国家获得和平而对所有非法武装组织成员或恐怖组织成员施加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国家施行过这样的特赦令。
3、由于一定的庆祝活动而对部分(一般罪行比较轻的)罪犯施行的特赦令,这样的庆祝活动比如国王的生日、皇家婚礼、周年的国庆日等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10周年时就曾对清朝废帝溥仪及部分国民革命军被俘将领施行特赦。
4、由于法律的更改过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为无罪的人。在有些国家里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国家里也可能有其它的机构可以保证他们不必继续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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