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实物众筹模式以及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浅析实物众筹模式以及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众筹是一种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对于实物众筹模式,可能人们都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实物众筹模式的法律知识内容吧!。
浅析实物众筹模式
(一)实物众筹的决策速度快
在众筹模式下,众筹平台为创客和众筹投资人在互联网上搭建起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融投资渠道。相比传统的项目投资,众筹平台项目的投资人反馈和创业者决策速度都要快得多。众筹模式会有一个长久的发展潜力。如果项目执行者能够把产品的预期功能实现到位的话,项目的产成品在大概率上而言是可以满足用户需求的。
(二)实物众筹的向好趋势
目前,众筹模式主要分为实物众筹和股权众筹。在实物众筹模式下,潜在投资者会对感兴趣的实物项目独立作出评估并向项目众筹人提出问题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和实物众筹相比,股权众筹的实现难度较大,其长期前景并不乐观。
实物众筹给很多有想法但没有机会的人创造了尝试的机会。早期项目很多都是不成熟的,去做股权众筹如果没做好的话就好造成很多人的抱怨。实物众筹可能相对可行一些。参加众筹更多的意义在于能否让我喜爱的产品从构思变成现实而不是从中获利。
实物众筹的典型案例
(一)房地产众筹
房地产行业的传统投融资渠道逐渐进入下行通道,互联网、金融和地产融合的新生力量开始绽放光彩,包括房产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成为时代改革、发展与创新的浪潮。
1、传统房地产业受互联网影响
2014年是一个很特殊的年份,互联网的平台、互联网的思维、互联网的金融、互联网的物流采购等新的概念涌入人们脑海,互联网的出现,创造了一个几乎平等没有边际舞台,谁都可以参加,房地产业从产品设计、营销推广、投融资等领域均将发生根本变化,传统的房地产行业运营模式面临着巨大冲击。一般而言,传统的房地产运营模式是开发商向银行借贷拍地,然后开发建设,之后进行项目销售来回笼资金,房地产开发就是一个融资、拿地、开发、销售的循环过程。而在整个行业处于下滑的当前,依靠单一的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或已无法支撑资金和运营的双重压力,传统广投放、低效率的营销思维和服务以及重资产模式已难以为继。“房产众筹”由于具有低门槛、多样性、轻资产、重创意等特点,这种崭新的金融运作模式一经推出,就受到了众多房产企业的追捧。
2、国内房地产众筹起步发展空间大
目前,国内房地产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模式也相对简单,主要有三种:
一是投资理财产品型,如团贷网的房宝宝和平安好房的海外众筹。
二是营销推广型,如搜房的天下贷。
三是合作建房型,如众筹网的乐居众筹。
总体来看,现有已经成功的“房地产众筹”仅限于投资单套或多套产品并期望产品增值作为回报,真正有望惠及购房者和房企的“募集资金-企业代建-建造房屋”的房地产众筹仍处于起步阶段。
2014年以来,随着互联网金融日趋火爆,房地产开发商与互联网合纷纷联手,推出房地产众筹项目。此前,京东金融与远洋地产联手众筹了“7个城市11套1.1折房”的活动,24小时内的支持人数达到18万人次,筹资额为1220万,参与人数和筹资额都破了中国实物众筹的记录,成为互联网与地产行业跨界创新的热议案例。平安好房网、团贷网、众筹网等都相继推出房产众筹项目,房地产众筹发展空间广阔。
3、房地产众筹的风险不可忽视
房产众筹具有“房地产+金融+互联网”三个行业属性,是一种创新性的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经营模式,崭新的运营模式为其带来广阔的前景,但也正由于模式较新,而面临着许多风险。
(1)政策法规风险
房产众筹目前仍缺乏有力的监管政策,在相关法规、市场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法律、投资风险值得投资者关注。而房产众筹中的股权众筹模式也只能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找到依托,监管层对股权众筹进行规范征求意见中对于投资人、筹资人、股权众筹平台要求及业务范围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要求,但对于投资人的要求偏高,针对平台的“禁止提供股权转让服务”等规定不利于投资者退出,且目前全国众筹平台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有效的信息披露机制和征信体系。
(2)内生性风险
内生性风险主要包括5个方面:
(1)筹资企业基本都是早期小微企业,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能力弱;
(2)筹资企业信息披露简单粗糙,投资者与筹资者息极其不对称;
(3)投资回报周期长,投资者退出渠道少;
(4)很多参与众筹的投资者并不是专业投资人,缺乏估值、投资与投后管理能力,风险判断与抗风险能力弱;
(5)很多非专业投资者抱着买原始股爆富的心态参与。
(3)项目来源风险
房产众筹平台的核心是项目,如果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很难争取支持。此外,对项目进行审核的众筹平台并没有任何准入门槛和资质的要求,也没有官方的认证,有理由对其能力的权威性产生质疑。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的浏览时间和浏览次数难以上升,投资者、购房者也会对项目逐步失去信心。
(4)创新风险
房产众筹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模式可能会由于过于创新并没有一定的标准导致风险的集中。如在“领投+跟投”模式中,领投人是否能够代表众多跟投人的利益,仍然值得商榷;且在行业发展初期,会出现众多众筹平台,即所谓的千筹大战,在行业成熟期,会有相当多的众筹平台倒闭或被兼并,这将会释放大量的风险。
(二)家居众筹
1、从红星美凯龙家居看家居众筹
红星美凯龙携手京东,在上海召开中国家居流通界首例众筹项目发布会,集团副总裁王伟宣布京沪两地家居产品的众筹活动会陆续启动。
3月16日,上海红星美凯龙和吉盛伟邦家具村发起的沙发和床垫产品的众筹上线。
3月23日,北京红星美凯龙发起了布艺沙发、床垫、多功能花洒和智能坐便器马桶盖四个品类的众筹。人均支持金额从599至9988元不等。
对于家居众筹新模式,消费者表示认可。
以北京为例,23日10点18分上线,仅5分钟,众筹额就轻松冲上30万,17分钟过50万,40分钟突破100万。9988元的床垫产品,不到一个小时就被抢光了。截至3月25日,上海的床垫众筹的1500个名额已经满员,筹集金额630余万元,而这距结束期还剩足足37天。对于这样的结果,红星内部人士也有些吃惊,用他们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太火了”“邪了”“抢的也太快了”。
众筹的常见问题
Q1.众筹是不是非法融资?
不是。众筹模式从商业和资金流动的角度来看,其实是一种团购的形式,和非法集资有本质上的差别,所有的项目不能够以股权或是资金作为回报,项目发起人更不能向支持者许诺任何资金上的收益,必须是以实物、服务或者媒体内容等作为回报,对一个项目的支持属于购买行为,而不是投资行为。
Q2.众筹成功的关键
1)筹集天数恰到好处:众筹的筹集天应该长到足以形成声势,又短到给未来的投资者带来信心。在国内外众筹网站上,筹资天数为30天的项目最容易成功。
2)目标金额合乎情理:目标金额的设置需要将生产 、制造、劳务、包装和物流运输成本考虑在内,然后结合本身的项目设置一个合乎情理的目标。
3)支持者回报设置合理:对支持者的回报要尽可能的价值最大化,并与项目成品或者衍生品相配,而且应该有3-5项不同的回报形式供支持者选择。
4)项目包装:有视频的项目比没有视频的项目多筹得114%的资金。而在国内的项目发起人,大多不具有包装项目能力。
5)定期更新信息:定期进行信息更新,以让支持者进一步参与项目,并鼓励他们向其他潜在支持提及你的项目。
6)鸣谢支持者:给支持者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感谢或在您的个人页面中公开答谢他们,会让支持者有被重视的感觉,增加参与的乐趣,这点也常常被国内发起人忽视。
众筹的定义和特点
是指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
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融资方式,众筹的精髓就在于小额和大量。融资的门槛低,而且不再以是否拥有商业价值作为唯一的评判标准,这为新型创业公司的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
众筹与非法集资的区别
在说明这两者区别之前,我们先普及一下众筹的基本常识,按照目前国际上对于众筹的标准分类,主要分为以下四种:
注明:其中“回报众筹”又称为“奖励众筹”类似于“团购+预售”,给与投资人或支持者以产品实物和服务的回报;“捐赠众筹”又称为“慈善众筹”,这个是未来众筹的最高目标和表现形式,通过慈善发起人的公信力和系统的风控管理,从而达到去中心化的慈善直募新模式。
下面我们将依次说明四种众筹模式与非法集资的关系与区别:
1、债权众筹与非法集资的“三条红线”。
(1)当前相当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市场,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这些借款人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典型的庞氏骗局。即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用于自己生产经营,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此类模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债券众筹目前已经明确规定为银监会监管,目前主要的监管解释为:“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建立平台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平台不直接经手归集客户资金,也无权擅自动用在第三方托管的资金,让债权众筹回归撮合的中介本质。”
这意味着债权众筹应当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并向借贷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对于出借人而言,其不应过分追求高利率的借贷回报,应当综合考虑利息收入和资金风险,作出理性的投资选择。实践中很多借款人利用高息诱饵吸收大量资金后,明知利率太高难以偿还,直接卷款潜逃“玩失踪”;还有一些借款人募集资金的初衷是为了经营业务,并寄希望于业务盈利后归还借款,但是畸高的利息成本迫使他们投资高风险、高回报行业,一旦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就会导致出借人血本无归。
2、对于股权众筹
股权类众筹目前是存在最大法律风险的众筹模式,最可能涉及的犯罪是非法集资犯罪中(广义的非法集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司法解释把虚假发行股份、擅自发行股份归入非法集资犯罪大概念中界定)的擅自发行股份犯罪,该罪有两红线不能碰,一是公开(不限制人数,因为涉及不特定人),二是超过200人(虽然有些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超过200人,但是特殊原因造成,原则上不允许突破)。
举例:“原始股”等为代表的股权投资领域相当活跃的非法集资也引起了九部委的高度关注。上述会议透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50余家私募股权企业涉嫌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逾16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10万人。
纵观股权类众筹,如果采用具有一定吸引力的模式,那就必须公开或者超过200人,就有可能直接触犯擅自发行股份罪。我们看到部分股权众筹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的方式,采用实名认证的投资人,限于特定的投资人中间并不对外,然后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再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是,这种方式基于如何理解“公开”与“不特定”,作为众筹监管机关的证监会目前还在调研中,如果套用2014年3月31日的规定,该方式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对于奖励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严格审核项目发起人资质,对募集资金严格监管,该种模式采用的是预售+团购模式,目前是比较安全的众筹模式,不会触犯非法集资红线,当然,一些利用该模式实施的虚假回报众筹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中的集资诈骗犯罪。
4、对于慈善众筹
如果规范运作,从事公益慈善或梦想帮助,则不存在法律障碍,反之,如果以此实施诈骗则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犯罪。(来源:投行资本论坛 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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