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欠款追收技巧(2)
商业欠款追收技巧
11、公司暂搁下欠款不提,但强调“要想进货,一律现款”。这样做可以稳住经销商,保持销量。等销售商销售公司的产品比较稳定,形成稳重难返或难舍难分的局面时,压在公司的折扣的积累增加了,再让其欠容易得多。
12、因势利导,巧妙施压。假如对方对销售公司的产品非常倚重,你在结款时,除了“按程序办事”“按规矩办事”之外,比如开发盈利地给客户施加压力,比如开发盈利较大的新品种,无欠款的经销商才允许销售此产品,或规定只有还清欠款的经销商才给其经营。
此外一般公司都把现场折扣定得较高,你可规定凡是欠款的经销商一律扣下现场折扣以抵消欠款。在采取这类较为强硬的措施时,一定要充分地估计对方的承受限度。如果经销商已不值得公司珍惜了,在采取强硬措施的同时,还应在他进最后一次货时,等他把本次进货的钱交消,才可以翻脸,一方面扣回部分欠款,同时马上向法院申请拆前保全,以防翻脸后欠款户采取转移财产赖帐。
13、掌握打催欠电话的时机。在欠债人情绪最佳的时间打电话,他们更容易同你合作,例如下午3:30时开始打电话最好,因他们上午一般较忙,给欠债人留下上半天做生意是个好主意,这样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下午是他们点钞票的时候一般心情都有较好。此时催欠容易被接受。必须避免在人家进餐的时间打电话。此外,在经销商进货后,你估计他卖到80%后催还欠款的时机最佳。
14、有时经销商会以各种原因为借口,不予付款。如:管钱的不在,账上无钱,未到付款时间、产品没有销完或销路不好,赊货款没收上来等等。这就要求业务员把工作做到赊久户那里去,留心各赊久户还款的时间,及时地掌握与结款相关的一切信息动态。
只有这样,才能辨明客户各种“借口”的真相,并采取有效的针对措施。
15、在收欠款的过程中需归纳整理账目,做到胸有成竹。如果营销人员自己心目中对应收账款的明细也没有数的话,收款效果肯定不佳。
自己心中有数后还得与经销户对清账,留下其签字依据,使得今后收始打电话最好,因他们上午一般较忙,给欠债人留下上半天做生意是个好主意,这样他们有足够的时间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下午是他们点钞票的时候一般心情都有较好。此时催欠容易被接受。必须避免在人家进餐的时间打电话。此外,在经销商进货后,你估计他卖到80%后催还欠款的时机最佳。
16、做好进货记录,并让对方签上字,以免日后有争议。明确在哪一天经销商进了哪些品种,合计多少钱,每一笔款项按约定该何时回笼。
17、做好欠款的风险等级评估。按照欠款预定的回收时间及回收的可能性,将货款分为未收款、催收款、准呆账、呆账、死账等。对不同类型的货款,采取不同的催收方法,施以不同的催收力度。
18、依据货款期限的长短、货款金额大小及类型、客户的信誉度、为人情况,资金实力,离公司的远近等因素,做出“武”收还是“文”收的准备;“武”收如拉货、打官司,或以他最恼火的方式去收;“文”收就是做工作,帮助他催收下面客户欠他的款,或给他搞促销。确定是“武”收还是“文”收的标准主要看他是否与公司友好配合。对那些居心不良、成心赖账的经销户只能是“武”收。
19、分清欠款户类型采取不同的行动。对付款不爽快却十分爱面子者,可以在办公场所当着其邻里和用户的面,要求他还欠款,此时他会顾及自己的信誉形象而结清货款。甚至可以在下班时间到他家里去,他不愿家庭生活受到干扰也必立即结款;
对付款爽快的,则应明确向其告知结款的原因及依据,并经常地鼓励他,将其纳入信誉好的代理商之列;找准付款人,悄悄地收了钱就来一个“走为上策”。向做不了主的人提出结款要求,只能是徒劳无益,甚至会“打草惊蛇”。
20、收到欠款后,要做到有礼有节。在填单、签字、消账、登记、领款等每一个结款的细节上,你都要向具体的经办人真诚地表示谢意,以免下一次他故意找借口刁难你。如果只收到一部分货款,与约定有出入时,你要马上做出一副不依不饶的样子。如因对方的确没钱,也要放他一马,发脾气的目的主要是让他下一次别轻易食言。
21、对于集团型企业,分公司为了不与客户撕破脸皮,可让集团总部出面与欠款户武收——打官司,当恶人,到时分公司派人出面协调,当好人。这样公司收回了欠款,也许今后还能合作,继续销售你公司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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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
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起诉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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