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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2)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关于物权变动的原则、原因与模式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因民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当事人之间须有债券合意外,仅须另外践行登记或者交付,即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其基本要点是:

  (1)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包含了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物权的变动不需另有物权变动的合意,故无独立的物权行为。

  (2)物权的变动,仅有当事人之间债权的意思表示尚且不够,还需履行登记、交付的法定方式。

  (3)由于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独立的物权行为,因此物权的变动要接受其原因行为即债权行为的影响。故我国物权法也就无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4)通过合同使物权发生变动场合,不能仅从有效合同直接推断出物权变动;反之,也不能仅以物权未发生变动为由判定合同无效。

  (二)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民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主要有: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筑、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是发生效力。

  4、在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在取得法院发出的权力转移证书时,即取得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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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的主要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的介入。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第三人,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履行义务,所以物权是一种绝对权。

  物权是财产权

  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与人身权相对。

  物权的客体是物

  物权的客体是物,且主要是有体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首先,物权的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其次,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最典型的就是一个物上不可以有两个所有权,但可以同时有一个所有权和几个抵押权并存),即“一物一权”。(应该注意的是:在共有关系上,只是几个共有人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并非是一物之上有几个所有权。在担保物权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抵押权,但效力有先后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关系以及两个以上抵押权的存在都与物权的排他性并不矛盾。)

  (6)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必须具有公开性。因此物权必须要公示。

  (7)物权设立采用法定主义。

  (8)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又称为物权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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