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2)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外资股权转让需注意的事项
一、外经变更
1、受理部门:国家商务部、省、市或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2、办理程序:填写各种相关工商局规定的格式文本表格,递交所须材料,交由外经局备案。
3、办理期限:自收齐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所需材料:(必须以外经局纸质版本为准)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5、注意事项:
以上各项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外汇登记变更
1、办理期限:自材料齐全提交之日起30日内。
2、所需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权转让的提供已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文件。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涉及增资及减资业务,只提供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7)发生“中方实际投资到位的股权转让外方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
(8)发生外方减资(实际)的提供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9)针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股权转让的交税方法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主要区分两种情形,一是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二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一)一般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
由转让双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适用税率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同时,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小编温馨提醒:这里说的股权转让,适用印花税税目中的“产权转移书据”,适用范畴主要限定在非上市公司之间。
(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企业股权转让
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财税〔2014〕4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小编温馨提示:
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揭牌运营,该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继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之后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主要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二、上市公司股权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
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6‰缴纳。
从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将现行的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按1‰的税率对双方当事人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小编温馨提醒:《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号)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理解为,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移不视同股票买卖。
三、优先股转让
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政策规定:财税〔2014〕46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小编温馨提醒:《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所规定的优先股,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与普通股比,优先股是公司在筹集资金时,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这种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一是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好坏而波动,并已可以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优先股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外资股权转让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____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___万美元并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经____________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协议双方
1.1 转让方:受让方: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 协议签订地
2.1 本协议签订地为:
2.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
3.1 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3.3 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截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4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
3.5 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 转让款的支付
4.1 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___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4.2 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 股权的转让:
5.1 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 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6.1 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___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 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 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 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 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 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 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本股权转让协议的签字盖章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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