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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知识十五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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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知识十五问

  你听说过交通安全吗?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中,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交通安全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安全知识十五问

  1、你知道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是多少吗?

  答:122。也可以拨打110,目前,不少地方已将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交通事故报警电话122“三台合一”为110。

  2、骑车时出现意外,将要跌倒时,该怎么办?

  答:与其拼命保持平衡,还不如索性摔倒。因为勉强保持平衡,就忽视了自我保护,往往导致严重的挫伤、脱臼或骨折等后果。所以,遇到意外时,迅速把地把车子抛掉,人向另一边跌倒。此时,全身肌肉要绷紧,尽可能用身体的大部分面积与地面接触。不要用单手、单肩、或单脚着地。

  3、当车、船即将发生撞击时,该怎么办?

  答:如果你能在撞击的短时间内发现险情,就应迅速握紧扶手、椅背,同时两腿微曲用力向前蹬地。这样,可以减缓身体向前的冲击速度,从而降低受伤害的程度。如果意外事件发生得特别突然,那么就应迅速抱住头部,并缩身成球形,以减轻头部、胸部受到的冲击。如果你乘的车不幸翻倒切记不要死抓住某个部位,只要包头缩身,才是上策。

  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不幸头部受伤,应该如何急救?

  答:如有出血,应尽快止血,并请医生处理;如果有脑脊液漏,不可堵塞或冲洗,同时避免用力咳嗽、打喷嚏、擤鼻涕,急送医院处理。如果受伤者出现短暂的意思丧失,或者皮肤苍白、出汗、呼吸浅慢、头痛、头昏、恶心、呕吐,或者昏迷,让伤员采取平卧位,头向后仰,保证呼吸道畅通,急救医院处理。

  5、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不幸腹部受伤,应该如何急救?

  答:(1)腹部受伤后,一般会出现腹部剧痛、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出冷汗等症状,应让伤员平卧屈膝,并在膝下垫一些衣服或枕头,这样既可以松弛腹部肌肉,减轻疼痛,还可以防止休克。

  (2)解开伤口周围的衣服,不要向伤口咳嗽、打喷嚏或喘气,以免伤口感染。

  (3)松开伤员颈部、腰部的衣服,以利于伤员的呼吸和血液循环。

  (4)不要让伤员进食,如果口渴,可用水润一润嘴唇。

  (5)如果内脏从腹腔中脱出来,千万不要用手触碰,更不能强行将脏器往腹腔里塞。用温开水浸湿干净的纱布把脱出来的内脏覆盖住并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6、你知道过马路时应如何观察吗?

  答:过马路应按照人行横道信号灯的指示通行,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禁止进入人行横道的,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在道路中心线处停留等候。如果没有指示灯,应两边看看,都没有车子通过时才可以穿越过马路。

  7、行人应该走马路的什么位置?

  答:行人应该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德,应该靠马路右边走,横穿马路时,走人行道,也就是斑马线上。

  8、在车站的站台上等候车应注意什么?

  答:线外候车,左右观察,不可嬉闹。防止被进站车辆擦伤、刮伤。

  9、如果马路对面有朋友召唤,该怎么办?

  答:不要急于过马路与朋友会面,在确定信号灯指示可以通行的情况下再过马路。

  10、乘坐公共汽车,应该注意什么?

  答:单车门的应该先下后上;双车门的后门下车,前门上车;车没停稳,不可下车;自觉排队,有序上车。

  11、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路上,应当遵行何种交通规则?

  答:机动车在马路中间行驶,非机动车辆靠右边行驶。

  12、坐汽车有必要系安全带吗?

  答:有必要。不论坐在前座还是后座,乘客都要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可以将乘客固定在座位上,如果出现意外,不会因为车子的巨大晃动而使乘客遭受到撞击。在车祸事故中,因为没有系安全带而造成死亡的比例要比系安全带的死亡比例高出一倍。

  13、乘坐汽车、火车时,手臂能伸出窗外吗?

  答:不能伸出窗外。因为很可能被迎面或通向超车的车子或被路边的树木刮伤。

  14、乘车时,突遇急刹车、急拐弯时,应该怎么办?

  答:赶紧抓住车厢内的扶手、座位的栏杆,尽力保持身体平衡,防止摔倒撞伤。

  15、乘坐“黑巴”、“摩的”,如果遇到安全事故,有保障吗?

  答:没有安全保障。因为“黑巴”、“摩的”是非法经营的,乘坐这些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相关阅读:

  交通事故处罚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法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二、处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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