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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这两者之间,在法律上都有不同的定义,不过很多人都不知道其中的区别是什么。接下来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

  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些约定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商业秘密尤其是知识产权的保护的重视,而不意味着保密义务是约定性义务,即使用人单位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仍要承担保密的义务。

  竞业限制从本质而言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的限制,意味着劳动者将不能凭借其熟悉的技能去获取较好的待遇,由此可能导致经济上的损失。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这种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并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竞业限制义务是一种约定的义务,而非法定的义务。

  (二)适用的范围不同

  保密义务适用的是所有知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人员,无论这些人员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的员工,也无论单位是否明确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但是一般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知识产权内容的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他们在离开原任职单位后,很可能到与其以前相同或者近似的单位从事相同或者近似的职业,从而难以避免的会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导致原用人单位的损失。

  为了限制劳动者的这种自由择业权利,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即通过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来促使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

  (三)是否需要支付费用不同

  保密义务是法定的义务,保密的前提条件是用人单位的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或者被授予相应的知识产权,因此,支付保密费并不是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条件。保密费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均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

  而竞业限制是一种约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用人单位若想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利,就必须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并不能以此免除保密的义务。

  (四)期限不同

  劳动者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但是离职后仍负有保密义务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一般认为,劳动者从用人单位离职后的合理期限之内,都应严格保守所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直到这些信息在本行业中为公众所知悉为止,或者在知识产权进入公知领域为止。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到与原任职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这是法律对竞业限制期限的明确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超过这个期限,超过部分无效。

  (五)能否约定违约金不同

  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可以约定违约金的两种情形:竞业限制和服务期。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至于违约金的多少,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保密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的保密信息包括:技术信息、专有技术、经营信息和甲方 公司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图片及记载上述内容的资料、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型媒介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形式传递。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即使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乙方本人因工作而构思或取得的。

  2) 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乙方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复制或公开包含公司商业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对因工作所保管、接触的有关本公司或公司客户的文件应妥善对待,未经许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围使用。

  3) 服务关系结束后,公司乙方应将与工作有关的技术资料、试验设备、试验材料、客户名单等交还公司。

  4) 乙方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三、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若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交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4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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