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授精是采用人工方法而不是自然交配方法,将精液输入雌性的子宫或子宫颈的授精过程。你对于人工授精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工授精的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1、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工授精的子女虽没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但在最高院及部门规章中规定了对人工授精所生育的子女给予保护的条件:
第一,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
第二,是双方一致同意采取人工受精生育子女。
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2、最高人民法院(1991)民他字第12号函即《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规定: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规定:
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有义务告知供精者,对其供精出生的后代无任何的权利和义务。
4、《婚姻法》对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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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精人工授精
1.适应证:睾丸性无精子症、梗阻性无精子症、严重的少精子症、弱精子症和畸精子症;输精管复通失败;射精障碍;男方和(或)家族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母儿血型不合不能得到存活的新生儿。其中,除睾丸性无精症外,其他需行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患者,医务人员必须向其交代其可以通过卵胞浆内单精子显微注射技术(ICSI)获得自己血亲关系的后代。
2.禁忌证:女方患有生殖泌尿系统急性感染或性传播疾病;女方患有严重遗传、躯体疾病或精神疾患;女方接触致畸量的射线、毒物、药品并处于作用期;女方有吸毒等不良嗜好。
3.供精人工授精常用部位:包括阴道内人工授精、宫颈内人工授精、宫腔内人工授精,一般采用宫颈内人工授精。
4.供精人工授精方法及时机:可以在自然周期或促排卵周期中进行,具体时机同夫精宫腔内人工授精。
AID精液要求:按照卫生部技术规范的要求,解冻后精液用于宫腔内人工授精治疗时,要求复苏后精液前向运动精子总数不得低于10×10/ml,前向运动的百分率不得低于35%。
6.实施供精人工授精技术的机构应建立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患者的个人隐私安全;建立切实可行的随访机制,保证及时准确地向精子库反馈妊娠及子代情况;建立可靠的运行机制,配合计算机辅助管理系统,严格控制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