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是什么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是什么
你听说过国有独资公司吗?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国有独资公司的相关法律知识。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
1.预期收益原则
即资产评估应当通过预期资产未来能够提供的收益作为评估标准和确定其公平市场价格。资产评估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情况。一般来说,一项资产的市场购买价格不应当高于该项资产未来预期能够获得的收益价值。
国有独资公司资产评估的技术原则是什么
2.贡献原则
根据资产的某一部分对于资产整体的作用或价值来确定该部分资产的市场价格,该部分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对资产整体有何作用,即对资产整体的效用、价值等的贡献情况。根据这一原则可以有效地对资产的某一部分进行准确科学的评估。
3.供求原则
某项资产具有何种市场价格,除了其本身的价值外,还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影响。即市场价格围绕着资产价值本身运动,随时都会发生价格与价值的偏离。因此资产评估结果受到当时的供求关系的影响。
4.替代原则
如果市场上存在着若干种功能、用途、质量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服务可供消费者选择的话,一般都愿意接受价格最低的商品或服务。因此在资产评估中接受评估的资产其价值不应超过同种商品的最高售价。
5.外在性原则
除了上述资产本身的因素影响资产的价值外,还有资产本身之外的经济因素或非经济因素影响资产的价值。如果资产本身外在的经济或非经济因素发生变化的话,资产的市场价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因此在资产评估中,也应当也应当考虑到资产本身之外的因素。这就是资产评估中的外在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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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何谓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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