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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有哪些常见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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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你对离婚协议书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离婚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协议书的常见误区

  离婚时,常常有一方急于结束不幸的婚姻,草率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离婚后,分配利益较少的一方后悔,想重新分割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而由于原离婚协议书签订的较为简易,法院又往往不会对离婚的条件重新认定。所以,在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避免以下这些误区。


离婚协议书有哪些常见误区

  误区一:“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要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二:“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三:“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是在已知晓对方财产情况下、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的胜诉机会。

  误区四: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五: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才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后的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的原因给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不利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误区七: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而在未约定抚养费支付期限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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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程序中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

  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律师提示您:所谓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是指: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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