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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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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航空,是指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除了军事性质(包括国防、警察和海关)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那么你听说过民用航空监察员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民用航空监察员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全文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全文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

  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称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监察员资格的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并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监察员证申请人的资格初审,并按照本规定对本地区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察员证是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实施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

  未持有有效监察员证的,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

  第六条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其配备行政检查、调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设施设备。

  第二章 监察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对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事故征候的现场调查;

  (三)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分工办理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有关事项;

  (四)承办法律规定的或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员履行上述职责,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

  第八条监察员履行职责时的权限如下:

  (一)制止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

  (三)约见或者询问受监察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四)依法调阅、摘抄、复制有关资料,调查取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或者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监察类别和职责执法,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第十条监察员履行职责,与行政执法事项或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监察员应当廉洁行政、公平执法,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监察员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监察员应当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察员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二条监察员设下列监察类别:

  (一)安全监管类;

  (二)经济监管类;

  (三)综合监管类;

  (四)督导类。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类下设航空安全监管专业、飞行标准监管专业、航空器适航监管专业、机场监管专业、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经济监管类下设航空运输监管专业、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票据监管专业,综合监管类和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初审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

  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本规定对各监管专业监察员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监察员分为初级监察员、中级监察员和高级监察员三个级别。督导类监察员不划分级别。

  监察员应当逐级晋升,不得越级。

  第十五条监察员证申请人自取得监察员证之日起,即成为初级监察员。

  第十六条初级监察员取得监察员证满三年,经审验合格的,可以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

  申请中级监察员级别,应当填写《民航中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民航局有关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同意,晋升中级监察员,并由审查部门或者单位报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中级监察员申请高级监察员级别,或者高级监察员变更监察类别时申请保留级别的,应当填写《民航高级监察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初审合格、民航局有关部门同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复审合格后报民航局批准。

  高级监察员数量应当控制在监察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第十八条初级监察员和中级监察员变更类别的,延续原级别。高级监察员变更类别时未申请保留原级别,或者申请后未获批准的,转为所变更类别的中级监察员。

  第十九条监察员在原监察类别下变更监管专业的,应当经过该监管专业的专业培训、通过考试或考核,或者由民航局有关部门对其专业能力予以认可,并应当在变更后的两个月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局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高级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岗敬业,廉洁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熟悉民航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能力突出,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

  (三)工作成绩突出,执法工作数量与质量居本单位前列;

  (四)担任本类别中级监察员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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