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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解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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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解读

  误区五:酒后虽然开车,但没在公路行驶

  被告人廖某于某日18时许下班后,将其单位的汽车开回其居住的小区停放,然后外出吃饭并饮酒。当日21时许,廖某发现其停放的汽车距离其单元楼较远,故决定将车开到其单元楼附近。廖某驾车行驶50米后发生交通事故,警察赶到后对其进行测试,发现其血液内酒精含量超过300mg/100ml。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属于开放式管理,廖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故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经过几年来的法制宣传,大部分人已经具备酒后不能驾车上路的常识。但是,对于在单位、小区内部等非公路上的酒后驾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则见仁见智。实际上,区分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判断单位、小区内部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中的“道路”。如果单位、小区属于非封闭式管理,可以对非小区住户的车辆开放,则具有公共道路属性,仍然构成犯罪。

  误区六:酒后驾驶电动车助力车等非机动车

  被告人林某醉酒驾驶电动车行至某村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04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也超出限速标准。后林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今天我开电动车来的,可以放心喝酒了”,抱有此想法的人不在少数,电动车属非机动车的想法在一些人心里也是根深蒂固的。有人认为,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追究的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不属刑法的追究范围,就算酒后驾驶了非机动车,交警也管不着。而根据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电力驱动也属动力驱动的一种,根据《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主要技术性能要符合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的要求。实际上,现在很多电动车都是超过这个法定标准的,外观与摩托车并无二致,速度更是远远地超过了20km/h的标准,所以说酒后驾驶这种“超标”电动车的,仍会被视为酒驾,一样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误区七:醉酒驾车无非被关几天而已

  被告人张某是北京市门头沟区某机关的干部。某日16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自门头沟区西峰山庄行驶至海淀区阜石路定慧桥西主路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小型轿车相撞。民警赶到现场后,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

  当日17时58分,医务人员抽取张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6.3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后被告人张某被法院认定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张某也因被认定为犯罪而被单位开除公职。

  法官说法:

  在醉酒驾驶入刑之前,警察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处罚,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不会涉及到追究犯罪。然而醉酒驾驶入刑之后,一些人依然认为酒驾无非是被关几天,没什么大不了的。实际上,危险驾驶罪虽然刑罚较轻,但毕竟属于犯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被认定为犯罪的会对本人造成多方面的影响。劳动合同法就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也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司法观察

  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打击合力

  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案件社会危害性大、公众关注度高,是司法机关的打击重点之一。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以来,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刑事审判职责,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又扩大了构成危险驾驶犯罪的相关情节,但从北京市乃至全国整体形势来看,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活动依然占比高,滋生、诱发危险驾驶犯罪的消极因素仍然存在,所面临的治理形势依然严峻。

  为更加深入、全面了解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及成因,北京一中院对该院近年来审理的39件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二审案件进行了分析,发现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特点包括: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轿车及小型客车为主;深度醉酒者居多;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在40岁至50岁的中年男性。

  针对当前北京地区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持续增加的状况,北京一中院法官认为,主因是受传统酒文化的影响,一些人认为饮酒能够增进感情,便想出各种办法劝酒。与此同时,在城乡结合部及农村地区,代驾服务往往成为覆盖盲区。

  鉴于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的严重威胁,近年来,北京一中院从四个方面着手,打击醉酒驾车类危险驾驶犯罪。

  一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对危险驾驶案件可能逃避审判的被告人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启动快速审理机制。对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坚持严惩重判的高压态势。对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二是通过个案判决、司法建议、定期会商等多种举措,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探索更加合理的侦查方式,提升侦查取证质量。引导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有效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起诉质量。

  三是通过提取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促进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的均衡,有效规范审判程序。

  四是尽力统筹各方力量,有效形成打击合力。主动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协调与配合,有效提升危险驾驶案件的侦办审理质量。延伸审判职能,与管理职能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坚持完善刑事司法建议工作,对重点案发区域或场所发送司法建议,督促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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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行为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五、遇到其他驾驶不熟练者或违章者,应该尽快远离他,按喇叭或大灯提示,只会增加他的紧张情绪,使他更加难以控制车辆。

  六、高速拐弯时,一边踩离合器,一边踩刹车最不安全。无论任何情况下,踩离合器行驶会增加车辆的惯性,应该将挡位放低后再踩着刹车行驶。

  七、单向行驶如果有双道,压虚线行驶最不安全。因为无论是前后行驶的车辆都无法判断你行驶的意图。

  八、在不平的地面泊车后不但要拉上手刹还要挂在挡位上,这样才是防止车辆因路面不平避免下滑的最好办法。

  九、习惯性踩离合器不是减少麻烦的办法。习惯性踩离合器不但对机器不好,反而麻烦会更多,更重要的是不安全。

  十、夜晚远光灯越强行驶越不安全。灯光的照射角度越大越安全,灯光抬得越高越亮越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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