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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借款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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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借款关系成立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你对借条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借条的相关法律知识。

  仅凭借条不能证明借款关系成立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

  被告顾某某。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2年12月登记结婚,2003年8月7日协议离婚。2003年10月21日,原告张某某向沧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顾某某归还借款40万元。张某某提交了以下证据:

  1、欠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欠张某某人民币贰拾万整,在房屋拆迁归还。欠款人顾某某。2002.9.17”;

  2、借条一份,内容如下:“今借张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待房屋拆迁后支付,特此条。

  借款人顾某某。200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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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否认向原告借款,并提供原告本人否定欠款的便条一份,内容如下:“2002.9.17顾某某欠张某某的贰拾万元正的欠条作废。张某某。2003.6.30。”

  沧浪法院认为被告借条上承诺的履行还款义务的条件尚未成就,原告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驳回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张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于2004年3月9日撤回上诉,原审判决生效。 2008年10月17日,友联村红联某号房屋拆迁。

  2009年2月17日,原告张某某认为上述借条的债务到期偿还的条件已成就,再次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因被告顾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发生变更,沧浪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原被告协议离婚前夕,顾、张二人于2003年2月11日向马慧珍借款30000元,于2003年3月5日向苏某借款30000元,于2003年4月13日向李国庆借款65000元。

  上述三起借款纠纷已由沧浪法院认定属于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前的夫妻共同债务,判决顾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偿还。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主动履行债务,沧浪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本案讼争20万元借条的形成经过。被告顾某某到庭称:被逼的没有办法,就写了借条,有“110”报警记录为证。

  原告张某某第一次向沧浪法院起诉时,法官就借款经过询问原告,问:“借款用途?”,答:“被告开舞厅欠债,借钱还债。”;问:“何时借的款?”,答:“离婚时拿的钱,8.18补写的”;问:“款项来源?”,答:“一部分是我自己的,一部分是我借来的。我以购买房屋为名向银行借款一共要40多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交书面说明,其中就20万借款经过作如下陈述:2000年我向我的朋友借钱给顾某某开舞厅,共投资20万元左右,后经营亏本将舞厅转给他人。

  2003年8月7日,我们协议离婚。顾某某2003年8月18日下午4点多打电话说,有急事求我,恳求我带20万钱回来,当时他给我打了张20万元的借条,我就将20万元现金给他。

  法院审判

  吴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的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虽有借条但未实际出借款项的,借款合同不生效。借条虽然可作为确定借贷关系、认定借款事实的初步证据,但并不必然证明有借款事实存在。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2003年8月18日借条所载借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

  本案从借款的用途及借条的形成时间上分析。原告张某某的先后陈述,存在以下疑点:

  第一,原告称其帮助顾某某争取宅基地并盖了房子与本院查明红联某号系顾某某父亲赠与顾某某(而非建造)的事实不符。

  第二,张某某称,舞厅投资在20万元左右,是其向朋友借款的,但顾某某经营不善亏本,所以出具20万欠条给她;而张某某在2003年沧浪法院庭审中的陈述被告向其借款用于归还开舞厅欠债。

  第三,关于本案20万借款的借条形成与借款的交付时间,张某某向法院的陈述先后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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