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你对寻衅滋事罪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寻衅滋事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出来的罪名,也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个罪名,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个罪名作了专门的修改。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如何分析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修改后的寻衅滋事罪较之于原来有关的规定有什么新的变化,对于定罪与量刑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呢?
寻衅滋事罪相关的法律问题
案情简介
2009年10月3日,范某到市南郊某田园饭店用餐,拒绝付账,后又跟朋友到某乡村饭店店吃饭,拒不付账,并无故打砸饭店物品,并借酒劲向饭店老板索要2200元。饭店老板后报案,公安部门以范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将其刑事拘留,该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范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问: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答: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问:是不是只有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
答: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捣乱,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一概念将寻衅滋事罪局限在公共场所是不正确的。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典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典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不能明确表达各类犯罪行为。1997年刑法典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新刑法典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即由此而来。
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例如:村民某甲,整日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并纠集一帮“志同道合”者组成一帮,在乡里为非作歹,多次被公安机关拘留。一日某甲又在农贸市场向某乙强要卖的西瓜,某乙不给,某甲遂窜到某乙家乱砸。这是一起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却发生在非公共场所。所以将寻衅滋事罪认定为必然发生在公共场所,显然是毫无根据的。
问:据了解,2011年我国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大的修改,是这样的吗?
答:《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1.明确将“恐吓”增加规定为寻衅滋事犯罪的行为之一,以严厉打击那些使用暴力或者非暴力手段威胁、滋扰他人,意图对他人产生心理威慑,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恐慌的行为。这是针对实践中发生的寻衅滋事犯罪出现的新情况,尤其是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犯罪惯常采用所谓“冷暴力”、“软暴力”手段等新情况增加的。
2.加大了对纠集他人多次寻衅滋事的主犯的打击力度。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谓“纠集他人”,是指纠合、聚合他人,表明此类寻衅滋事行为不止一人参加,但不一定表现出严密的组织性,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能表现为多人或者很松散的团伙作案,也可能表现为以团伙形式作案。寻衅滋事罪的最高刑原来只有五年,考虑到以多人作案方式且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远大于以个人单次作案,因此增加了一档刑,将最高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可以并处罚金。
适用本档刑的一个必要条件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并不要求每一次寻衅滋事行为都必须构成犯罪才能适用本款规定,只要纠集他人多次实施该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即符合本款的适用条件。
问:此次修改,对寻衅滋事罪的定罪和量刑有没有影响?
答:对量刑有比较大的影响。对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增加了量刑档次,加大了处罚力度,具有该种情形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处刑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三个条件:
一是要纠集他人;
二是要多次实施;
三是要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原来刑法规定对寻衅滋事罪的量刑规定在五年以下,使严重的寻衅滋事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此次修改,符合寻衅滋事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必须严厉打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