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属于犯罪行为吗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是限制捕捞海内动物的活动的期间。在禁渔期间,非法捕鱼属于犯罪行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禁渔期的相关法律知识。
禁渔期捕鱼属于犯罪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禁渔期的发展背景
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期间。其目的是保护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规定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我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
按照我国《渔业法》和其他法规的规定,禁渔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国在夏商时代就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周代又有“川泽非时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的规定。以后各朝代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世界各国先后制订或签署的一些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法律、条例、国际条约、保护大纲、实施细则等,对禁渔期也作了明确规定。
采取禁渔期这一保护措施,是以自然界提供的水生生物资源数量有限和生态系统的支持能力有限为依据的,是为了保证这些水产资源延绵不绝。
禁渔期的具体划定根据目的不同而不同。
亲体是捕捞资源的基础,过少必然对后备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一般规定亲体进入产卵期后为禁捕期。稚、幼鱼是捕捞资源的补充来源,成熟后构成补充群体,是捕捞丰歉的决定因素,因此多将幼鱼在某水域分布的时间定为该水域的禁渔期。
国际上在公有水域或相邻水域对某些捕捞对象,如鲸类、堪察加蟹等,在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上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禁渔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年 2月颁布的《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中有禁渔期的规定,农牧渔业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各海区分局和各省(市、自治区)还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如规定5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为青鱼(鲱)禁渔期,6月20日至8月20日为毛蚶禁渔期,7月10日至9月10日为黄海沿岸建网、坛网、闯网、袖网定置渔具禁渔期,4月15日至5月31日为淡水湖区与水库禁渔期,海南岛临高县临高角至东方县八所港20米水深以内海域禁渔期为3月1日至 6月30日等。
禁渔期的规定对渔业资源的保护起了良好作用。
禁海休渔的原因
一、海洋资源需要休养生息,保护生态平衡。
二、渔民节约劳动成本。开海后有更大的收获。
三、鱼类的繁殖期,禁渔是为了鱼类更好的地繁衍后代,幼苗生长,不被打扰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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