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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发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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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历史要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刑事辩护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刑事辩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发力点

  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介入,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自己的当事人而言是最好的处置结果。

  曾经流行一句话叫:“大公安,小法院,可有可无检察院。”在当事人朴素的权力位阶观念中,公安法院的权力大,检察院的权力小。乍一看,检察院不负责抓捕,只负责把案子起诉到法院,能不能判,怎么判还得交给法院决定,所以有的律师没有把审查起诉阶段作为重要发力点。

  这是认识上的误区,也是律师辩护策略的失误。事实上,审查起诉是诉前对侦查成果的检验和把关,决定法院审判的范围大小,对案件有重大的定性定量作用。


审查起诉阶段是刑事辩护的发力点

  检察官不仅是站在辩护人对立面指控犯罪的公诉人,也是监督侦查和审判活动、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者。因此,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审查起诉对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学会利用检察机关的作用,巧妙为自己所用。

  具体而言,在审查起诉阶段,至少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发力,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1、定罪存在争议时的罪轻辩护

  刑法对一些犯罪规定的罪状存在“相似度”,案件事实存在复杂性,在此罪与彼罪的认定上难免有模糊地带,引发争议和分歧。检察院一旦确定了定性意见,在庭审中会力争到底,法院一方面要维系与检察院的良好关系,另一方面不愿在判后引发因检察院抗诉带来的改判风险,所以判决时对这种案件不会改变起诉书的定性意见,除非指导性的参考案例存在明确相反的指引。

  律师如果做轻罪辩护,那么与其在庭审上与公诉人针锋相对、争辩不休,不如在审查起诉时充分表达意见,以求影响和引导检察机关作出轻罪指控。

  以故意伤害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为例,根据笔者对近三年办理的相关案件数据,故意伤害、随意型寻衅滋事案件共计54件,其中有9件在事实、情节上存在极大相似度,5件被定性为故意伤害,另4件被定性为寻衅滋事;其中有13件的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定性不一致,比如公安机关认定寻衅滋事,检察机关改为故意伤害起诉,但判决书与起诉书在定罪上一致。

  2、量刑缺乏明确“跨档”标准时的罪轻辩护

  刑法对一些犯罪的法定刑的规定还不够具体明确,这些犯罪的量刑辩护存在很大空间。比如,开设赌场罪、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在办案实践中通俗地称之为“跨档”量刑,意指升格适用加重情节),现有的司法解释只对网络赌博犯罪中的“情节严重”规定了明确标准,但是如何认定其他场合下的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仍然缺乏明确的标准,容留卖淫罪的“情节严重”同样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

  所以在部分情形下,法院认定上述犯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遵循的原则也是与检察院的指控保持一致,即检察院指控,则认定;检察院不指控,则不予认定。因此,这些案件的量刑辩护最佳时机在审查起诉阶段,只要检察院接受了辩护意见,不作出升格适用加重情节的指控意见,那么就等于预先排除了一颗在庭审辩论中会引爆的“地雷”。

  3、对存疑时的剔减辩护

  审查起诉就是对侦查成果的诉前把关,如果检察院发现证据存在问题,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也可以剔除存疑部分,对证据确凿部分提起公诉。对检察官而言,在退侦无果之后再剔除存疑部分起诉,似乎更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其勤勉、尽力履职。

  但在实践中,侦查机关承担着过量的刑侦任务和巨大压力,一般在案件侦查完毕之后希望在审查起诉时“一次过关”,而不愿再将案件重新“回炉”,所以在很多情形下,检察官在决定是否退侦时会考虑侦查机关当时的压力和工作量,不会轻易作出退侦决定。

  在这种客观环境和心理因素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跟检察官充分沟通,提出直接剔减存疑部分后起诉的意见,容易被检察官接受。

  对侦查机关而言,只要剔减存疑部分不影响到定罪,就不会产生不快。如果辩护律师没有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检察院决定退侦,那么对当事人而言存在不利风险,退侦的次数越多,对当事人越不利。

  一旦起诉后,如果法院判决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剔减,就很可能会影响到检察院的办案质量考核考评,这个时候检察院就跟案件结果有了考核考评上的利益关联,一般会据理力争,绝不退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剔减存疑部分就会事倍功半。

  4、申请调取有利己方的证据

  律师调取的证据在法庭上很难被采信,因为一方面法官认为律师有经济利益追求,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益关联,他们更愿意相信公诉人提交的证据,另一方面一些律师取证时没有严格遵照刑事证据的法定要求,以致这些证据在形式、来源等问题上受到公诉人的质疑。

  试举一例,检察院指控周某无故邀集多人打伤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周某辩解因三角感情纠纷引起,是事出有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律师当庭提交了两份证人证言,该证言证明周某、王某与同一名女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但两名证人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中并未提及此事。证人解释,之所以在之前没有提及此事,是因为在接受询问时,王某一直守在旁边,所以她们不敢说。

  辩护律师搞这样的“庭审袭击”,其实是一招“臭棋”。

  第一,这两份证人证言和之前在侦查阶段所作证言自相矛盾。

  第二,证人解释说她们在侦查阶段接受询问时,王某在旁边守着,所以她们不敢说。这实际在指证公安机关询问证人时违法,但辩护律师和证人拿不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公安机关只要出具一个关于询问取证过程合法的情况说明就能过关。

  第三,案件被提起公诉,说明案件的诉讼程序已经是以检察院的名义推进,指控成功与否与检察官在办案考核考评上存在关联,检察官势必站到了和侦查机关同一的立场上,辩护律师突然提交反证,检察官会死扛到底。

  第四,法院在言词证据翻供悔证时倾向于相信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除非辩护律师提交了其他客观证据能够印证反证本身的真实性。

  所以,辩护律师如果要收集有利证据,最好在审查起诉时提出申请。在这个阶段,检察院正处于客观的超然状态,检察院对相关疑点和反证,一般会依据职权去取证查实。

  5、要求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的维权辩护

  在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仍存在追缴违法所得的任务指标和返成奖励,所以有一些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被告人追缴违法所得时存在过度追缴、违法追缴的现象。

  辩护律师对这样的问题,往往选择在法庭上提出来,但是法院一般都会在判决书回避这个问题,或者暗地里以不给被告人判处缓刑为由向辩护律师施压,要求律师放弃这个辩护意见。

  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收缴的违法所得必须经过法院判决认定并没收才行,所以公安机关往往会同意跟法院共享地方政策中允许的返成奖励,这时候辩护律师如果在法庭上提出要求返还多扣缴或者不应当扣缴的被告人财产,一些法院都是极力回避的。

  而公安机关很少愿意和检察院分享上述返成奖励,所以检察院一般在这个过程中能够保持客观立场,如果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意见,要求返还多扣缴或者不应当扣缴的被告人财产,那么检察院就此依法作出答复和处置的可能性更大。

  6、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和不起诉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一旦和解,就会得到法定从宽处理。就终结案件的程序意义来讲,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不起诉;在法院审判阶段可以免刑。

  免刑判决意味着当事人的户籍管理信息、人事档案等个人档案信息中仍会记入犯罪记录,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影响,但如果作出不起诉,那么当事人个人档案信息中就不会被记入犯罪记录。

  比如交通肇事案件,许多地方的交警部门在核查吊销交通肇事案件当事人的驾照时,采取的标准就是是否受过有罪判决,如果是不起诉,则无需吊销驾照。

  因此,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介入,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说服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对自己的当事人而言是最好的处置结果。

  相关阅读:

  刑事辩护的类型

  无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有罪辩护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有权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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