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非法的债权债务的相关法律知识。
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孟某与原告陈某系朋友关系。因看到股市火爆,于2014年12月要求用原告在股市的账户操作股指,原告多次对其进行劝告,但因拗不过朋友关系,让其用自己账户进行操作。再被告已经赚钱时,原告对其进行劝告,要求其适可而止,赚了就退出,但被告不听。
后因股市的不确定性,被告没有多长时间即亏损若干,并于2014年12月3日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28万元的借条,又于2014年12月9日再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20.3万元的借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但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经查被告孟某和被告金某系夫妻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非法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诉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还清款项人民币483000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以及财产保全费用。
被告答辩
被告孟某收到法院诉状后,慕名找到湖南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请求代理诉讼。律师经过对案件的详细研究后,代理被告向法院提出答辩意见。
1、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陈以被告孟某凭涉案483000元两张借据以民间借贷案由诉讼被告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利用被告孟某对股市交易知识的无知,通过各种手段收取28万元资金并诱使、操纵被告孟某从事股市交易,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涉案债务由此产生。显然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2、原告诉请的483000元事实不清,即使成立也系非法债务,依法不受保护。在被告不断亏损的情况下,原告迫使被告向其出具两张并无现金往来的欠条,且欠条金额形成来源不明,事实不清,因债务形成系涉嫌非法经营活动,故应认定为非法资金予以收缴,依法不受保护。
3、本案原告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受案侦办中,人民法院应中止诉讼或者驳回起诉。原告无法定资质从事证券交易或者代理资格,但其非法从事从事证券交易代理业务,收受多人巨额资金并代理操盘业务,致使多人资金受到重大损失,单被告孟某达76万余元损失至今无法挽回。
为此被告等多人以原告陈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已经向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现该局已定性刑事案件受理,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显然原告的行为涉嫌犯罪,本案的审理须以刑事案件查清的事实作为依据。
4、答辩人金某对被告孟某参与原告非法经营活动形成的不明债务毫不知情,涉案债务即使合法也系孟某的个人债务;又因系非法债务,故答辩人金某没有还款义务。
综上,本案涉嫌非法经营刑事案件且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诉争的483000元债务不合法,依法不应得到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等规定,敬请对本案作出中止诉讼或者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其中之一的裁判。
裁判结果
本案一审庭审,律师对充分事实和法理的充分阐述,特别强调本案483000元的债权债务非民间借贷引起,而是因合作投资股市产生的债权债务,且原告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并已做刑事立案,本案483000元来源等关键事实不清,本案裁判需要以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结果作为依据,该观点引起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
但律师同时考虑到483000元确实是原告的损失,被告对此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于是建议被告从朋友的觉度相互体谅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了承担24万元的损失调解协议,本案圆满解决。
律师办案
接受委托后,律师马上意识到股市期货的投资必然有其特殊规定,本案原告陈某擅自出借其期货账户供被告孟某等多人进行股指期货操作,并请人协助操盘,同时按照一手200元的标准收取孟某等投资人的其他费用,原告陈某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于是立即要求被告孟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得到受理初查。如此可以达到两个目的:
其一可以刑事立案为由要求法院中止审理或者驳回起诉;
其二可以请求认定原告的行为违法,那么涉案的483000元有可能认定为非法债务。最终目的还是促使原告让步,能够最终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