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完善法制保护知识产权
最高院:完善法制保护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创造成果: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商业中使用的符号、名称、图像和外观设计。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最高院:完善法制 保护知识产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中国2015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晒出去年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成绩单。2015年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9238件,审结142077件,比2014年分别上升11.49%和11.76%。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增幅明显,达到14.51%。
最高院:完善法制 保护知识产权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形成了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两条途径“优势互补、有机衔接”的保护模式。据统计,“十二五”时期,共查处专利侵权案件8.7万件,是“十一五”时期的近十倍,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满意度也不断提升。
但与此同时,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相关法律法规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也不够紧密顺畅,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维权依然面临着“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难题。
要完善法制,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将刑法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对应起来,在法律的领域内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防护网,让文化、科技与法律高效结合,保障创新人才的合法权益,使保护创新行为有法可依;
建立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提高损害赔偿标准,完善快速确权、维权的方式手段,着力解决确权时间跨度长、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惩处执行难等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人才创新成果得不到保护,创新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加大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打击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网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提升知识产权风险预警防范能力,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与企业和个人的信誉挂钩,形成黑名单,从而提高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构建公平竞争、公平监管的创新创业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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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特点
专有性
专有性是指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这表明除非通过“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或者“征用”等法律程序,否则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到严格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地域性
地域性是除非国家间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在特定地区依特定之法或程序产生,也只在该地区生效。
时间性
时间性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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