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关于“多因致损”的适用
保险近因原则关于“多因致损”的适用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保险近因原则的相关法律知识。
在“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中保险近因原则的适用
案例
2009年9月10日,王某在延庆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延庆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客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3.8万元,保险期间自2009年9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9日止。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
2010年3月20日,王某将投保车辆停放在延庆某商贸公司楼下,当日风雨大作,该公司房屋的屋顶被风掀翻,致使投保车辆损坏。王某通知延庆保险公司后,延庆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就现场和车辆损失情况拍摄了照片。后王某应延庆保险公司要求,申请气象部门对当天的风速进行了鉴定并支付气象服务费300元。
保险近因原则关于“多因致损”的适用
经鉴定,当天风速为18米/秒。受损车辆交由延庆某车辆修理厂修理,王某支付修理费6136元。事故发生后,王某就投保车辆损失到延庆保险公司理赔,延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当天的风力未达到暴风标准且系王某自家经营商店房顶坠落导致投保车辆受损为由不予赔偿,故王某提起诉讼,要求延庆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6436元。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延庆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有效成立的合同对缔约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在保险合同的有效内,投保车辆被外界物体坠落砸坏,根据该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三)项的约定,延庆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气象服务费系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合理费用,延庆保险公司亦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王某要求延庆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延庆保险公司关于事故发生当天的风力未达到暴风标准且系王某自家房顶坠落导致投保车辆受损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最终判决延庆保险公司支付王某保险赔偿金6436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保险近因原则在“多因致损”保险案件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保险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但在保险司法实务中,近因原则已经成为一种不言自明的法律逻辑思维,用以判断损失发生的因果关系。所谓保险近因原则,是指只有在对损失的发生起决定性的、占支配地位的、最具影响力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时,保险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保险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是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责任,适用较为简单;但如果是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或者是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则需要通过判断各原因所起的作用、各原因之间的相互关系等因素来确定保险事故的近因,理解和适用都相对较难且易引起争议。
本案中,王某的车辆损坏是由于风掀翻屋顶导致屋顶坠落所致,也就是说王某的车辆损失是由风和屋顶坠落两个连续发生的原因导致的。风和屋顶坠落究竟何为近因,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从法律逻辑学的角度而言,如果风是屋顶坠落的充分条件,屋顶坠落是车辆损失的充分条件,那么必然可以推导出风是车辆损失的充分条件,此时屋顶坠落不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它所起的只是桥梁和媒介的作用,因此近因必然是风;
反之,如果风不是屋顶坠落的充分条件,那么就无法推导出风与车辆损失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本案中,当天的风速为18米/秒,根据“蒲福风级”,18米/秒的风属于八级大风,其陆地地面物象应为折毁树枝,只有在风力达到九级以上时,才会有房屋损毁等陆地地面物象,因此事故当天的风不是屋顶坠落的充分条件,所以风与车辆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关于屋顶坠落,只要车辆停放在屋前,屋顶坠落就必然会导致车辆受损,所以屋顶坠落既是车辆损失的充分条件,又是车辆损失的直接性原因,具有独立的支配力,因此屋顶坠落构成本次保险事故的近因。保险公司关于当天风力未达到暴风标准不予理赔的抗辩,由于未考虑风、屋顶坠落与车辆损坏三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缺乏事实依据,不足采信。
保险条款第四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屋顶坠落属于外界物体坠落,因此延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延庆保险公司抗辩投保车辆是由于王某自己家的屋顶坠落致损,延庆保险公司无法行使追偿权,所以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经查,该房屋为延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王某之夫,由于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故该房屋并非王某自己家的财产;
此外,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故延庆保险公司的上述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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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近因原则的产生
保险中的近因原则,起源于海上保险。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除本法或保险契约另有规定外,保险人对于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对于非因承保之海难所致之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原则的里程碑案例是英国Leyland Shipping Co.Ltd. v. Norwich Union Fire Insurance Society Ltd.一案。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Leyland公司索赔遭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 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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