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履行的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可否反悔
已履行的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可否反悔
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显失公平的相关法律知识。
已履行的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可以反悔
2015年8月12日,左某在石某承接的装饰工地油漆时,因操作失误从脚梯上掉下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治疗费由石某垫付。2015年8月16日,左某及其妻子与石某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书,约定由石某一次性给付左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元,双方就此事“一次了结,今后无涉”。
协议签订后的第2天,石某就将5万元付给了左某。事后经鉴定,左某脊柱损伤为八级伤残、双侧腕部损伤为九级伤残。经由法律人士初步计算,左某依法应得到的赔偿数额约17万元。由于赔偿相差悬殊,左某要求增加赔偿,但石某说协议已经生效和履行了,不能再反悔。
已履行的显失公平的赔偿协议可否反悔
左某求助询问:现在可以反悔吗,具体如何操作?
左某有权反悔。左某在与石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时,伤情尚未稳定,亦未作伤残鉴定,石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还处于待定状态。左某作为一名普通工人,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在签订协议时,对其伤势严重程度缺乏应有认识,难以预见自己的损伤程度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实际损失数额,对自己的权利内容及状态的认识并不充分,依法应认定左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
现在,左某经鉴定构成八、九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石某应支付其工伤待遇赔偿约17万元,而双方协议约定的赔偿金仅为5万元,远低于应得到的赔偿数额,可见,该赔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明显对左某不利,应属于显失公平的协议。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赔偿金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有权予以变更。”根据上述规定,在石某不同意增加赔偿的情况下,左某应当自知道5万元赔款无法弥补其损失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份赔偿协议,并请求法院判令石某支付其各项工伤待遇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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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合同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合同,尤其是双务合同应体现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合同正义。然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如标的物的价款显然大大超出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或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是指对一方当事人明显有利而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
《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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