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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全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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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处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本企业制定的扰乱行为管理程序对其进行管理。对下列扰乱行为,应当口头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采取约束性措施予以管束:

  (一)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二)使用明火或者吸烟的;

  (三)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的;

  (五)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的;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七)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客舱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出现下列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制定的处置程序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一)非法干扰行为;

  (二)强行冲击驾驶舱;

  (三)放火、爆炸、杀人等其他严重威胁飞行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航空器设备,对飞行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航空安全员执行任务或者暴力袭击航空安全员,危及航空安全员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遇有炸弹威胁,需要对航空器客舱进行保安搜查时,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成员应当按照航空器客舱保安搜查单实施搜查。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航空安全员应当按照发现爆炸物或可疑物时的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在对航空器上出现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处置结束后,机长应当责成航空安全员填写机上事件移交单。经机长签字确认后,航空安全员应当将行为人与有关证据一并移交有管辖权的机场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移交最先降落地机场公安机关;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移交起飞地机场公安机关。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的移交程序按照有关国际条约或协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向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处置结束后2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地区管理局。航空器起飞后发生的事件,提交给最先降落地机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航空器未起飞时发生的事件,提交给起飞地机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国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立即报告民航局,并在处置结束后20个日历日内将书面报告提交给民航局。

  第五章 训练

  第二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民航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制定相应的训练实施方案,为所有航空安全员和其他机组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卫训练。

  第二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日常训练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实施。实施日常训练时应当提供:

  (一)必需的场地、设施和设备;

  (二)现行有效的教材、指南和考试复习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其他训练应当由符合民航局要求的训练机构实施。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考试应当由符合《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9)规定的教员或考官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为其航空安全员建立个人技术档案,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各种训练及考试记录、飞行记录、其造成的事故及事故征候结论以及奖惩记录等。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在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航空安全员技术档案和其他机组人员安全保卫训练记录。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不再服务于该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移交相关材料。

  第六章 航空安全员值勤期、休息期和飞行时间要求

  第二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和休息期要求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在14小时以内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9小时的休息期;

  (二)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超过14小时的,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12小时的休息期;

  (三)航空安全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20小时。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预计时间到达目的地,导致值勤期超出了限制时间的,不认为该航空安全员超出了值勤期限制;

  (四)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航空安全员驻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个或6个小时以上时差,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连续48小时的休息期;

  (五)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将航空安全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的,在途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第三十条 除民航局另有要求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为航空安全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航空安全员的总飞行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任何连续7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小时;

  (二)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20小时;

  (三)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300小时。

  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其他职责的时间应当计入航空安全员的飞行时间。

  第三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派遣航空安全员在超出本章规定的航空安全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不符合休息要求的情况下执勤,航空安全员也不得接受超出这些限制和要求的执勤指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六款的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章的勤务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未及时按照程序处置扰乱行为以及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或者未及时提交书面报告的;

  (四)未按照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实施训练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值勤期、休息期或者飞行时间限制的规定,派遣航空安全员执勤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派遣未取得有效航空安全员执照的人员执行飞行任务的,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机组人员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处以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于扰乱行为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人,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在调查结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4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1日颁布的《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72号)及与本规则不一致的其他规定,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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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空风切变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当您看到天空中不同高度的云向不同方向移动,或者看到尘暴、沙暴前缘呈“墙状”的尘土滚滚而来时,您是否意识到了这些都是风切变的杰作呢?

  风切变是一种常见的大气现象,指风向、风速在水平或垂直方向的突然变化。在航空气象学中,把出现在600米以下空气层中的风切变称为低空风切变,其中500米以下的低空风切变是目前国际航空和气象界公认的对飞行有重大影响的天气现象之一,是飞行在起飞或者着陆阶段的“无形杀手”,据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统计,自1975年以来,由于天气原因在美国发生的恶性空难事故中,有80%是低空风切变造成的。2009年3月23日,一架美国联邦快递公司的MD-11货运飞行在日本成田机场坠毁。

  据专家事后分析,造成此次机毁人亡严重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低空风切变,当天飞机在着陆阶段遭遇了阵性强风和低空风切变导致飞机着陆姿势出现问题,引发事故,随着我国民航的飞速发展,航班密度猛烈增长,由于低空风切变导致的飞行不正常事件时有发生,人员伤亡也是屡见不鲜。尤其是今年春末夏初,北方地区干冷空气活动频繁,地面大风增多,低空风切变也是大大增加,以首都机场为例,仅去年五月份就有10架以上的航班因近区域内遭遇低空风切变而复飞。

  航空气象学根据飞机相对于风向的不同情况,把风切变分为顺风切变,逆风切变,侧风切变和垂直气流切变四种形式。顺风低空风切变之所以对飞行有很大的影响,是因为当飞机从小的顺风进入大的顺风区域,或从大的逆风进入小的逆风或者顺风区域时,飞机速度就会减小,升力下降,飞机就会下沉,导致飞机无法正常起飞或者飞机提前降落;

  当飞机遇到侧风切变时,会发生滚转,偏航而导致飞行事故;垂直气流型低空风切变危害最大,当飞机进入风速垂直切变的强烈下沉气流时,由于强度很大,甚至可能是飞机直接砸到地面,所以,低空风切变是飞机起飞和着陆阶段的大敌,特别是在着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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