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签订的协议真离婚时还有效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假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假离婚签订的协议真离婚时无效
小夫妻为优惠买到第二套房屋,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协议书》约定房产分割,复婚后感情不和欲再次离婚,女方要求男方履行原协议。近日,宝山区法院判决对女方的诉求不予支持。
假离婚签订的协议真离婚时还有效吗
案情回放
2007年9月,事业有成的陈先生贷款购买了位于本市蕰川路1498弄某号502室一套房屋,并登记为该房屋权利人。
2009年1月1日,陈先生与比他小四岁的陈小姐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
2012年本市房屋限购政策出台,5月29日,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并签署了一份《自愿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目前居住的房屋,离婚后权利归父子二人共同所有,男方承担该房屋的剩余银行贷款,在儿子未满18周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心发票为准,将全部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需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全部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同年6月13日,陈小姐以其一个人名义购买了本市岳阳路某号一套高层住宅,并登记为权利人。
三天后,陈先生与陈小姐再次登记结婚。
然而此后的生活并没有原来设想的那么美好,双方为家庭琐事开始争吵,陈小姐也带着儿子搬到岳阳路房屋居住。
今年7月,陈小姐向宝山法院起诉,称复婚后陈先生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闻不问,自己不得不带着儿子搬离。为了保障儿子的合法权利,现要求确认蕰川路房屋由儿子与陈先生共同共有。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购买岳阳路房屋可以享受首付30%等优惠,后来购房成功,双方又复婚了,该协议不再具有约束力。即使算赠与关系,由于房屋产权未转移,被告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以案说法
问:如何理解《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
答:法院在审理中发现,2012年4月1日,案外人与陈小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陈小姐以242万元购买岳阳路房屋。同年5月30日,也就是在他们离婚登记后一天,陈小姐向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查询其名下住房情况,查询结果为0条。6月5日,陈小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提交岳阳路房屋过户材料,6月13日登记为岳阳路房屋的权利人,并于6月16日与被告复婚。从上述时间节点看,两人在离婚后的半个月又复婚,而原告在这半个月内完成了岳阳路房屋的过户手续,再结合离婚协议未涉及岳阳路房屋、离婚后原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等事实,法院认为《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款,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两人没有约束力。
问:复婚后《自愿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
答:即使《自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终止履行,在两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离婚协议。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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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谋离婚
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 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 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 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5)一般假离婚多数为了某种利意.如落户口,房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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