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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涉毒犯罪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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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那么在网络上教授制造毒品、运输毒品等方法的行为呢?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网络涉毒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涉毒犯罪的定义

  针对网络涉毒犯罪备受关注的问题,最高法7日公布的一则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并阐明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4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全面规定了各类毒品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网络涉毒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出规定。


网络涉毒犯罪是什么

  明确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针对网络涉毒犯罪,《解释》第十四条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传授制造毒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方法,贩卖毒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或组织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实施前述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

  有人注意到,去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两条,作为之一、之二,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作出了规定。

  其中,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明确: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些行为其中就包括“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等。

  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在回答现场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该条款明确了部分网络涉毒犯罪的定性问题。

  “特别是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组织他人吸毒行为的定性,为打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依据。”方文军说。

  明确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

  《解释》第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明确了罪名竞合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方文军解释称,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之二规定的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罪、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罪名发生竞合时,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该《解释》将于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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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毒犯罪的特点

  一是毒品犯罪范围更广,呈多发势头。从统计数据看,毒品犯罪以前主要在青岛、烟台、东营等沿海发达地区,但现在已向全省各地蔓延,淄博、临沂等地也逐渐成为重、特大毒品犯罪的高发地区。从范围看,全省17个地市和铁路检察院都办理过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案,且各地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总体上呈上升势头。

  二是毒品犯罪初犯居多,涉案人员逐年增加,呈现职业化、团伙化发展趋势。在已经破获的毒品犯罪中,有前科的犯罪人员约占30%,其中曾涉及毒品犯罪再犯的仅占4%,大多数贩毒人员以前没有因为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更没有因为毒品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说明新加入毒品犯罪的人员大大增加。而且,贩毒人员有向职业化发展的趋势,购毒、运毒、卖毒已经形成“一条龙”,链条紧密,犯罪分子分工明确,正从个人犯罪、合伙犯罪向团伙犯罪、集团犯罪演变。

  三是新型毒品犯罪案件突出,毒品数量越来越大,纯度越来越高。调查数据显示,贩卖海洛因、鸦片的案件在毒品犯罪中所占比例不到三成,新型毒品如、麻古、K粉等成为毒品犯罪的主流,这说明新型毒品犯罪愈加泛滥,而且毒品的纯度也越来越高。

  四是毒品来源地和涉案罪名较为集中。大宗毒品犯罪能够查清毒品来源的,主要来自吉林、广东、四川,犯罪人员一般从上述地方购买后再运输到省内,决定了山东省毒品犯罪的主要形式是贩卖和运输毒品,重、特大毒品案件主要集中在贩卖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两个罪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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