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民法考点之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2)
司法民法考点之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
△注意:
A.合理使用的目的有限制: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B.使用方式有限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而且不得出版发行;
C.使用对象有限制: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注意此处的国家机关应当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对这些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的主体,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方式予以利用,并不构成侵权。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注意:
A.原作品主体为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外国人创作的汉语作品不能在这种方式进行合理使用;
B.原作品语言必须是汉语言文字;
C.翻译后的语言必须是少数民族文字,而不能翻译成外文,如英文;
D.只能在国内出版发行,如果到国外出版发行,还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法》不仅规定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以上12方面的限制,同时规定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也适用上述有关限制。比如,出版者对某一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是如果盲文出版社要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就可以不受出版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限制。又如,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表演者有许可他人对其表演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但是如果有人对表演者的表演进行录音录像是为了个人欣赏,就可以不经表演者许可,也不必付酬。
司法民法考点二
1、合理使用的概念与要件
(1)概念:法定许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必须支付费用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
(2)构成条件
A.必须是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取得同意。
B.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C.必须支付使用费。
2、法定许可的类型:
(1)编写出版教科书
A.只能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编写出版教材才能适用这种法定许可,其他教材编写不能引用此条;
B.可以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不得随意修改、删节;
C.要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D.对著作权的这种法定许可,也适用于邻接权制度。
E.作者事先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2)报刊转载与摘编
在报纸、杂志上刊登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A.这种法定许可仅适用于在报纸、期刊上发表的作品,而且只能由其他报刊进行转载。
即只能“从报刊到报刊”,不能从“从报刊到图书”或者“从图书到报刊”。如果转载图书作品,或者将报刊或图书上的作品结集出版成图书,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则不能适用法定许可。
(3)录音制作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除外。
A.法定许可的对象为音乐作品,而非录音制品;
B.音乐作品必须已经由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
C.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适用法定许可。
(4)播放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广播电台、电视台的使用方式局限于播放,而不能延伸到制作;
B.法定许可的对象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和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此处的“作品”不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另外“制品”也不包括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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