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知识大全>知识百科>法律知识>

典当合同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2)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三)、法律风险的规避

  1、典当行预扣综合费应在典当借款合同中与当户进行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能出现典当行不能证明预扣的是利息还是综合费的风险,而且可能发生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没有合同依据,直接冲抵本金的法律风险。

  2、根据以上的分析,典当行可以预扣综合费,但是根据我国法律明确禁止预扣利息的规定,为避免使人民法院误认为典当行预扣的是利息,典当行在典当借款合同中应该将利率和综合费率予以明确并分开约定,不要将两者混淆而一并计算。

  三、续当或转当时将之前当户拖欠的利息和综合费转入典当本金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一)、现状

  实践中,典当行为拓展业务,可能采取仅扣除部分综合费的做法,因此可能出现当户拖欠综合费的情形;同时,因利息不能预扣,当户拖欠利息的情形也不可避免。虽然《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续当时当户应缴清典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但不排除在当户未足额支付典当期限内的利息和综合费的情形下操作续当,而将当户拖欠的利息和综合费直接计入续当本金。

  因转当属于借新贷还旧贷的行为,典当行与当户操作转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和综合费计入转当本金的情形更为常见。

  (二)、法律分析

  1、续当或转当时将之前当户拖欠的利息转入典当本金约定的法律效力问题

  (1)、续当或转当时将利息转入本金与计收复利是不同的概念和操作方法

  复利就是复合利息,具体是将整个借贷期限分割为若干段,前一段按本金计算出的利息要加入到本金中,形成增大了的本金,作为下一段计算利息的本金基数,直到每一段的利息都计算出来,加总之后,就得出整个借贷期内的利息,简单来说就是俗称的利滚利。有人甚至称其为“世界第八大奇观”。复利计算的特点是:把上期未的本利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在计算时每一期本金的数额是不同的。

  举例说明,某典当行3月份向当户发放当金1万元,约定下一期支付利息的时间为4月10日,利率为0.5%,那么到4月10日当户未能支付利息,则自4月11日起按照(10000+10000*0.5%)为本金计收利息,以此类推。可见计算复利的最显著的特点是每一期均将当期所产生的利息直接计入本金作为下一期的本金,并以此作为收取下一期利息的本金基数。

  但续当或转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转入本金则完全不同,续当或转当均表明前一个借贷期限已经届满:

  ①续当中,前次典当或续当期限的利息已经确定,续当是对典当借款合同进行延期,此时双方将上一借款期限内的本、息计作为延期后的借款合同的本金,是两个贷款期限内发生的,与计收复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和操作方法;

  ②转当是借新贷还旧贷,事实上是产生了一个新的典当借款合同,因此对于新的典当借款合同的借款数额的确定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而且应收回的利息是典当行可以用于贷款的资金,当户无法支付事实上是对于典当行资金的占用,签订转当合同时也理所当然的应计入到当金中。

  综上所述,续当或转当时将当户拖欠的利息转入本金与计收复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法律范畴,不能混为一谈。

  即便是直观的将续当或转当时将利息转入本金与计收复利视为同一,法律也并没有对典当行计收复利进行禁止性规定。

  (2)、对于典当行计收复利没有禁止性规定。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这一规定的适用前提:公民之间的借贷,即该条规定仅限制公民之间的借贷行为。

  对此,我们可以看出,典当行作为从事典当借款的公司法人,不适用关于公民间借款的相关规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制的对象同样为民间借贷。

  该意见第一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可见该意见的适用对象是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三种情形,其中的一方必须为公民(当时立法政治概念太浓,此处“公民”按照现在的理解应为“自然人”,因该意见使用了“公民”概念,为便于叙述,本文继续采用“公民”概念,不作变动)。

  据此,该意见第七条规定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典当纠纷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规范也并非是针对典当行业中将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行为的禁止性规范:首先,典当行的发放贷款并非仅针对自然人,很多情况下是针对无法从银行取得贷款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次,此规范并未明确禁止计收复利的行为,仅仅是规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部分不予保护。

  综上所述,典当行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典当借款的公司法人,其是从事贷款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其从事的贷款系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典当借款行为,并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对于相关民间借贷中的禁止性规范不适用于典当借款法律关系;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典当纠纷作为了一项独立的民事案由,规定在第97项,而将民间借贷纠纷规定在第77项借款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项,从另一个侧面也说明了典当借款与民间借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因此,典当借款合同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调整,法律对于典当行计收复利并不存在禁止性规范。

典当合同中有哪些常见的问题(2)

(三)、法律风险的规避 1、典当行预扣综合费应在典当借款合同中与当户进行明确约定,未明确约定的,可能出现典当行不能证明预扣的是利息还是综合费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精选文章

  • 建设工程中有哪些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建设工程中有哪些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工程招投标主要指工程的新建、改造、扩建、维修方面的施工行为或工程总承包。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中

  • 劳动合同续签的步骤是什么
    劳动合同续签的步骤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对于劳动合同的续签,具

  • 没盖章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力吗
    没盖章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力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模板
    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范文模板

    劳动关系终止,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消灭,它是劳动关系运行的终结。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相关法律知识。

688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