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移的办理程序是什么(4)
户口迁移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十)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人员落户
对从市区及各县(市)注销户口的捕、劳、少人员,释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区及各县(市)内无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投靠的,可投靠关系密切的人员落户。
所需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
(2)劳改机关或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机关发给的解释证明或解除教养、管教证明。
(3)注销户口证明(应注明没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亲属)。
(4)被投靠人的书面申请。
(5)被投靠人的户口簿。
(6)填写《解决疑难户口落户表》(一式两份)。
报分、县局同意后,派出所办理迁入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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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出生入户的条件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经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申请人需先行携带相关资料到拟入户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审核同意后相关计生信息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流转到我局,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新生婴儿出生入户的申请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对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以及难以鉴别真伪等存疑的,提供盖有发证医院公章的申请人出生医学档案的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
四、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五、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六、遇有下列出生登记情况,除提交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材料外,还需视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
(二)国外出生的,提交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出生医学证明》中文翻译件(可自行翻译)及申请人入境证件;
(三)港、澳地区出生的,提交由市局业务科同意受理证明和申请人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四)本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提交《社会福利中心入住弃婴(童)登记表》、《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受弃婴(弃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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