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籍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国籍的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籍
司法国际法考点一
国籍的概念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国籍在个人与国家之间建立了一种稳定的法律联系。基于这种联系,国家和个人之间存在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基于此联系对个人进行有关的管辖和保护,个人基于这种联系对国家享有特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国籍
拥有一国国籍的人,称为该国的公民或国民,因此国籍也称为公民资格。有些国家的国内法对公民或国民作出某些区分,规定其在国内法中权利地位有所差别,但由于他们都拥有该国国籍,国际法对此并不加以区别而都将其作为该国人。
位于一国境内并拥有该国国籍的人,称为本国人;位于一国境内没有该国国籍但拥有其他国家国籍的人为外国人;在一国境内而没有任何国家国籍的人为无国籍人,一般情况下这部分人很少,因此一般国家在管理时,往往也将他们包括在广义的外国人中。
给予哪些人国籍,即认定哪些人是其公民,是国家自身的权利。国家对此一般通过有关的国内法作出规定。但是,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会出现国籍冲突的问题,需要国家间合作通过国际法加以调整。
有些法律文件中,出现了法人国籍、船舶国籍、航空器国籍等用语,这是一种借代用法。法人和物的国籍在其含义及取得方式上与这里所说的国籍都是不相同的,法人或物的国籍只是与自然人国籍的某个方面属性的类比或类推说法。
司法国际法考点二
国籍的取得
国籍的取得是一个人获得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资格。根据各国国籍立法及相关条约实践,国籍的取得方式可以分为两类: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1.因出生取得。因出生而取得国籍称为原始国籍,它是最基本的国籍获得方式。在因出生取得国籍方面,各国的立法中采取的原则有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和混合制原则三种。
(1)血统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在何地。血统主义又分为仅以父亲国籍决定的单系血统主义和双亲任一方国籍决定的双系血统主义。出于男女平等的原则,目前采用血统主义时,倾向于采用双系血统主义。
(2)出生地主义是指一个人出生时获得国籍仅取决于其出生地,而不管其父母国籍情况如何。
(3)混合制原则是指由出生获得国籍时,兼采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混合制又可分为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主和均衡两者三种实践。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在国籍立法中采用混合制原则。
2.因加人取得。因加入取得国籍是指由于本人意愿或某种事实,根据一国国籍法的规定而获得该国的国籍。这种国籍也称为继有国籍或转承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自愿申请入籍和由于一些法律事实发生而引起获得国籍的法律后果。
(1)申请入籍,也称为归化,是指经过自愿申请并经过人籍国的相关程序的审查批准而获得国籍。对此,国家一般在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财产状况、行为能力等方面,都规定入籍所必须具备的一定条件。
(2)由于法定事实引起获得国籍是指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根据所涉国家的法律而获得该国国籍。包括因跨国婚姻、收养、取得住所、领土转移等各种情况。对于这些情况各国的立法相差很大。如一些国家规定,跨国婚姻或收养不必然带来当事人国籍状态的变化。一方面,当事人可以自主作出选择;另一方面,婚姻或收养可作为获得国籍的有利条件之一,但获得国籍可能还需满足其他条件。
因加入取得国籍的方法、条件及程序,取决于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规定,是一国自由决定的事项,但该国行使权利时,不得违背其根据条约或国际习惯法承担的义务。
司法国际法考点三
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个人失去其拥有的某个国家的国籍。各国立法中对于国籍丧失有各自不同的规定。一般可以分为自愿丧失和非自愿丧失两种。
1.自愿丧失是指基于个人意愿作出申请或选择而放弃其拥有的国籍。自愿丧失包括自愿退籍和自愿选择放弃两种做法。退籍是某人依据其原国籍国立法规定主动申请退出该国国籍,如得到批准从而丧失该国籍。选择放弃是指根据某人原国籍国立法或与他国签订的有关条约的规定,允许自愿选择一种国籍并且这种选择意味着对以前国籍的放弃,即如果选择其他国籍,则丧失了其原有国籍。
2.非自愿丧失是指退籍和选择放弃以外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当事人根据有关国家立法的规定丧失其原有国籍。导致非自愿丧失国籍的事实一般有涉外婚姻、收养、已归化加入外国籍等。有些国家还规定了在符合某些法定条件时,国家可依法剥夺个人的该国国籍。对剥夺国籍的做法,在国家不违背其他国际义务的前提下,国际法尚未明确加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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