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处分是不是等同于撤销处分_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2)
解除处分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解除处分,是指处分决定机关对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后,对其受到的处分给予消除的行为。 根据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处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受到开除处分的,不适用解除处分制度。
(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 (3)处分期满,即警告处分满6个月;记过处分满l2个月;记大过处分满18个月;降级、撤职处分满24个月的。处分期不满的,不能提前办理解除处分手续。 根据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处分后,受处分人员可以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处分的同职、同级、同等工资档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没有任何不同。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法律后果是指解除处分后,如果尚未办理解除手续,即使处分期间已满,也不能自动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解除处分后,不视为恢复该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前的级别和职务。其今后的晋级、晋职应当在受处分后新确定的级别和职务的基础上进行。
解除行政处分的具体程序根据人事部、监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解除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影响期满,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受行政处分后改正错误的表现,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提出解除该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的申请;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解除行政处分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作出解除处分的决定;将解除处分决定书书面通知受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及有关单位;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将解除行政处分的有关材料归人原受行政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档案。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解除处分应该符合的条件
处分分为六种,其中开除处分是不能解除的,而且任何机关不得重新录用其为公务员。其他五种处分是可以解除的。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处分期满;(2)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即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能够改正错误;(3)没有在处分期间发生违纪行为。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才能解除对公务员的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务员的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到此次处分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与未受处分公务员没有任何区别。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处分期满后,不能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只是在以后的晋级、晋职不再受本次处分的影响。
处分职工的程序
问:处分一个职工是否有法定程序和时间限制?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否有效?
答: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除名处理不是行政处分。
企业给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基本程序是: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包括职代会)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开除处分必须经过职代会讨论决定。处分职工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五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三个月。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及时审批处分的,可以报请上级主管适当延长审批处分时间。不按法定程序处分职工和超过法定时间处分职工是无效的。
处分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的认定
案情:
2006年起,甲某以笔名“mrsj”先后在a公司网站上发表了多部作品,并与a公司签订协议,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独家授权或转让给a公司,在此期间,a公司共向甲某陆续支付了共计二百余万元的稿酬。
2010年1月18日,a公司与甲某签订《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一份,约定甲某将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四年内所创作的所有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汇编权、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全部永久转让于a公司。并排除甲某本人于本协议签订后自行行使或向第三方转让、授权上述权利。合同还约定了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条款。
同日,a公司与甲某还签订了《委托创作协议》一份。约定甲某作为专属作者,受a公司委托创作的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a公司。在协议期内未经a公司书面许可,甲某不得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将甲某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a公司将于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甲某支付预付款人民币10万元整。2010年2月10日,a公司依约向甲某预付了10万元创作资金。
2010年6月18日,甲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担任b公司游戏策划部门总监一职,合同期限5年。合同约定,甲某按b公司要求进行职务作品创作,作品著作权归b公司所有。2010年7月18日,甲某以“mrsj”的笔名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上发表作品《js》,连载至2012年2月5日结束。
案例选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诉争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和《委托创作协议》的效力及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
原审判决:一、a公司与甲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二、a公司与甲某继续履行双方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委托创作协议》;三、甲某停止在b公司指定的网站继续发表《js》;四、甲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a公司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五、甲某创作的《js》著作权(除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权利以外)归a公司所有;六、驳回a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七、驳回甲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五项;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三、四、六、七项;三、甲某与a公司于2010年1月18日签订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委托创作协议》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四、甲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60万元;五、驳回甲某其余上诉请求及原审其余反诉请求;六、驳回b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七、驳回a公司原审其余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系网络文学网站经营者和网络写手之间发生的争议,审理核心在于准确评价网站经营者“买断”网络写手未来所有作品的合作方式。
一、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但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作品著作权时作品还未创作,涉案合同实际为约定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的合同。就这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常见的疑问是作品还不存在,何谈权利之转让。但这一问题只与合同的履行有关,与效力判断并无关系。一些国家对未来作品权利转让效力不予承认,或者进行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出于公共政策和利益衡量的考虑。由于作者和出版商、录音录像制作商、电视广播组织等作品传播者的力量对比一般较为悬殊,在合同谈判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立法对权利转让作一定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维护作者权益。但法律承认未来作品权利转让,对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亦不无积极作用。
首先,在版权贸易中,约稿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情况下作者与作品传播者间不存在力量对比悬殊的问题。其次,作品的创作除了依赖于作者的智力创造外,也常依赖于资本的支持。有些作品,例如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资本的前期投入对作品的完成有时具有关键作用,如果不允许对未来作品权利进行处分,将不利于保障作品获得充分的资金支持。最后,在文学艺术领域,允许对未来作品的转让,将有利于作者,尤其是初出茅庐的作者获得稳定和可预期的收入,保障其创作活动进行。总之,对于未来作品权利的转让行为,不应简单地将其认定为无效行为。
二、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违约责任。转让未来作品权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守约方自可依照合同法之规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有疑问的是,在作者违约时,受让人能否要求其继续履行。
在未来作品转让过程中,创作属于作者的智力创造活动,具有人身的属性,性质上并不适于强制履行;而对创作自由进行限制,又有违著作权法促进作品创作和传播的立法目的,在法律上也不能强制履行。因此,如果合同订立时,作品本身尚未创作完成,之后相对方要求作者交付未完成作品或者让渡权利的,有些情况下会导致对作者创作行为的强制或者创作自由的限制,此时不宜强制作者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a公司请求判令甲某继续履行《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及《委托创作协议》,停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创作作品的行为,并确认甲某创作的《js》著作权归a公司所有,属于请求甲某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据此,二审在此基础上对原审相关判决作了改判。
相关法律知识: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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