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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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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_保险法的特征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的立法进程

  解放前,中国曾进行过一些保险的立法工作,由于政局不稳,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所以大部分没有真正的实施。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立法工作很曲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保险立法工作才有了很大进展,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些单项的保险法规。这此法规有些属于保险合同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为法的范畴,有些属于保险特别法的范畴。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保险法》,这是建国来中国的第一次保险基本法。采用了国际上一些国家和地区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做了首次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最新的《保险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

  保险法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种:

  1、保险业法

  保险业法又叫保险业监督法,是调整国家和保险机构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凡规范保险机构设立、经营、管理和解散等的有关法律均属于保险业法。

  2、保险合同法

  保险合同法又叫保险契约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保险方积投保方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确定的小凡有关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均属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保险特别法,是专门规范特定的保险种类的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对某些有特别要求或对国计民生具有特别意义的保险,国家专门为之制定法律实施。如英国的海上保险法,日本的人身保险法。在这种保险持别法中,往往既调整该险种的保险合同关系,也调整国家对该险种的管理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法是国家就社会保障所颁发的法令总称。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①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建立、经营、管理、解散和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3月3日发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做了具体规定,即属于保险业法规性质。

  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

  ③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种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是各种具体保险经营活动的直接依据。如《海商法》中的海上保险等。

  保险法的特征内容

  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具有如下特征:

  1、技术性

  保险业应收保险费总额与应付保险金总额不是保险公司人为的主观决策,而是根据大数法则对进行保险的危险进行概率测算,并最终实现收支总体平衡的科学决策。保险制度就是以此数理计算为基础构筑起来的一种技术结构。如保险法中的补偿原则、保险费不可分原则等,均体现了不可忽视的技术性。

  2、社会性

  保险是集合多数社会成员,共同分担少数成员因遭遇危险所受经济损失,最终保障社会成员生活安定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的一种社会制度。以全社会的力量来消除少数成员遭遇的危险,是保险的基本宗旨。因此,一方面,保险法特别关注对保险参加人的利益的保护,以定型条款限制保险合同,防止保险人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损害处于弱者地位相对方的利益;在另一方面,保险法严格限制保险人的主体资格及破产,并确立保险利益,确保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3、强制性。

  一方面,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及合同条款的效力问题规定了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的保险人免责条款无效。另一方面,保险法对保证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保险资金的运用、保险公司的接管等确立了强制性规范。此外,为实现特定的社会政策,〈保险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突破了保险自愿的原则,强制要求特定的行业、特种财产必须加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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