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八大庭审辩论技巧盘点(2)
律师的八大庭审辩论技巧盘点
律师庭审技巧三:形体
律师在庭审中可以适度运用形体的语言,比如手势、头部的转动、眼神注视的方向。运用形体的语言,可以对律师表达观点起辅助作用,使之更有感染力和说服力,同时还体现出律师的自信心。我认为用眼神和法官、对方、旁听人员进行交流最为重要,比如,可以用眼神向法官和对方表明自己坚定的立场,用眼神影响到对方的自信心,还可以通过观察法官了解法官对自己所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从而判断法官的观点。和旁听人员也有必要用眼神交流,这会获得旁听人员的支持,特别是在当事人旁听时,眼神能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要。眼神的交流,主要是和法官,其次是和对方,最后才是和旁听人员。
律师庭审技巧四:辩论
法庭辩论是系统陈述双方观点的阶段,此时律师应当将证据和事实联系起来,并结合相应的法律进行缜密论证。在这个阶段,由于已对证据进行了质证,所以辩论的重点应当放在证据的证明力、证据间的关联和适用法律上。
法庭辩论是律师最容易出彩也最容易失败的时候,还是当事人最盼望的时候(因为法庭调查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比较生硬、专业性太强,当事人的观点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为此,有的律师做了充分的准备,撰写了很详尽的代理意见,等宣判长宣布开始进行辩论后,就拿出来宣读(电视台播出的法治节目里这种情况也很多,盖因电视录相,律师压力增大所致)我认为,法庭辩论的魅力之一就在于这是在法庭调查之后双方观点真刀真枪的交锋,是“亮剑”的时候,而拿着判决书宣读,相当于按事先设定的套路和对手过招。任何事前准备好了的书面意见都不可能将庭审中随时出现的情况全部包括进去,即使在读完之后再补充,也会影响现场效果。读代理意见还会让法官认为与其现在听还不如庭后再看书面意见,法官对陈述内容的关注程度会降低。
另外,任何写好的文字难免会出现较多的书面用语,远不会有即兴的语言来得生动,哪怕即兴的语言不甚流畅。因此,在辩论阶段宣读代理意见的做法只会使庭审效果大打折扣。但是,开庭前准备一份辩论的提纲是很有必要的。法庭辩论所使用的句式尽量用短句少用长句,还可适度用排比句、反问句、设问句,这会增加语言的感染力。多用归谬法,顺着对方的逻辑,得出错误的结论,这会增加说服力。
另外,辩论时应当说些什么这也是一个问题。证据很有利时,律师说话当然会理直气壮,但是律师不可能只做占上风的案件,有的案件的确处于下风,那该说点什么?有人说:法律对你有利说法律,事实对你有利说事实,如果都不利,那就说感情吧。这话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不尽然。因为有利和不利是相对的,除了极个别案件,绝大多数案件中任何一方都存在有利和不利的地方,律师在下风案件中首先要说服自己,这种说服不光是心理暗示,更是基于对证据、对法条法理的不断研究探寻,得出真理在手的结论。
律师唯有说服了自己,相信自己是真理在手的,才能在庭审良好发挥。如果在心理上已经认同对方的观点,就难免会理不直气不壮了。但是,这里面仍然有一个“度”的问题,这种“真理在手”的状态不是强词夺理,更不是颠倒黑白,而是基于法律和法律事实本身的弹性和不确定性,是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官最怕遇到口若悬河、言之无物、强词夺理的律师,这不仅对案件的审理无益,延长庭审时间,更重要的是,法官会担心律师不告诉当事人不利的情势,反而提升当事人的预期,增加调解的难度。
律师庭审技巧五:语言法庭上所用的语言
当然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但如果当事人参加庭审或旁听,则不宜使用太多,而应照顾到当事人的要求,尽量通俗易懂。比如,提到对方时用不着每次都要称“被告”或“被上诉人”,引用法律法规时也用不着将法律法规的全称和是第几条第几款都说出来,更用不着将所引用的条文全读一遍(这些都可以在书面的代理意见中写出来),而只要说出主要的意思即可。这样做并不是为了迁就当事人,而是因为当事人有权听懂他所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讲的是什么,如果缺乏当事人的参与,哪怕只是心理上的参与,庭审将是不完整的。
律师庭审技巧六:声音节奏和重音
节奏和重音是根据语言的内容和人的情绪自然体现的。有丰富庭审经验的律师,他的声音必定饱满而富有表现力,能自如运用语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强弱去感染人和表达观点。(评书)如果语速始终如一又缺少重音变化的声音,可能就象和尚在读经文,即使讲得再有道理,也会让人昏昏欲睡。当然,为使书记员便于记录,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使用稍慢的语速。
发声:演员训练时,要求站在台上表演,第一排观众听起来不觉得震耳,最后一排观众仍然听得清脆,要求将每一个字“送”到每个观众的耳朵里。语言的艺术都是相通的,律师在庭审中使用的声音也应当清晰地送到审判室内每一个人的耳朵里去而不觉得刺耳,庭审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鉴。当然演员受过专门的训练才能达到那种效果,对律师来说,运用一点朗诵发声的方法,可以让声音更有力、更清晰,还能在长时间的开庭之后嗓子不会太累。比如,采用胸腹呼吸法呼吸,胸腹呼吸法是指吸气后两肋扩大,横膈膜下降,小腹微收,呼气时注意气息深、匀、细、长。如果喜欢到卡拉ok唱歌的话,可以有意识地使用这种呼吸方法练声,相信长此以往会对庭审时的音色有所帮助。
律师庭审技巧七:写作
代理意见开庭结束之后,律师撰写一份代理词提交给法官,全面系统地阐述自己的意见,这也是强化庭审效果的做法。但是,并非每一个法官都会将双方提交的代理意见仔仔细细地看上一遍,这有可能是由于法官的工作比较繁忙没有时间,也有可能是因为法官认为自己对案件已有了明确的意见而不用受到影响,因此,法官对律师提交的代理意见可能只会浏览一遍。律师要想在法官有限的阅读时间对其施加影响,首先代理意见不应写得冗长,除非案件特别重大复杂,一般案件的代理意见建议不要超过五页A4纸。而且,由于不能肯定法官会仔细阅看代理意见里面的每一句话,所以最好借鉴倒金字塔的结构。
所谓“倒金字塔”的结构是指写作新闻里的消息时,将最重要的五个“W”(WHO,WHAT,WHY,WHERE,WHEN)和一个“H”(HOW)写在第一句里,先将重要的事实告诉读者,然后再写次重要的一段,以此类推,这种结构能让读者在第一时间里了解新闻的基本事实,然后再根据兴趣决定是否看下去。借鉴到代理词的写作上,律师应当将最重要的观点放在大标题里,大标题下面的小标题是次重要的观点,观点在前,论证在后。先写最重要最有力的理由,再写次重要次有力的理由。而且,考虑到一般人阅读的习惯,最好将这些重要的观点以黑体字或下划线标注出来,引起法官重视。如果代理意见里引用的法律条文较多,最好不要在代理意见正文中引用,因为这会影响到阅读的速度,让法官觉得冗长,建议在代理意见的尾部统一引用,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自己查找。
律师庭审技巧八:当事人
律师学对当事人的研究还远远不够。当事人委托律师之后,往往被认为处于被动的地位,律师对案件所做的努力,所写的文件可能并不完全被当事人所理解,因为当事人缺乏专业知识,他无法用专业的眼光去评判律师的办案思路和专业水平,而律师的工作成果最重要的一个评判标准却是当事人的评价。当然案件结果很重要,但也有不少当事人在胜诉后却对律师并不满意,因为当事人对律师的评价除了案件的结果外还有一些非法律的因素,包括一些细节,比如,律师写的法律文书是否有错别字,律师是否主动与当事人联系报告案件进展,还包括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
当事人对律师庭审表现的评判是朴素的和直观的,他可能更看重的是律师说话的时候声音是否响亮,眼神是否坚定,是否有志在必得、胸有成竹的气势,是否能将观点用通俗的话说明白,尽管也许这些并不会对案件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如果当事人在旁听或者参与庭审的话,律师一定要高度兴奋,并在庭审中注意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诉讼律师的庭审技巧
一、律师庭审技巧是什么?
“庭审技巧”,是律师在参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为提高庭审质量而采取的具有共性和可操作性的技能。
二、庭审技巧的重要性
庭审是当事人评判律师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准,也是律师展现个人魅力的舞台。如果将诉讼比作考试的过程,庭前的准备工作就是考试前的学习和复习,庭审就是律师向自己的当事人交的答卷,判决就是法官打的分数。庭审技巧最直接的作用是提高开庭质量,让法官更容易接受律师提出的观点,让当事人更加认可律师的工作能力,同时,律师在这一过程中也实现了自我的价值。
三、庭审技巧的基础
庭审技巧当然要建立在对案件的透彻分析和充分论证之上,如果只强调技巧而忽视对案件本身的调查、分析、研究,那么所谓的技巧只会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因此,在庭审之前,至少在这几个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就案件事实和纠纷形成过程已充分询问过当事人,特别是庭审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询问的事实。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和证据间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
3、对方有可能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反驳观点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依据。
4、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据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
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对案件产生的意见。
律师法庭辩论5个技巧
(一)直接反驳法
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有时回避实质性问题,抓住表面特征来掩盖事实真相,在次要枝节问题上做文章。公诉人可以采取抓住主要矛盾,攻击要害的直接反驳法进行答辩。所谓直接反驳法,就是抓住对方的错误实质,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夺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如一位律师在张某抢劫案辩护中提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没有实施暴力,仅仅是扬了一下拳头,被害人就把物品留下了,故被告人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显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是错误的,公诉人感觉到此案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使用暴力,抓住这一实质性问题,将一说即明,因而公诉人运用直接反驳法答辩:“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可见,暴力手段并不是构成抢劫罪的唯一条件,采用语言、用某种动作或示意进行威胁的手段同样也能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对被害人扬了一下拳头,是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质是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这就是一种用暴力胁迫进行抢劫的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特征”。由于公诉人抓住了答辩要点,使辩护人哑口无言。采用直接反驳法一定要认真地分析对方观点错误实质,然后抓住其错误实质进行答辩,这是取胜的关键。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公诉人无法左右被告人的意志,特别是被告人往往在承认自己部分行为的同时,当庭否认其犯罪故意,对此如从证据等实处直接反驳,对方会采用“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方式坚持自己辩解,公诉人缺少最直接的证据而难于揭穿被告人辩解的虚假性,使辩论陷于被动。此时,公诉人可采用避实就虚法进行答辩,即暂时回避难以直接回答的实质问题,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把对方的“虚”问题辩论清楚后,实质问题便迎刃而解。如张某盗窃一案,张某趁好友李某家中无人之机盗走一辆摩托车,被告人当庭供称是借车。公诉人没有和被告人在借车与偷车这实质问题上直接纠缠,抓住被告人当天到李家去过两次而未提出借车这一情节进攻,另辟蹊径地向被告人发问:“你以前供述这天到李家去过两次,属实吗?”被告人表示属实。公诉人又问:“这两次李家有人吗?”被告人回答“有”,公诉人乘势出击:“李家有人,你不向车主借车,家中无人你却将车开走,难道这是借车吗?”被告人无奈承认了不是借车,从而使偷车这一实质问题得以证实。此案公诉人就是抓住了被告人先后二次到过李家而未提出借车这看似“虚”的事实,来揭露偷车的真相。
(三)设问否定法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庭辩论中往往无中生有,采用虚构事实和理由来证明自己论题的手法。事实胜于雄辩,虚构的论据是经不起事实的检验的,一旦事实被揭穿,谎言便不攻自破。对此,公诉人可欲擒故纵采用设问否定法反驳:即公诉人要把已掌握的真实情况深藏不露,沿着对方虚构的理由设问,对方为自圆其说而继续制造虚假的论据,在让其多说的过程中,不断暴露弱点,在不知不觉中与真实情况产生矛盾。后抓住其自相矛盾的地方,固定矛盾,采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战术,使辩方的各种矛盾现象自相攻击,从而达到自我否定的目的。如蔡某盗窃摩托车一案,蔡某系刑满释放人员,其骑赃车被抓获后,拒不辩解赃车系从别人手中购买。而公诉人已经掌握了其购买时间与事实不符,对此公诉人如直接予以揭露,被告人可能会辩解是记忆错误,这样就无法认定其是盗窃。对此公诉人采用了设问否定法进行答辩,首先对其购买赃车的辩解不予否定,继而发问:“你是在何时从何人手中购买?”被告人称三个月前从一陌生人处购买,公诉人又问:“你买车的时间记的是否准确?”被告人称时间绝对没记错,为固定矛盾,公诉人讯问被告人为何记得准确,被告人以为有机可乘便罗列了在三个月前购买的理由,公诉人在出示被害人的车是在一个月前被盗的证据后指出:如果被告人讲的是真的,那么就不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矛盾,既然与实际情况矛盾,说明被告人讲了假话。被告人只得当庭认罪。
(四)借言辩驳法
实际上是以言驳言,即对辩护人的意见、观点不从正面进行反驳答辩,避免直接交锋,而采用迂回的策略,避开对方的气势,不受对方思路的牵制,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借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剖析辩护观点的虚伪性。这种辩论方法适用于驳斥缺乏事实根据的空谈。如在一起受贿案件的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以被告人翻供为由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公诉人没有直接揭露被告人犯罪,而是简短地问被告人几个问题:一是你的下属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二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三是你的女儿会诬陷你吗?答不会。公诉人进而提出既然他们都不会诬陷你,那么他们证实你受贿你怎么解释?被告人沉默不语,不能自圆其说。被告人辩护观点有时自相矛盾、缺乏逻辑,对此可借助其言进行反驳。如一辩护人以赃物未追回,无实物的情况下估价过高为由对价格鉴定提出质疑。公诉人回答:“价格是物价部门根据失主的证言进行市场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正是由于赃物未追回才叫做估价鉴定,辩护人也未见到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此案辩护人利用赃物未追回作前提得出估价过高的结论,那么借辩护人“赃物未追回”之言,推出“未见赃物凭什么断言估价过高呢?”的结论,使辩护人无言以对。
(五)引申归谬法
正面指出辩护方的错误观点的实质所在,固然是有力的反驳,但对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有时反而显得无力,这时恰当地运用引申归谬法会收到很好的效果。引申归谬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即先假定对方的观点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对方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在一起毁人容貌的伤害案中,辩护人提出:“毁人容貌,应该是毁了容貌,使其血肉模糊,面目全非。受害人被刺后,虽然面部受伤,但最大的伤口现在已经治好,仅留下面部不大的几块伤疤。因而没有达到毁容程度,不能按重伤害对待”。公诉人从辩护人的这种荒谬的观点出发,推导出以下结论:“按照辩护人的说法,毁人容貌一定要达到血肉模糊,面目全非,那么只达到‘面目半非’、‘血肉分明’的程度,当然不算是毁人容貌了。而且,被害人为了打官司,不能求医治疗,必须忍痛到开庭审判,以保留‘原状原形’,证明自己被伤害达到了何种程度的毁容,是轻伤害还是重伤害”。稍具常识的人就能知道这种结论是荒谬的,公诉人虽然没有从行为事实犯罪的直接故意和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事实,从正面反驳辩护人,但是实际上已推翻了对方的论题,达到了反驳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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