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如何区分雇佣和承揽(2)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如何区分雇佣和承揽
4、承揽关系的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计算的,但是否能获利益是不确定的。承揽关系中,承揽方所得的报酬是事先约定的,至于承揽方在工作中投入了多少工时,其劳动报酬能否达到预期的数额,是否会亏损等,这往往与承揽人的技能及市场的原材料价格变动等相连,承揽方亏损的事例并不鲜见。
5、承揽关系中的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在承揽关系中出现的风险有原材料的灭失风险,技术问题引出的质量风险,自身或其雇工受到损害的风险,亏损的风险等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些风险一般难以提高商品的价格或保险等方面来转嫁。
四.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雇佣和承揽的区分
综合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对雇佣和承揽进行区分:
1、工作的性质不同。如果工作的目的只是单纯的提供劳务,则为雇佣;如果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的手段,则为承揽。
2、人身依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员对于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进程等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双方自始至终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3、解除关系的权利大小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般受到法律更强有力的保护,雇主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但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4、报酬确定的基础和风险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合,而且,承揽人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关系的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6、风险能否转嫁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可利用提高商品的价格。借劳动力的价格优势或采用保险的方式,将雇佣关系中产生的各种风险转嫁给社会公众;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则无法借商品价格、劳动力的价格等转嫁风险。
以上是雇佣与承揽的主要的区分点,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于一些案件中当事人间的关系还是很难判断。例如,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临时性劳务问题。因为当事人之间绝大部分者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人身损害,当事双方对侵权的事实一般是口头陈述,难以举出确定证据。所以在这类案件中应如何界定当事之间的身份关系,适用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当事人能否获得实际利益的关键。
案情:A叫B修理自家的房顶。双方约定:第二天开始工作,工期大约为一天半;工资120元;修房的工具由材料由B自带;修房顶所用的材料由A提供。第二天,B带C上房顶修理;同时,A也按时把修理材料运到工地,并叮嘱B、C要注意安全。期间,C不慎从房顶摔下,造成六级伤残。当事人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于是受害人诉于法院。
这种案件如何处理?法院认为,B未经授权,系擅自利用他人,A与C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许多学者认为此种见解未尽妥当,但因为没有可参考的标准,这种争论仅是一种学理上的讨论。而在实际案件审理中,有关此类案件的关系区分往往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和自由裁量,所以有时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会对同一类案作出不同的认定,并作出不同的判决。
笔者认为,遇到类似案件,我们应分析其具体的情况,看是否能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并参照雇佣与承揽的特征和区分,确定身份关系。如果不能确定,可倾向于将其归入雇佣关系:首先,虽然《人身损害解释》中没有清楚规定,但依据其对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可以看出,此概念比较宽泛,采用客观主义原则,包括雇员那些被认为是错的、未经授权的履行授权任务的行为。其次,出于对受害人这个弱势群体的照顾,将此类案件归入雇佣关系无不可,这和立法的本意也是较为吻合的。
综上,准确区分雇佣与承揽,应从各自的特点、权利、义务的内涵及所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等入手,而不应浮于表面。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边际案件确实不好区别,即使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案例选》里所选的案例,没有很好地把握两者的界线。为了消除或减少认定雇佣与承揽的争议,笔者建议立法者应当接受挑战,细化标准,解决雇佣和承揽关系的区分无法可依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