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使用高利贷借条要求借款人还钱吗
能使用高利贷借条要求借款人还钱吗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又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高利贷借条的相关法律知识。
能使用高利贷借条要求借款人还钱吗?
按照2015年发布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针对高利贷的,超过年息36%即被认定为高利贷,超过部分利息无效,即使借款人已支付,也可以要求返还超过36%部分的利息。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借款期内约定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年息24%。如逾期未还,逾期的利率也不得超过年息24%。既约定了逾期利率,还约定了违约金等,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总计也不得超过年息24%。
如此可知,如果年利率约定不超过24%,则连本金带利息都能全部通过法律手段讨回,但如果超过了24%,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要看对方愿不愿意给,对方自愿给的法律也不反对。但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了36%,则法律就会干涉其中,债权人只能拿回本金和24%的利息。
持高利贷借条讨债也要注意诉讼时效
除了关注利率问题外,还要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借贷关系适用的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期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为两年。
超过两年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并没有丧失起诉权,他丧失的是胜诉权,也就是说,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偿还义务的,法律并不限制。如果债务人 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院不能判决债务人履行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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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特点:
高利贷信用是最古老的信用形态,是通过贷放货币或实物以收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一种信用关系。高利贷信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
1.利率高
高利贷的利率一般年利率在36%以上,借款100元,一年要支出36元以上的利息。个别的利率可达100%—200%。我国历史上高利贷年利一般都达100%,而且是“利滚利”,即借款100元一年后要还200元,如果到期不能归还,第二年要还400元,第三年就是800元。
高利贷之所以有这样高的利息,是由当时的经济条件决定的。由于前资本主义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劳动生产力水平低,生产规模小,小生产者一般都经受不住意外事故的冲击(如天灾人祸),一旦遇到意外事故,就无法维持原来的简单再生产,无法维持生活。在这样的情况下,小生产者(农民和其他小手工业者)就不得不向放高利贷者借钱或实物,以维持生产和生活。放高利贷者正是看到了借者为了维持生存这一点,就无情地抬高利率。如果借钱的人不是为了生活和生存,而是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样,借钱是为了投资,获取利润,那么贷款的利率高了,使得投资的利润大部分或全部被高利贷的利息侵吞,借钱的人就不借了,贷款的利率自然也高不上去。
高利贷借者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一些破落的奴隶主和封建主,他们是为了维持奢侈的生活,其利息是最终要转嫁到小生产者身上。高利贷的债权人主要是商人,特别是货币经营商人、奴隶主和地主。
2.剥削重
高利贷的利息来源于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及一部分必要劳动。小生产者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是他们直接以自己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支付的。奴隶主和封建主借用高利贷所支付的利息,同样是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或必要劳动产品。因为奴隶主和封建主不劳动,他们所支付的利息,归根到底是对奴隶和小生产者的压榨和剥削。由于高利贷利息来源不仅要包括劳动者所创造的全部剩余劳动,还包括一部分必要劳动。这与利息只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的资本主义利息比较,其剥削程度更重。
3.非生产性
前面已经提到,高利贷的借者,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小生产者,他们借用高利贷主要用于非生产支出。统治者借高利贷主要是为了维持其奢侈的生活,小生产者借高利贷是为了其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与资本主义借贷资本的用途以及社会主义信用资金的用途有着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