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用患者照片宣传医院构成肖像侵权
擅用患者照片宣传医院构成肖像侵权
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肖像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擅用患者照片宣传 医院构成肖像侵权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小娇精神损失费1万元。
小娇两岁左右时因被开水烫伤,导致颈部及胸部留下疤痕。2004年,八岁的小娇在綦江某医院做了瘢痕松解手术治疗。手术完毕,该医院未经小娇及家人允许,将印有小娇左颈部瘢痕的上半身照片两张张贴于该院烧伤科宣传栏,只在照片眼部做了模糊处理,但处理颜色较浅。照片配有相关宣传文字。2014年小娇方知此事,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停止侵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医学普及的公益性质和公民合法权利应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以救死扶伤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公民肖像可能并不违法,但通过在照片上配写宣传医院治疗效果的文字,则已经超出了医学普及的范畴,该制作和使用肖像不乏经济目的,被告医院已侵犯了小娇的肖像权。
鉴于小娇照片张贴在烧伤科楼道这一特定的范围,并未以其他形式大肆宣传;且医院对小娇照片作了技术处理,虽然并未达到完全模糊的效果,但对照片上人物的辨识客观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故医院的侵权行为给小娇精神上造成的影响较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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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3] 除此之外,恶意毁损、玷污、丑化公民的肖像,或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也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赔偿
侵犯肖像权赔偿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