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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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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管辖有哪些内容

  裁定管辖是对法定管辖的补充和变通,它既可以弥补法定管辖的不足,又可以解决因管辖问题发生的争议,以便适应司法实践中复杂多变的情况。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裁定管辖有哪些内容?

  一、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的,依照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1、移送管辖必须具备的条件:

  (1)受诉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该案件。

  (2)受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是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在先立案了。

  (3)受诉法院认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2、移送管辖的例外:

  (1)无管辖权的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必移送管辖,由受案法院继续审理。

  (2)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

  (3)根据管辖权恒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起诉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政区域变更的影响。

  注意: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二、指定管辖

  1、在移送管辖的场合,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得再自行移送,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转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转交给上级法院。也就是说管辖权的转移包括向上转移和向下转移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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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定管辖之原因划分

  依照定管辖之“原因”的不同,管辖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法定管辖:依照法律规定所取得的管辖权。

  合意管辖:本于当事人之合意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应诉管辖:由于被告之应诉行为使原无管辖权之法院取得管辖权。

  指定管辖:法院的管辖权是基于上级审所为之裁定而取得。

  依定管辖之标准所为之分类

  依照定管辖之“标准”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土地管辖:以土地区域范围做为标准,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审级管辖 (职务管辖):依照各级法院各自掌理之审判职务的不同而使特定法院取得管辖权。

  事务管辖:法院取得管辖权之标准乃是依照该诉讼之性质(讼争金额之多寡、案件的严重程度...)而决定。

  依管辖之强制性所为之分类

  按照该管辖权之强制性,可以做出以下的区别:

  专属管辖:就特定讼争事件仅特定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排除其他法院管辖,不容许当事人任意变更管辖法院。

  任意管辖:当事人可以决定由哪个法院管辖该讼争案件。

  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法院应当做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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