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啦>知识大全>知识百科>法律知识>

申请案件再审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时间: 炜杭741 分享

  案件的判决一向是有人欢喜有人愁,那么不服案件判决的该怎么办呢?可以申请案件再审。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申请案件再审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案件再审有哪些法律问题需要注意?

  (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和审理的有关问题。

  一是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标准问题。目前,部分高院、中院审监庭承担着申请再审案件审查的任务,明年新修订的民诉法实施后,要特别注意提高审限意识,立案受理后应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经审查驳回后,当事人再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根据新修改的民诉法,法院可以告知其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

  二是关于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问题。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对于申请再审的管辖一律“上提一级”的现行规定开了口子,即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两类案件,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对学界和立法部门主张的申请再审应一律由上一级法院审查的理论是个突破,对于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当事人讼累也具有积极意义。应当看到,民事案件中大约95%是基层法院一审裁判后就生效的,二审生效案件在全国案件中占的比例并不高,而在一审裁判生效的案件中,公民之间的诉讼和一方当事人众多的群体诉讼比例是比较高的,这两类案件数量也是不少的。假如当事人一律都选择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这样有违立法的初衷。目前各高院就这个问题都有一些很好的做法,积极引导当事人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原审法院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可以化解掉大量的纠纷。

  三是关于再审案件审理范围问题。这个问题应统一认识,再审应当在原审范围内审理,又要在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范围内审理。要注意区分再审诉讼请求和再审事由,现在实践中往往再审事由、抗诉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分不开,其实已经再审了就无需纠结于再审事由。应该看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或抗诉事由,往往和再审的诉讼请求有交叉关系(甚至重合),但再审事由并不等于再审诉讼请求,再审庭审应当准确归纳当事人的再审诉讼请求,以确定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再审如果真正能成为终审,就应该尽可能把合理的诉求都解决。现在过于机械地理解申请再审的诉讼请求,往往忽略了被申请人合理的抗辩请求。比如,原审判决有三项,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只要求改变其中一项,而对方当事人提出对其他两项中的某项也有意见,要求调整这一项,这是很正常的。但现在只能对申请再审的那一项进行审理,这就不可能真正做到再审的终局性,势必还要引发新的再审。所以,要很好地理解什么是再审诉讼请求,尤其是法官在判决后要有自觉的修补意识,前后结合起来才不至于一个再审案件判决出去,马上又引发申请再审和抗诉。

  四是关于申请再审驳回裁定如何处理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很多同志纠结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上一级法院驳回了,但下级法院依职权启动或因检察院抗诉而进入再审程序,那之前的驳回裁定如何处理,再审判决书上应否撤销该驳回裁定,如应撤销则下级法院如何撤销上级法院的裁定等,这个问题现在是有结论的,就是无需撤销。简单地说,原因有这样几个:一是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是非诉讼的审查程序作出的裁定,一般说来,非诉讼程序的结论不约束诉讼程序;二是已经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就不用去纠结不允许进入再审程序的文书,它已经不构成进入再审程序的障碍;三是客观上此类撤销是无法做到的,若真以此理类推,可能涉及多级法院和多份裁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是关于举证期限的问题。修改后的民诉法对举证期限制度作出重要规定,大家在适用中应注意:一是确定是否根据申请延长期限;二是对逾期举证的后果把握上,要根据当事人逾期的理由,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区分不同情况适用采纳证据但不予处罚,或者予以训诫、罚款的措施;三是严格把握证据失权的适用,仅适用于当事人极端恶意的情况,这主要出于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当事人的诉讼能力情况考虑。

  六是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了执行程序中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规定了案外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制度,故相关司法解释据此赋予案外人申请再审权,这次民诉法修改又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意在当原诉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等手段侵害第三人利益时,为第三人提供救济途径。

  司法实践中,既要认识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对于保护案外第三人权益的积极意义,更要高度重视这项新制度对法院生效裁判稳定性带来的重大影响,如协调不好,很可能会造成程序的混乱。就具体的解决方案,我们正着手开展调研,力争在修改后的民诉法实施前出台司法解释。目前倾向性意见是,鉴于是对生效裁判提起的诉讼,与一般的一审起诉有较大不同,因此立案的审查标准应从严掌握,要进行一定的实质性审查,办理过程中,原则上应当比照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制度规定。

615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