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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的“小三”是否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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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活中的“小三”是否受法律保护

  “小三”、“狐狸精”,各种各样的名词表明着第三者的身份,第三者一向是受人唾弃的,那么第三者在法律上有什么处罚吗?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

  实际生活中的“小三”是否受法律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一贯较为重视,1984年8月30日通过的《最高任命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3)项就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一方和“小三”,应给与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则应回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经调解和好无效时,一般应准予离婚。”

  我们要注意的是,从上述司法解释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因“小三”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小三”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考虑到有些“小三”对于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实并不知情,甚至“小三”有时也是“受害者”,在此情况下追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维系更多是婚姻当事者的义务,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难免,婚姻当事人因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积极的调解夫妻关系。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此条规定的内容只是一个道德义务,不作为婚姻案件中追究过错方责任的法律依据。

  如果从“小三”侵犯配偶权的角度来追究其责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个可能的途径是,“小三”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财产权。比如常见的,出轨方给“小三” 购买的贵重物品;购买房屋等。这个时候收回该房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小三”返还。当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应该有足够充分的证据:

  (1)有证据表明“小三”与配偶有不正当关系

  (2)有证据表明“小三”占有的财产是配偶出资购买或配偶所有的

  (3)该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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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者的负面影响:

  影响社会安定

  婚姻的功能除了性、感情之外,还包括繁衍后代,互相扶助,减轻双方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等多方面,因此,《婚姻法》的价值追求理应包含着以上多元化的追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往往会带来社会的安全,相信这也是婚姻法的重要价值之一。而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常常会危及家庭的稳定,进而对社会的安全带来危胁,因此我们《新婚姻》法于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婚外同居。

  目前社会中,破坏婚姻关系的婚外性行为发生较多,使我国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了很大的威胁,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安定,对社会治安也有较大的影响,据官方资料统计发现,因奸情而引起凶杀案的事情屡屡发生,有的地方甚至占全部凶杀案件的四成以上。人类几千年形成的性心理习惯,要求性伴侣在一定时期内的排他性,这种心理应该说男女完全一样,也是现代爱情产生的基点,如果性在婚外完全自由,则势必产生相关当事人的情感冲突,增加了社会矛盾激化因素,影响社会其他方面的正常稳定发展。正常人对自己的配偶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一般都会无法忍受,相关当事人经受感情、性和社会压力等方面的折磨时,情绪、情感易处于极度不稳定的状态,对自己的感情难以调节及控制,从而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在这种状态下做出的行为通常具有盲目性、冲动性和残酷性,往往也造成了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从实践中看,有不少夫妻之间因一方有外遇而整天打架、闹离婚的。心理承受能力差的当事人很有可能会做出不理智的行为。个别严重的甚至会造成谋杀、自杀的悲惨后果。

  由上可知,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的直接危害后果主要是妨碍性生活的秩序和优良的风俗习惯,但是其带来的间接后果却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小者导致家庭破裂,大者甚至会造成谋杀、自杀等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恶果。除此之外,婚外同居还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科研、生活秩序、污染社会风气。

  妨害公民的性权利平等

  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时,往往以通奸、姘居的形式出现。通奸,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发生临时、隐蔽、秘密的两性关系的非法行为;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而过着隐蔽的同居生活的非法行为。人类社会,从古至今,男女比例虽时有出入,但总的说来还是协调的。古代的一夫多妻制,往往会导致性分配的不公平,有些人在一生中享有多个性伴侣,而有些人则可能终生无配偶或终生无法过上一次性生活,这部分公民的基本性权利根本无法保障,进而导致社会长期性、普遍性的根本不平等,影响社会的安全。

  现代社会的第三者以通奸、姘居的形式入侵他人婚姻家庭不仅侵犯相关当事人,即无过错一方的性权利,妨碍无过错方原应享有的夫妻间相互忠实、互相尊重的权利,而且就整个社会而言,第三者入侵他人家庭妨碍全体公民的性权利平等。公开或变相的妻妾成群或终身无配偶,终身不能过一次性生活的现象在我国现实生活中事实上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农村和城市都有,前者以富贵、有权势者居多,后者以贫困者、无权势者居多,任何公正、正义的法治国家,都应当尽量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或普遍存在。这也是保障基本人权——配偶权的必然要求,换句话说,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破坏人类婚姻制度

  中国新婚姻法修正案的第一章总则部分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从法律上明示婚外同居是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裁。从目前中国的情况来说,第三者插足、婚外同居等婚外性行为仍是一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它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会给家庭子女带来不良影响,助长青少年犯罪,婚外性行为容易导致谋杀、自杀以及虐待、遗弃、重婚、暴力干涉自由、伤害、放火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中国社会的传统家庭观念是以家庭、家族为本位的,一般的夫妻双方都对家庭有较强的责任感。婚外同居无疑会减少一个人对家庭的注意力。有婚外性行为者不但要花时间,还要花金钱等在第三者身上,这当然会使家庭感情和财政受到影响。另外,过错方往往因为有了婚外性行为,在第三者身上得到了性满足,而忽视配偶的性需求,致使无过错方因长期得不到性满足,而造成性心理空虚、失衡。

  在中国社会中,事实上,由于种种原因很多妇女都无法在没有丈夫这一经济来源的情况下独立生活,因为物质的因素,妇女对丈夫的婚外性行为敢怒不敢言,从而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痛苦,心理上、生理上受到严重创伤,名誉上受到无端的诋毁、非议,情绪上受到打击而郁郁寡欢,甚至患上精神病,更有甚者会以求死而摆脱。

  白头偕老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不仅使中国人民为之自豪,也为世界各国人民所仰慕。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婚外同居是严重危害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行为,其最严重的直接破坏作用便是导致婚姻解体、家庭离散、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者插足会使有感情的家庭变得没有感情,从而导致温馨和睦的家庭最终走向死亡。

  不利于人口优化和子女成长

  夫妻相互忠实,是人类两性关系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一夫一妻制的家庭模式固然有经济方面的原因,但保证子女血统清白,防止近亲结婚,避免发生乱伦也是其重要原因。而第三者插足导致的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不仅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秩序,而且可能造成血缘混乱,甚至,不法性生活导致的后果,将会危及配偶对方婚外性行为及后代,给家庭、社会带来灾难。首先,婚外同居、婚外性行为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甚至导致离婚。据专家统计,在离异家庭中,青少年犯罪比例达40%以上。这是因为,大多数父母无论是发生冲突时或离异后都无法完全顾及子女利益并设法治愈子女创伤,其中一些监护人在孩子还未适应时,就又组建一个家庭,使孩子无法承受心理和社会的压力,造成孩子的孤僻心理,容易使孩子走上不正当的道路。

  其次,婚外同居和其他婚外性行为,有可能直接造成非婚生子女的出生,这些非婚生子女往往会遭受异常凄苦的生活经历,“私生子”不仅在社会上常遭“白眼”,而且常常一出生就被生身父母抛弃,从而流落街头,以乞讨为生,根本无法享受一般孩子所能享受的家庭温暖,他们也很难如一般孩子一样读书、受教育。在他们人格发展的过程中,缺乏应有的环境,容易造成其性格上的缺陷。

  再次,婚外同居及其他婚外性行为,往往是秘密的,所以非婚生子女,对于原配家庭来说,也多是秘密的。在有些情况下,机缘巧合,可能一对恋人正是同父异母兄妹或堂兄妹、表兄妹,如果这样的恋人结婚,将会造成近亲结婚和乱伦的恶果,其中最大的恶果是其后代极易有天生的疾病,从而影响后代人口的优化。当然,如果有幸后辈子女无疾病,但在相关当事人知道这一事实后,精神上将会受到极其大的创伤,从而可能造成极大的灾难性后果。

  第三者插足带来的婚外同居和婚外性行为对后代的不良影响是巨大的,除了上述事例以外,还有许多,如:婚外不洁性行为造成性疾病传播,给配偶和子女带来身心摧残,婚外性行流行导致社会道德沦丧,对下一代的性教育带来不良后果;婚外性行为使夫妻之间互不信任,即便对子女隐瞒,也最终可能被子女察觉,这容易导致子女与父母疏远,进而造成子女对社会的躲避心态等等。

  总之,第三者插足他人婚姻家庭所带来的危害是多方面的,而且是灾难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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