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是什么合同
人们对演艺圈里面聚光灯下生活的明星们非常羡慕,并且好奇知道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尤其是好奇演员与影视公司签订的合同类型是什么。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影视公司与演员之间的劳务关系的相关知识。
演员与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导演与影视公司签约的聘用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是劳务合同,他们之间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其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劳务关系、劳务合同是一种顾名思义的通俗称呼,在《合同法》中是没有这类名词的。属于承包劳务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承揽合同”,属于劳务人员输出情形的劳务合同,似可归属法定的“租赁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没有固定的格式,必备的条款。其内容可依照《合同法》第12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自主随机选择条款,具体约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
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你所说的情况是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如果双方发生纠纷,应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不是到劳动局仲裁。
劳务合同注意事项
在当前情况下,对涉外劳务合同中细节的处理可以尽可能的防范、减少和解决这种涉外劳务纠纷的发生。而这种具体的细节处理主要体现在涉外合同的法律文书之中。在实践中涉外劳务合同应特别注意以下十个内容:劳务人员基本情况:性别、出生年月、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雇主的义务和责任,诸如外劳务人员办理有关签证、居留许可等手续,负责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住宿、膳食的手续等等。有义务保障劳工的安全。鉴于以往的经验,需特别注明不能歧视、侮辱、体罚劳工、克扣工资等内容
劳务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诸如遵守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不消极怠工、不得私自另行兼职和求职劳务人员从事的工种和工作实践。从事的工种要注明在什么岗位从事什么工作,如电机房的值班电工或大厦照明的维修电工(因为工种不同工资差别很大),工作时间包括聘用期限,应注明从何时起知何时止。每周工作多少天,每天工作多少小时。一般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日。按国际惯例,在节假日,劳务人员应享受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如所在国国庆、圣诞节等。
工资待遇、津贴、补助,工资标准一般应与所在国等岗位上工作的当地工人持平,通常有I市价为基数,按时、按日或按月计算。亦有以工作量为基数,按件计酬。如果是在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或上夜班,雇主应付加班费或夜班津贴。窝工应有雇主发给劳务人员基本工资。
劳动保护、劳工人身保险,工作、疾病或死亡处理规定。由于劳务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的不同,劳动保护有其专业特点,合同应规定雇主必须按所在国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安全生产的场所和必须发放劳动保护费用或物品。如安全帽、手套、滤光墨镜等。在所在国工作期间,如果发生疾病或工伤,雇主都应提供必要的医疗和购买必要的药物。雇主应给劳务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使劳如人员在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保险费由雇主负担。
外劳人员休假的安排。一般合同期在一年以上者,可享受一定的探亲假期,在假期内,雇主只付工资不付津贴。
对各种原因导致中断合同的处理方法。根据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必须有不能履行劳务合同的确切证据时才能中止合同,且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劳务人员,否则赔偿劳务人员1个月工资,中断合同的处理办法应在劳务合同中列明,如雇主原因应补偿劳务人员不少于三个月的工资和负担劳务人员的回国机票等。违约赔偿。违约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可分为三类,一类是雇主违约;一类是劳工违约;三是双方当事人都违约。违约都将给对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在实践中,大多数都是雇主违约,如不按规定的工种安排劳工工作,随意更换工作岗位,不按规定罚加班费用,污辱劳工人格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注明违约的救济办法和赔偿的方式,一般都是以金钱支付的方式补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纠纷的解决,在合同中要注明在劳务纠纷发生后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如约定某一具体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和适用的法律。
另外,如果涉外劳务合同发生争议,因为涉及劳务合同具有涉外因素,因而并不一定处理就一定要以外国法律为准据法或一定要适用中国法律。可以在实践中遵循:自行协商选择适用法律,如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能适用,而应适用中国法律,如协商一致,则应把合同纠纷解决适用法律的条款名师在合同中;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一般情况下,涉外劳务合同适用实施合同地的法律。
适用国际惯例,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中国法律,但中国法律对该具体争议向未作规定的,就要适用国际惯例。
适用国际公约,根据中国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全国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影视合同名称的分类及风险提示
因当前没有一部专门解决影视法律关系纠纷的《司法解释》规范,故影视合同条款的“完备”与“瑕疵”对解决影视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电影片和电视剧制作机构或著作权的机构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后,影片进入发行及公映。随后其影片或者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开始取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票房价值的多少以及社会效益的长远决定其制作机构或著作权的机构的盈利或者亏损。或者“昙花一现”,乃或艺术品质“发扬光大”、“川流不息”。
与之“息息相关”的是电影片和电视剧制作机构或著作权机构各种各样的“合同”形式。“合同”的优劣?“条款”的分明?“有效”与“无效”?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等决定影视公司、投资方、发行方、制片、编剧、导演、音乐、演员、经纪等等在电影片或电视剧的筹划、摄制、剪辑、发行等过程中等不同主体的“喜怒哀乐”。
影视合同及其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影视合同的分类大致如下:
(一)影视融资、合作类合同
联合投资电影片摄制合作合同
联合投资电视剧摄制合作合同
中外联合摄制电影片合作意向书
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意向书
中外联合摄制电影合作合同
中外联合摄制电视剧合作合同
电视剧广告代理合同
(二)影视素材使用许可及剧本创作类合同
艺术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文字作品提交合同
文字作品保密协议
文字作品使用意向书
文字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文学剧本创作合作合同
电影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电影剧本委托改编合同
电视剧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电视剧剧本委托改编合同
音乐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音乐作品录制合同
影视饰演许可使用合同
剧照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影视素材许可使用合同
车辆租赁合同
置景场地租用合同
艺术作品使用许可合同
景地使用许可合同
(三)影视人员聘请类合同
电影(电视剧)聘用编剧合同
电影(电视剧)聘用导演合同(与导演本人签订)
电影(电视剧)聘用导演合同(与导演所属单位签订)
电影(电视剧)聘用制片人合同
聘用音乐作品创作者合同
音乐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
聘用音乐作品演唱者合同(与演唱者本人签订)
电影(电视剧)聘用演员合同(与演员本人签订)
电影(电视剧)聘用演员合同(与演员所在单位或经纪公司签订)
电影(电视剧)聘用特技演员合同(与演员本人签订)
电影(电视剧)聘用未成年演员合同(与演员本人签订)
电影(电视剧)聘用临时演员合同(与演员本人签订)
聘用工作人员合同
特技效果服务合同
聘用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演艺人员经纪合同
(四)后期制作、影视技术类合同
影片洗印加工合同
音效制作合同
电脑特技制作合同
同期录音合同
电影/电视剧字幕制作合同
音乐作品录制合同
(五)影视产品发行放映类合同
电影片发行意向合同
电影片保底分成发行放映合同
电影片票房分账发行放映合同
电影片买断发行放映合同
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
影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
音像出版发行合同
(六)影视衍生产品类合同
影视衍生产品和商标许可、制作、买卖合同等
二、影视合同特别风险提示
影视合同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等有名合同。影视合同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是电影、电视剧等筹划、摄制、剪辑、发行等相关主体签署法律文件即合同的总称。如聘用导演、演员等主创人员的聘用合同;发行电影片的发行合同;因合作拍摄电影片或电视剧的联合摄制合同;外景拍摄场地的景地租用合同等皆属影视合同的范畴。
签订影视合同需要明确如下风险:
1,影视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应受《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调整。
故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影视合同也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条款需要明确约定;
2,影视合同与其他合同不一样的是其受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调整。
故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电影片送审须知》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逾越禁止性规定的合同,可能导致影视合同的无效;
3,影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条款。
(1)著作权的归属?交付产品或者作品成果的时间、地点、标准;以及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作品完整权?剪辑权?
(2)应确认是否授予复制权?还是发行权?以及行使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权利的区域、载体、时间等需要明确约定;
(3)应确认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中作出选择等。
以上出现纠纷的处理原则、标准、时间、方法等。
对专业性很强的合同以及合同条款,有必要咨询或者委托影视律师,这样“防患于未然”,把隐患“消除在萌芽当中”。避免投资或者工作“功败垂成”、“前功尽弃”。
《影视合同名称的分类及风险提示》作者何永强律师是北京市律师协会新闻和传媒(影视)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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