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公司住所
如何确定公司住所
公司住所记载于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如何确定公司住所:
1、什么是公司住所?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的组所是唯一的,它是为使法律关系集中于一处而确定的公司法人的住址。
2、作为公司住所的场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普通企业注册对场地需求为:公司租赁期必须是一年以上租赁期,租赁地址必须是商用、商铺、办公室等商用性质,必须是有着街道办或出租屋管理中心正规备案的地址。
特殊性质企业对场地要求:一般纳税人 30平方以上,酒类批发企业 50平方以上,中型餐馆需要150平方以上等等。
3、确定公司住所有什么法律意义?
确立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主要有: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除上述之外,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按属人法原则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时,一般按公司的住所确定适用何国法律。
4、如何确定公司住所?
公司的法定所在地。公司住所的确定,各国的理论与立法均不尽一致,大致有下述3种:(1)主事务地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2)本公司地说。以总公司之所在地为其住所。(3)营业中心地说。公司主要营业中心所在地为其住所。中国采用第一种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9条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住所的确定,对于诉讼管辖、法律适用、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确定等,均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因此,各国均规定:公司的住所不仅应作为绝对必要事项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而且均须依法予以登记注册。公司变更其住所时,应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住所事实上已废止,出现无住所状态时,如何确定其住所,多数国家未予规定。有的学者认为,应以主要业务担当者的住所为其住所。有的学者认为,应以公司负责人的住所为其住所。还有的学者主张,应以公司事实上最后事务所在地或营业所在地为其住所。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以最后之观点为妥。
公司住所证明文件:
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时,必须提供公司住所证明文件,该文件要求如下:
1、《房屋所有权证》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2、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不能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城镇地区的,应提交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的,应提交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文件。
3、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3)使用中央所属企业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该企业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铁路系统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房屋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同时应明确不在铁路两侧100米范围内。
(5)使用未来科技城内的房屋,以及经国务院、市政府批准建设的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内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各园区管委会出具住所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4、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武警部队房产承租人转租房产的,新承租人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房部核发给承租人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武警房屋出租管理部门的证明。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者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5)经市商务局确认申请登记为社区便民菜店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作为住所从事经营的证明,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6)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将住宅楼内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按以下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1)将住宅楼内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需要建委出具证明文件
(2)将平房中的居住用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于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乡、镇政府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6、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年7月11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500平米以下,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
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