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
创业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创业准入过程中,创业内部事务管理过程中以及对外经营往来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统称。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创业政策与法规复习资料,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第一编创业政策与法规概述
一、创业法是指:调整创业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理解这一概念应当注意三点:其一,创业法的调整范限于创业领域中,这就将创业法的调整东围与其它法规的调整范围区别开,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范畴。其二,创业法是调整创业活动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创业过程中与行政管理部门、其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相互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法律的明确规定为界限。其三,创业法的渊源多样,既可以法律、法规也可是规章。
创业法作为法相对独立的领域范畴,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1.创业法具有相对独立的领域范畴。创业法以创业活动为限,调整创业活动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创业活动从开始至经营的整个过程者与其它的社会活动相独立,所以创业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体系。
2.创业法具有综合性。从创业法的立法机关来看,具有全国人大会、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各部方以及各地方立法机关,立法主体广泛;从创业法的形式而有言,有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即有民法规范,又有行政法、刑法规范;即有涉及财产所的规范,又有涉及人身的规范。可以说内容丰富,综合性强。
3.创业法即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行使具体实体法所要遵循的程序,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等。
二、创业法的调整对象
创业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创业准入过程中,创业内部事务管理过程中以及对外经营往来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统称。调整对像仅限于创业活动之中,主要是创业者与行政管理部门、其它经营者、消费者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创业行政关系。创业行政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能,在对创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创业者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2.创业经济法律关系。创业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根据经济法律规范在限定市场主体资格、规制市场秩序、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管创业活动的过程中,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创业活动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创业者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4. 创业行政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主体的人格而发生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三、创业法律关系
创业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创业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所形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消费者接受创业组织提供的服务时就形成一种消费法律关系。消费者有义务支付价款,经营者有义务提供合格的服务。创业法律关系由创业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二编创业形式
一、合伙企业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合伙人资格受限。
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只能是在合伙企业中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第二,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第三,合伙企业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合伙企业利益由合伙人共享。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作他用。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1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2.有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下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在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两个特征。具体来说普通合伙企业财产主要包括:
1.合伙人的出资。指认缴财产;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四、入伙
合伙企业成立后,非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六、个人独资企业与相似创业模式的关系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都是一个主体出资设立的机构,但是仍有着本质的不同,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资人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资设立,还可以由国家出资设立。
2.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属于企业法人。
3.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4.注册资本要求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法律规定,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且需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均为自然人,对企业债务都承担无限责任,都属于法律主体中的非法人组织,这是二者的相同之处。二者的不同是:
1.投资人人数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仅为1人,合伙企业为2人以上。
2.财产归属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有。
3.责任承担有所不同。个人独资企业仅由出资人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则由全体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除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各个创业形式的优缺点比较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1.财产关系简单,企业的财产与创业者自己的财产是一样的,无需与人分配利润2.创业者拥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自己一个人说了算,不受其他人的制
约;3.保密性较好,有利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从而增强竞争力;4.所需资金少,容易设立,优惠政策比较多,成本较小;
缺点:1.抗风险能力较差,整个企业系于创业者一人,创业者的责任和风险较大,一旦创业失误,经营决策失误,企业就会面临着资不抵债的风险,;2.发展性差,由于资金少,规模小,企业信用等级较低,很难吸引到抓紧、人才和技术,难以发展壮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几乎拥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优点,
而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创业风险比较低;
缺点: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求比较高,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为10万元人民币,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每年
都要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股东有一个义务就是
必须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否则不再受有限责任的保护。
合伙企业的优缺点:
优点:
1、可以从众多的合伙人处筹集资本,合伙人共同偿还债务,减少了银行贷款的风险,使企业的筹资能力有所提高。
2、合伙人对企业盈亏负有完全责任,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誉。
合伙企业存在的缺陷:
1、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人之间的契约而建立的,每当一位原有的合伙人离开,或者接纳一位新的合伙人,都必须重新确立一种新的合伙关系,从而造成了法律上的复杂性,通过接纳新的合伙人增加资金的能力同时也受到了限制。
2、由于所有的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因而容易造成决策上的延误和差错。
3、所有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负有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这就使那些并不能控制企业的合伙人面临很大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缺点:
优点:1.抗风险能力较强,一方面,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公司股东仅仅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风险降低;另外一个方面,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不因股东的变动而丧失主体地位;2.适应性非常强,成长性好,适用于一切行业,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3.制度规范,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可以聘任专门的人员,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4,企业信用等级较高,融资能力更强
缺点:1.法律法规的非规范要求比较严格,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2.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融资手段有限,缺乏在短时间内大量凑集资金的能力,限制了公司规模的扩张;
3.大股东控制的现象比较普遍,不利于小股东权益保护。
加盟连锁连锁经营
连锁店可分为三种类型:
1、直营连锁店,即由公司总部直接投资、经营管理的连锁店。
2、自由连锁店,是由一个总部和多个加盟店结合而成的经济事业体,各店是独立法人,只是在部分业务范围内合作经营。这种方式目前在中国还不普遍。
3、特许加盟店,是总部和加盟店之间靠合约结合起来的连锁形式。即特许经营,是目前被广泛运用的连锁形式。
加盟连锁经营行业注意事项:
1.认真审核特许人的资质;
2. 充分行使你的知情权:如你可以要求特许人提供相应的特许信息,如特
许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
格和条件等,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等等;
3.慎重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4.你还享有的权利内容:
如你有权要求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为你提供经营指
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如果特许人要求你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签前支付费用的,你有权要求其以书
面形式向你说明该笔费用的用途以及退换条件和方式等等;
如果特许人向你收取推广。、宣传费用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并且同时向你披露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等等;
第三编企业运营中的法律制度
一、劳动法概念。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颁布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关系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关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律关系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而且这三个要素之间具有相互依赖的内在联系,缺一不可。
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就是要求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平等,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平等的身份订立劳动合同,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在充分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表现为合同条款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包括两大部分:
1.法定条款。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法合同法》,应具备以下条款:
第一,劳动合同的期限。第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劳动报酬。第五,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劳动者,劳动者所在的工作单位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面共同筹资,帮助劳动者及其亲属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失业等风险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五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约定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
遇等其他事项。”这里所规定的“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都属于约定条款。
第一,试用期是指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试用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