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创业政策法规有哪些
目前,宁波有什么相关的创业政策?创业有什么扶持?今天小编整理了宁波创业政策法规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宁波创业政策法规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 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宁波创业优惠政策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22号,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对《通知》内容进行了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对于保持就业形势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和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多措并举,协调配合,保持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
全国高校毕业生规模727万人,就业总量压力进一步加大。《通知》从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和援助、进一步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了新的政策措施,对做好新形势下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和指导意义。
二、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方面有哪些新的要求?
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一直是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政策导向。《通知》在要求继续落实好统筹实施基层项目等现有政策的同时,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和措施。一是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同时,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二是要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尚未制定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的地区,要在年内出台。三是规定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四是要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在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哪些新政策?
小型微型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渠道。《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明确了两条新的政策。一是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二是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四、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方面有哪些新措施、新要求、新政策?
引导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是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优势的有效途径。《通知》提出,2014至2017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加强创业教育培训、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强化创业公共服务,引导和帮扶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比例。《通知》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新要求:一是有关部门要研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创业培训课程,根据需求开展创业培训;二是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做好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服务;三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高校毕业生创业实际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运用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过程中,要本着风险可控和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降低贷款门槛,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升贷款审批效率,多途径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反担保难问题;四是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群团组织、天使投资人等以多种方式向创业大学生提供资金支持,设立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为鼓励网络创业,《通知》明确了一条新政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通知》还规定,留学回国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现行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为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近期,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门还将联合印发专门文件进行部署安排。
五、在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知》要求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在去年的基础上,《通知》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信息衔接。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二是加强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三是加强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在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政策?
搞好就业服务,是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重要措施。《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一是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二是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等专项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三是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通知》要求加强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并明确了两条新政策。一是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二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在进一步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方面有哪些新要求和新规定?
就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在就业压力比较大的情况下,更要旗帜鲜明地促进就业公平,保护劳动者权益。《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通知》明确规定,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在高校毕业生落户方面,强调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重申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在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方面,明确规定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专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八、在推动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办学质量,是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的根本举措。《通知》要求深化教育改革,积极调整教育结构,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生产、建设、服务、管理一线的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一是高校要明确办学定位,突出办学特色,加强就业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二是各高校自2014年起要发布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完善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的联动机制,充分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经济部门、就业部门以及有关行业组织的意见,促进人才培养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是有关部门要开展产业升级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健全岗位需求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行业人才需求信息,引导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探索制定行业岗位标准,促进高校依据市场需求完善专业培养课程。
九、在宣传工作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在宣传内容上,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视和采取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社会各方面全面客观地看待当前就业形势,共同关心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宣传方式上,要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深入解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将就业政策宣传到每一名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新型的就业观念,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深入用人单位进行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
十、在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方面有哪些新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进一步健全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制度,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时,把高校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目标予以考虑,切实加大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到实处。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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