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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年营改增税收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2018年营改增税收政策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营改增税收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营改增税收政策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鹰注:简化手续)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旅游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以下列材料之一作为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一)旅游服务提供方派业务人员随同出境的,出境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出境业务人员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二)旅游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证件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旅游服务购买方超过2人的,只需提供其中2人的出境证件复印件。

  (鹰注:29号公告原文阐述模糊,只说材料,没具体说,此处加以补充统一规范,销方和购方有一方能够证明出境即可。不过个人感觉是否有些过于简单了...旅游公司员工跟团本鹰感觉应该是必要条件吧,不然怎么在境外提供服务呢?如果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其旅游团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扣除付给接团企业后其差额部分就不应该免征增值税。)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鹰注:讲理!比如1000万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了950万工程款,扣押了50万作为质保金,那么只要乙方按照950万开票,没按照1000万开,那么50万的税可以先不交,当甲方质保期结束后将质保金交付乙方时,乙方的纳税义务才发生,才需要缴税。)

  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鹰注:俩条件,1出租,2提供配套(比如打扫房间、不单独收电费、水费等酒店住宿应有的服务),缺一不可。单是出租,那就是不动产租赁了。也很讲理,毕竟提供了配套服务,只不过形式不同而已。这么解释是好是坏呢?我感觉是好事,住宿税率6%,小规模征收率3%,不动产租赁分别是11%和5%。虽然老房子按租赁算可以简易征收5%貌似比6%低,但6%可以抵扣进项,也勾回来了。以后房子越来越新,11%就是常态了。)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鹰注:特殊给考试中心的政策,估计因为老外无法给考试中心开专票,抵不了,因此给了差额征收。也没算他代理业,不必增项了。其他类似国内考试代理业务可互开专票抵扣,所以就不用差额了。)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鹰注:这个没什么问题,开票时注意下就好了)

  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鹰注:只是针对进口免税货物的,比如高校进口的科研设备,记得前段时间还有亲问过。可以开普票这个有点意思,是要按免税开?还是再增加税收分类编码?亦或是带着税点开出去然后在申报时差额掉?希望说明白。)

  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鹰注:讲理!注意留存复印件!弄丢了的也可以往这靠哦~但要注意开票金额,不应该再包含这部分费用,不然购买方很可能进两次费用!)

  十、全面开展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鹰注:不再限制在91个城市,不过仍然是要求超过免税限额的才能申请,因为一旦开了专票购方就可以抵扣,再免税的话国家就要往里搭钱了....注意不单单是住宿,住宿业附带可能存在的销售货物,比如小卖部,以及其他业务的也可以自开专票了,但是常见配套的餐饮、娱乐和其他生活服务业由于不允许抵扣,所以开专票也没什么意义。)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鹰注:只说了销售不动产,那么租赁不动产的话根据上面那段,可以自行开具专票了)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鹰注:延续了下面废止的44号公告的填写方法)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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