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房价走势最新消息和图表
2018房价走势最新消息和图表
房价一直以为都是中国公民所关注的问题,2018年中国房价走势最新消息怎么样呢?2018房价是涨还是会跌呢?2018房价走势图?下面是小编精心为你们整理的房价走势最新消息的相关内容,希望你们会喜欢!
2018房价走势最新消息
媒体指出,高房价下不可能真正去库存。房价上涨会使追涨的投资者增加而有购买能力的刚需减少,追涨的投资者会消化一部分库存,但刚需的购买量则会减少,两相抵消,很难说是增加库存还是减少库存。而且,在房价上涨周期,开发商会惜售、捂盘。
在一二线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因受政策压制而趋冷之际,三四线城市拿下了这个接力棒。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今年4月,蚌埠市的新建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2.2%,在70个大中城市中位列第二。到5月,蚌埠市新房价格涨幅上升到3.4%,位列第一。位于蚌埠市仅150公里的安徽省会合肥,则连续两个月出现房价环比负增长。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指出,如果不是数据确凿,很难想象蚌埠这样一个人口不到350万、GDP总量仅位列安徽省第七的城市,会成为全国房价上涨最快的地方。
总的看来,受到严厉调控的部分热点城市房价出现下降走势,而没有实施调控的城市仍然是房价普遍上涨,而且有加速的趋势。
而正是在这个一二线和三四线楼市“逆向分化”的背景下,中共中央政治局、国务院副在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讲话指出:要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稳步推进房地产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回顾春节后那一波涨价潮,逼得各大城市纷纷加入新一轮调控。国土部、住建部也在4月初推出了《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最大的看点是根据库存去化周期的情况调整土地供应策略:
对消化周期在36个月以上的,应停止供地;
36—18个月的,要减少供地;
12—6个月的,要增加供地;
6个月以下的,不仅要显著增加供地,还要加快供地节奏。
也就是说,“去库存”是房地产市场接下来的关键词。
三四线城市去库存
“三四线城市领跑,一二线城市冷淡”,分类调控的政策思路,是造成当下房地产市场这种分化的主因。在热点区域遭遇调控重压的同时,很多三四线城市非但不受影响,反而接收了大量的溢出需求。
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三四线城市在内的非热点城市房价普遍上涨,也与当前的融资环境有一定相关性。目前,一些热点城市的房贷开始收紧,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资金放缓。但是,整体的融资环境还是比较宽松的,5月房贷增量仍然比较多。5月中长期贷款增加4326亿元,虽然同比和环比都是减少,但总量并不算少。在热点城市受到更多限制的情况下,就会有更多资金流向三四线的非热点城市。
三四线城市的上涨,还有一个原因是棚改的货币化安置,此举与之前棚户区改造住房安置有所不同,被安置者获得一定的安置费,既“创造”了需求,又提升了购买力,因此房价趁势上涨。
而本轮的三四线去库存模式,无非是将一二线的老模式拿来再用。
第一财经日报直接指出,这是涨价去库存。高库存占用了三四线城市的经济资源,包括土地、资金和政策,严重制约当地的经济发展。从2012年~2016年,三四线城市因为巨大的库存压力,房价一直停滞不前,房价不涨或者微跌,成交量反而低,因为买房者预期房价会继续跌,一旦开始上涨,买房者就会涌入,上涨期间的成交量即可说明一切。
涨价去库存?
第一财经日报指出,房价上涨了,库存也减少了,似乎是“一举两得”的事情,但这背后隐忧不少。
一方面,三四线城市原本不缺房子,人均住房面积不低,因为不限购,多套房产者比比皆是。房产已经饱和甚至过剩,再通过涨价预期让民众涌入购买,虽然可以增加地方政府收入和经济数据,但长远来看,对经济和民众生活并不是一件有利的事。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继续躺在房地产繁荣的功劳簿上,可以说,这种继续依赖房地产拉动经济的思维和行动,无异于饮鸩止渴。
21世纪经济报道指出,高房价下不可能真正去库存。房价上涨会使追涨的投资者增加而有购买能力的刚需减少,追涨的投资者会消化一部分库存,但刚需的购买量则会减少,两相抵消,很难说是增加库存还是减少库存。而且,在房价上涨周期,开发商会惜售、捂盘。这些现象在一二线城市并不罕见,高房价和高库存并存,在三四线城市会更严重。
三四线城市高库存的出现,根源在于产业发展的思路出了问题,热衷于“高端产业”导致房地产开发太多,而实体经济发展滞后导致当地居民购买力不足。因此,要推动三四线城市去库存,正确的思路应该是优先发展适合当地发展阶段的产业,创造更多高收入的就业岗位,带动当地居民增收并吸引人才流入。这样库存会逐渐消化。
去库存进展到哪个阶段了?
招商证券指出,三四线整体去库存效果明显,去化周期已进入较低位置(接近2010年),尤其是滁州/惠州/南宁/南通/佛山/九江/宜昌等部分三线城市,而唐山/蚌埠/北海/丹东/济宁等地去化周期仍较高。
去化周期对房价具有显著的指引作用,一线的临界点更低。1)一线平均:去化<11个月,房价涨;去化>15个月,房价跌;2)二线平均:去化<15个月,房价涨;去化>20个月,房价跌;3)三四线平均:去化<16个月,房价涨;去化>19个月,房价跌。
招商证券指出,棚改还将继续“托底”三四线。假设货币化安置都选择购买新房,2016年棚改货币化安置对应300万套,而当年商品住房销量接近1400万套,棚改大致贡献20%,三四线会更高一些,对未来三四线销量调整有较强的托底作用。不过,未来三年棚改总量比过去三年是略有下降的。
不过,根据量价关系预判,三四线房价同比将在3季度左右见顶回落。
小周期调整的规律不可逆,棚改也不是纯粹的新增变量(其本身的绝对量环比是略降的),所以不可能引领一轮新周期(实际上三四线销量同比见顶后已经明显放缓)。
而参照下图,就房地产市场的供需来讲,三四线要顺利去库存,长期来讲,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购房中的注意事项
相关机构近日发布《中国房地产市场2016总结与2017趋势展望》显示,去年全年,房地产市场迎来本轮周期的高点,全年成交规模创历史新高。分析认为,2017年热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将面临量价回调压力,而位于大城市周边的小城市或自身产业优势显著的三、四线城市,则仍具发展潜力。2017年热点城市房地产市场将面临量价回调压力,而位于大城市周边的小城市或自身产业优势显著的三、四线城市,则仍具发展潜力。这主要是由于过去一年中,多数一、二线城市房价已涨至较高水平,使得购房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会向三、四线城市溢出。
流程一:选房
决定买房了,通常要先排号进行选房,选房一般就是进入一个房间,给每人几分钟的时间,确定要购入哪套房。由于选房时间比较仓促,购房者可以在选房前多准备几套备选房,以防心仪的房源被人选走后,能尽快选到第二套想要的房子。
流程二:签订认购书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商品房认购书》都是从住建委网站上下载下来的,内容一般包括: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位置、面积等;
3、房屋价款计算;
4、定金;
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
流程三:交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额的20%。实际操作中,定金的数额比例由开发商制定,但缴纳定金的比例一般不会超过总房款的20%。
流程四:购房资质审核
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将相关材料交给开发商。置业顾问将房屋信息、价格信息、家庭信息等对照原件录入建委网站,提交审核,一般10个工作日会出结果。
流程五: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资质审核通过后,下一步就是签订购房合同。每个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有所不同,但大部分内容是相同的。
购房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商品房基本状况、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条款、面积差异的处理、产权登记的约定、违约责任等。
流程六:付首付
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售楼处的收款处,可直接刷卡付首付。
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认购新房的过程中,需要签署的认购书、购房合同等,需要大家仔细查看。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因合同对违约责任划分不清楚而导致的纠纷,希望大家避免。
二手房做低房价的法律风险
■作低房价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房地产买卖交易中,根据我国有关税收法律法规,买方应缴纳契税、印花税,卖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中作低房价,客观上违反了税法强制性规定,逃避了国家税收,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可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作低房价的条款因违反税收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作低房价的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的其余部分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因此,作低房价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作低房价的条款无效,其他部分有效。
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的,无需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需按照真实房价继续履行合同即可。但在某些案件中,由于买卖双方约定了虚假房价,导致一方当事人此后对虚假房价提出异议,并影响了合同的继续履行,对此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过错责任。但对虚假房价提出异议并拒绝履行的一方过错更大,因其存在两方面过错:第一,违反国家法律,作低房价;第二,拒绝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拒绝按照居间协议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愿意履约的一方当事人仅存有一方面过错,即违反法律作低房价。因此,法官应根据双方过错情况进行裁量,确定合理的违约金数额,避免出现过错大小不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同的责任,或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的情况。
这一责任分配方式,客观上有利于减少作低房价的现象产生。买卖双方在签订作低房价的合同时,应预料到相应的风险,即对方以房价虚假为由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由于买卖双方对作低房价均有过错,愿意履约一方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客观上减少了当事人,尤其是不能从作低房价行为中获利的一方当事人作低房价的意愿。
■法官是否应主动审查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作低房价
在实践中,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在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中约定虚假房屋成交价格,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真实成交价格; 第二,在房屋买卖合同或居间协议中约定房价若干,装修款若干。由于房地产买卖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仅以书面形式约定虚假成交价格而未以书面方式约定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极少。
在第一种情况中,当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往往明确主张,约定房价不是真实成交价格,并举出补充协议加以证明。此时,作低房价的事实很容易被证实,法官应确认该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判决。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房地产买卖合同或居间合同中所约定的房价为虚假房价,则不能要求法官主动审查作低房价数额的合理性,因为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房屋价格一直处于波动之中,不能要求法官随时掌握房地产市场信息并对房地产买卖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判断。因此,法官仅需在发现有作低房价可能的时候进行审查,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买卖合同存在作低房价时,法官应主动审查。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判断房地产交易价格是否系虚假成交价格时,应主要由提出该项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法官也应结合前后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前后合同约定的成交价与市场价格的差距大小、合同登记备案情况等综合判断。在必要时,法官可以咨询房地产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了解讼争房地产的大致价格。
■买卖双方、中介公司应承担的责任
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的,从性质上看,属于一种逃税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对于不动产交易的税收体系,使国家应征税款流失,还扰乱了不动产交易的市场秩序,由于房产交易信息本身是交易的基础,如果登记机关的合同等信息本身就不真实,将削弱不动产登记原则的意义。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逃税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中介公司由于具备房地产买卖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在作低房价的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乏为获得佣金而促使买卖双方作低房价者,极大地影响了国家税收体系和市场秩序。因此,中介公司促成房地产买卖双方作低房价进行交易的,理应进行处罚,但目前尚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管理机关虽然是房屋买卖中介公司的监管机关,但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能对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作低房价合同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因此,应当制定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赋予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中介公司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作低房价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中介公司确实促成买卖双方作低房价的行为,可以予以通报,并将通报内容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还可以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以及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对具体操作的执业人员,也应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执业人员构成教唆犯罪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此外,行业协会应尽快制定行业规范,掌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执业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在协会内及时通报行政机关的惩戒、处罚情况。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