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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内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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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美关系的现状与发展:中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当前中美关系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中国建立中美关系的原则。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内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希望你们喜欢!

  2017国内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篇1

  [摘要]产学研合作教育在我国已发展多年,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相关政策法规的缺失仍然制约着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找出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不足之处,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加大约束力度、强化财政制度、突出政府作用,不断的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体系。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教育 政策法规 建议

  近几年来,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教学模式在我国得到高速的发展。这是一种非常行之有效的教育模式,它在培养创新性、复合性、应用性人才,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发展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顺利实施不仅需要用政策来规范其运行与管理,又需要有相应的法规作保证。虽然产学研合作教育已在我国发展多年,建立并实施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是相比于发达国家,我国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与不足。

  一、国内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现状

  (一)相关政策法规刚性约束不强,缺乏可操作性

  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核心是教育,主体是高等学校,所以,在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高校的政策引导与规范。虽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政策和教育立法在我国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形成了相应的教育政策法规体系,但在关于规范高校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政策法规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许多规定只是零星地分布在相关政策和法规条例中,这些政策法规也多是鼓励性质的,实施细则缺乏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提出: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这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对产学研合作教育中高校的发展要求只是作出了一个笼统的规定,整体上显得比较零散,也没有明确规定高校的权利与义务。而且大部分政策是鼓励性的,刚性约束不强。对高等学校的经费支持力不足,实际指导性不强,未能够形成一个完整地政策体系。

  (二)面向企业的财政支持与优惠政策力度不足,缺乏吸引力

  企业是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重要的合作对象,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到产学研合作当中是发展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关键所在。我国政府在国家税收方面的政策中,有几部分是针对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中对企事业单位减免税收等方面指定的相关规定。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在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的通知中明确的规定: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各类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1]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等规定,对产学研合作教育所涉及到的学生实习报酬、意外伤害保险费、技术成果转让与开发等费用上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免税或者减税的政策。但结合当前实际来看,这些政策对企业税收减免的力度不是很大,更谈不上提高企业参与到产学研合作当中的积极性。在这些政策法规之中,由于2008年我国的税法改革,使得唯一能够起到激励作用的《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也随之作废。所以说,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参与到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的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政策是缺失的,这些企业难以获得到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也缺乏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动力和保障。

  (三)政策法规对政府的职责定位不明确

  企业与高校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参与者,也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两者所扮演的社会角色不一样,活动差异较大,企业与高校在法定意义上对培养人才的责任不同,对待政策法规的认识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政府作为两者之间的纽带,并没有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与官方行为来引导双方走出分歧,走向合作。所以在开展产学研合作教育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剃头挑子一头热”的现象。

  二、国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情况

  (一)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完整、规范

  国外教育立法完整性、规范性、系统性、指导性比较强。完整规范的政策法规体系是产学研合作教育得以顺利实施的有力保障。如美国通过的《国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以及2000年的《美国教育规则》等纲领性的法律、法规,明确了高校的地位,从实施和管理上促进了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发展。德国为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顺利实施颁布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学校法》、《劳动促进法》、《手工业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学校教育、企业培训规则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以调节与约束学校与合作企业的行为。同时为参与校企合作联合培养人才的企业提供了优惠的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及专项资金支持等政策。[2]

  (二)财政制度完善,优惠政策明确化

  国外通过教育立法, 建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财政制度,通过国家政府的财政支持,在法律条款中对经费划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世界上合作教育规模最大的国家当属美国,美国始终把政策的重点放在高等学校。如196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65高等教育法”,在该法的第三条款“增强发展中的学校”中,允许“发展中高校”使用该条款确定的款项去发展合作教育计划。 之后经过 1968 年,1972 及 1976 年等多次对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在“1976 高等教育法”第八条款中独立设立了合作教育基金。至此,美国联邦政府对合作教育的资助有了独立的法律条文。1992 年,联邦政府为合作教育基金拨款3亿多美元,用于启动、加强和改进合作教育。[3]基金是作为“种子基金”,主要用于合作教育的管理,少量用于合作教育的研究和试点项目。在联邦政府资金的支持下,全美开展合作教育的学校达到 1100 多所。美国的“种子基金”计划正是建立在看得见,摸得着的财政支持之上,极大地提高了高校和企业参与到产学研合作当中去的积极性。

  (三)在政策法规中突出了政府的职责与作用

  国外产学研合作教育方面有政府行为与官方行为。政府是产学研合作教育实施的引导者,是高校与企业之间的纽带。日本是较早实施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国家之一。在日本,产学研合作被称为“产学官”合作,看似一字之差却明确的表明了日本产学研合作的官方主导的实质和特征。国家在对参与合作教育的企事业单位优惠政策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如政府对风险性很高的技术转让予以支援与扶持。如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对TLO的技术转让进行评价, 认为有完成能力的情况下, 政府会提供资金方面的支援。TLO从设立当初到完全自立, 国家都予以支援, 以便大学科研成果顺利向民间企业转移。[4]由以上可以看出日本的“官”作为“产学”合作的纽带, 主要是在“法”和“财”方面的支援。

  三、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具体建议

  借鉴国外关于产学研合作教育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状况,制定科学而又规范的高等教育政策已成为当务之急。如何真正的深入理解产学研合作的概念,且能够和高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发生实质性的关联,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所以,在这里对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提出三点建议:

  1.完善以纲领性立法为核心的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结构形式,加大约束力度。当今国内外教育立法现状和经验表明,现代教育政策法规是一个综合性的立法范畴,其形式主要是采用以纲领性立法为核心的立法结构。国外许多国家也都是在本国宪法原则指导下,分别制定了包括以教育体制、性质、方针、任务为主要内容的纲领性立法,是教育政策法规的总纲领,对其他政策法规起着原则性的规范指导作用。因此,以纲领性立法的形式健全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并使之纳入以“教育法”为主体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十分必要的。[5]所以,我国的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在以纲领性立法为核心的基础上,需完善与细化相关的政策与法规,使教育立法完整性、规范性、系统性,加强其指导性,逐步形成完备的政策体系。

  2.建立并完善对产学研合作教育参与方的激励奖惩制度。高校与企业是产学研合作教育的主要参与者,为积极引导高校与企业实施产学研合作,需要加强对两者的财政支持,建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高校与社会各方资金参与的多渠道的财政投入与分担机制,保障产学研合作教育专项经费;利用财政资助、税收减免等一系列的经济手段,鼓励和促进企事业单位参与到产学研合作教育当中去,将提供实习或见习岗位的数量与合作教育的质量,作为企业资质评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标准;规定各级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权限和问责机制;规范产学研合作教育中学校和企业的关系,对高校和企事业单位双方在合作教育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做详细的合作规定。对于高风险的技术政府需要给予特殊的支援与扶持。

  同时,建立对不履行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与高校给予法律限制和制裁的惩罚机制。对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企业与高校, 要在精神和物质上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不能执行有关政策法规,不能承担和完成产学研合作教育任务的企业与高校,必须作出相应的处罚。

  3.充分发挥政府在产学研合作教育中的主导作用。政府支持,学校和企业的共识是建立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关键所在,任何一种制度和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是一个多向互动、达成共识、共同实施的过程。产学研合作教育涉及到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部门,其政策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必须要得到各个方面的认同,形成共识。这就需要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合理调控各级政府与社会各个部门的关系,加强各方之间的理解与合作,促进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健康发展。

  高等教育是一种公共事业,培养的人才是整个社会共有的财富,培养人才既是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在加强宏观指导的同时, 加大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宣传力度, 确立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地位及其必要性和重要性。为保障产学研合作教育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提供有利的空间。

  参考文献:

  [1]黄海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研究[D].山东大学,2009

  [2]张苏俊.中外校企合作教育比较研究[J].中国电力教育,2010(9)

  [3]刘巧云.产学研合作教育的国内外比较研究[J].职业教育研究,2006(11)

  [4]郭琳.日本“产官学合作”对我国高职教育发展的启示[J].辽宁教育研究,2008(9)

  [5]刘绍平.产学研合作教育政策法规的国际比较及对策思考[J].湖北农学院学报,2002(10)

  2017国内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篇2

  [摘要]本文通过建立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运用税收经济效应原理系统阐释商品税、所得税与财产税对居民消费的作用机制,在考察我国税制结构整体状况及其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的基础上,实证估计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的经济效应,结果发现:一方面,所得税挤出居民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商品税和居民消费在数量上正相关关系,这与税收和居民消费二者都随GDP的增长而增长和税负不透明化有关,但并不排除短期内某项商品的税收的增加或减少会带来相应消费的下降或提升。基于理论分析与实证估计结果,本文认为,政府为了提高税收政策对居民消费需求调节的针对性与激励效果,应对税收政策进行结构性调整,积极推进税负“透明化”与实行“有增有减”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构建与扩大居民消费需求相协调的税制结构。

  [关键词]税收政策;居民消费;面板数据模型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2013年全国税收收入110497亿元,比上年增长9.8%。其中国内增值税28803亿元,比上年增长9%;营业税17217亿元,比上年增长9.3%;国内消费税8230亿元,比上年增长4.5%;企业所得税22416亿元,比上年增长14%。笔者认为,政府一方面应将税收收入增长部分用于卫生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与纳税人息息相关的民生领域;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结构性减税触发居民消费热点,扩大居民消费。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一项常用工具,不同类税种对影响居民消费的作用机制却大有不同。一般来说,商品税通过税收的替代效应间接的对居民消费选择发挥作用,而所得税和财产税则主要是通过收入效应影响居民的消费能力与消费总量,因此,政府通过结构性减税不仅可以促进居民消费的增加,还可以起到收入分配的效益,提高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从而在整体上提升整体居民消费总量。

  二、税收对消费需求的作用机制

  税收的经济效应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主要是对与居民消费相关的影响,即微观效应。税收的微观效应主要涵盖税收对生产消费决策的影响、税收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税收对劳动力供求的影响、税收对私人投资的影响。这里主要介绍前两者。

  (一)税收对生产和消费决策的影响

  1、税收的价格效应

  商品课税对价格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商品课征的税收会使生产者价格与消费者价格相分离,使两者不再吻合。另一方面,商品课税还会影响均衡状态下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价格。其结果就是,政府对商品课税不仅会提高消费者支付的购买价格,而且同时会降低供应商得到的生产者价格。

  2、税收的产出效应

  税收的产出效应,是指税收对课税产品生产量的影响。由税收的价格效应可知,政府对产品课税,会减少该产品在市场上的均衡交易量,也就意味着影响了生产者的产量。产出效应的短期结果就是使得产量下降,而考虑长期结果的话就会导致一个行业的企业进出和增减问题,表现为减少行业中的企业数目,压低行业的生产量。

  3、税收的替代效应

  税收的替代效应又包括税收的生产替代效应和税收的消费替代效应。税收的生产替代效应主要是指税收对企业产品结构的影响,表现为政府课税会改变企业产品的产量结构。这主要是由于政府进行选择性商品课税导致的,在我国税制结构中,消费税是最具这方面的影响。税收的消费替代效应,是指税收对消费者选择商品的影响,表现为政府对个别商品课税后,引起市场上课税商品相对价格的上涨,从而导致消费者减少课税商品的购买,相应增加非课税商品的购买量。

  (二)税收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

  储蓄和消费一样是家庭的基本经济活动,消费是家庭购买商品和劳务以获得当期满足的活动,而储蓄则是把收入从现期转移到未来某个时期以便在未来得到满足的活动。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储蓄就是未来的消费。家庭储蓄的动机是多方面的,税收就是其中的一个影响因素。影响家庭储蓄行为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

  1、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对储蓄利息收入课税引起的。这种课税必然会降低储蓄的实际利息收入,这对家庭出于生命动机和谨慎动机而进行储蓄都会产生一定影响。但是个人所得税对家庭储蓄行为的影响方向在理论上是不确定的。

  2、财产税对家庭储蓄的影响

  政府对财产课税如对所得课税一样,会影响家庭的储蓄行为。家庭的财产是一定时点上的财富存量,政府对此课税就是对家庭储蓄成果的课税,对家庭的储蓄会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我国税制中缺乏的遗产税与赠与税在这方的作用被理论界认同,因此开征这两个税种会配合其他财产税鼓励人们把更多的收入用于当期消费,而不是储蓄。

  三、税收政策与居民消费的实证分析

  (一)变量选取和模型的建立

  我国从九四年实行税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按照税种划分收入,即按照税收管辖权将税收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于官方公布的统计数据相对来说不全面,无法直接取得各省相关数据,故对解释变量的口径进行如下定义和数据处理。

  本模型的数据涵盖了中国除西藏之外的3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时间跨度为2005-2012年。数据均源自2004-2013年的《中国统计年鉴》。此外为了增加实证检验结果的可靠性需考虑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影响,将所有变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平减(2004年=100)。其中,用各省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平减,用各省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人均商品税、人均所得税和人均财产税利进行平减。

  1、所得税。因为是考察对居民个人消费的影响,本文在实证过程中仅仅考察个人所得税,并将其表示为lnta1。个人所得税在九四年分税制改革后先是属于地方税,后因要提高中央政府的财力集中度而改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从2002年之后采用中央占60%,地方占40%的方式分配。因此,本文将官方公布的各省份地方政府的本级个税收入除以40%便能得到各地方省份每年缴纳的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

  2、商品税。我国的商品税包括国内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海关代征部分,但由于消费税属于中央税,关税是由海关代征,所以官方并没有公布各省份的相应数据,因此本文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作为商品税的代理变量,而且这样也不会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影响,并用lnta2表示。考虑到增值税自九四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就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且在中央政府分得其75%部分,剩下25%归地方政府。由于《中国统计年鉴》中所公布的各省份增值税收入仅是地方政府本级增值税收入,因此本文将其地方本级增值税收入反向处理即可得到各省份每年征收的全部增值税收入。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收入全部归地方。最后将两项之和汇总即可得到商品税总收入。

  3、财产税。财产税是我国地方税系的主要税种,具体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因此,本文在数据整理的过程中将从《中国统计年鉴》上得到的各省份的历年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得到财产税,并用lnta3表示。

  4、基于上述对核心解释变量的认识,本文将建立以人均居民消费支出的自然对数作为被解释变量,以人均所得税、人均商品税、人均财产税的自然对数为解释变量的模型:

  其中,下角标i和t分别表示第i地区的第t年。被解释变量LnCS表示人均消费支出,LN(Income)与Ln(CS-1)表示人均可支配收入与消费习惯,LN(TAX1)表示人均所得税,LN(TAX2)表示人均商品税,LN(TAX3)表示人均财产税。以上变量均为取对数后的结果。

  (二)实证估计结果的分析

  所得税与居民消费显著负相关,人均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消费的影响系数为-0.0616,这说明人均个人所得税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平均减少0.0616个百分点。正如本文理论部分所述,征收所得税对居民产生收入负效应会抑制居民消费。但不可否认所得税的征收还会产生收入分配的效果。

  商品税和居民消费具有正相关关系,相关系数为0.1929。这与税收和居民消费二者都随GDP的增长而增长有关,经济增长,消费绝对量增加,同时税收收入增长;但并不排除短期内对某项商品税收的增加或减少会带来相应消费的下降或提升。一方面我国商品税中的增值税在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征收,最后通过消费环节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普遍征收相同税率增值税的商品不能通过替代选择避免;另一方面我国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环节没有注明所承担税额,导致消费者对其不敏感。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结构性调整避免重复性征税问题,在税制结构上应逐步降低流转税比重,减轻税负,刺激消费。

  财产税对居民消费需求影响不显著,这与现阶段我国财产税的征收范围较窄以及税率较低不无关系。鉴于在目前我国财产税调节能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财产税能有效刺激居民消费,因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财产税。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有助居民消费在即期消费与未来消费作出合理选择,改变我国传统的消费习惯和消费观念。而且还能起到收入分配调节的效果,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后,对居民消费影响最大的还是居民可支配收入与居民消费习惯。在所有模型的回归系数的绝对值中,收入对居民消费影响不言而喻。此外,我国居民具有较强的消费增长习惯,因为消费习惯的代理变量系数在1%的显著水平下大于零。这说明上一期人均消费支出每增加百分之一,居民即期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增加0.2711%。

  四、促进居民消费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优化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的比重

  我国现阶段的税制结构中直接税的比重仍然不高,以2013年为例,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比例不到27%,而流转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约64%。商品税作为商品价格的一部分必然会推动消费品的价格上涨,又由于商品税具有易转嫁和累退性的特点,这部分的税负最终还是通过转嫁由居民承担。提高直接税比重不仅有利于税负的公平负担,也进一步能够实现收入分配的效应。此外,当直接税作为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则政府会更加关注经济效应的提升和居民收入的增加,从而促进居民消费,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尽快实现个人所得税综合课征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仍是以个人为申报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其结果就是取得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其所赡养的家庭成员数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实际纳税负担。这种方法难以做到按纳税能力负担税收,显然有违税收横向公平原则。从公平性的角度来看,选择以家庭为申报单位更有利于衡量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水平,而且能够体现财富家庭共有的特点,也解决了家庭财产收入归属问题。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过程中应尽快实现以家庭为申报单位的综合课征制。与此配套的是需要建立家庭财产申报制,以防止收入的虚报、谎报问题的出现。

  (三)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

  一般来说对居民收入的调节需要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配合才能更好的实现,然而我国的遗产税、赠与税一直处于缺位状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开征遗产税取得的收入,笔者认为应当用于社会保障支出,进而消除居民在消费时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

  2017国内形势与政策心得体会篇3

  《国际战略环境与国家安全的探讨》

  摘要:目前中国的国际形势严峻,国家安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威胁。正确认识我国周边安全,并正确处理我国和周边国家的关系刻不容缓。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中美关系和中日关系,以及中日海洋争端,南沙群岛问题。而美国这以超级大国在中国的国家安全中又扮演者怎样的角色。

  关键词:国家周边安全海洋安全美军概况

  一、 我国周边安全

  1、 我国周边环境面临的危机

  中国位于亚太地区中心位置,周边陆上与东北亚、东南亚、南亚、中亚、北亚毗连相接,海上濒临西太平洋地区。这种地理上的国际环境,使得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之间发生全方位的地缘关系。同时,中国是陆海兼备的东方大国。 我国的周边安全环境是“先天不足,后天难塑”,相当的复杂。

  我国周边地区人口众多,周边国家政治制度及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中国的周边国家人口大国有:印度:10.3亿;印度尼西亚:2.15亿;俄罗斯:1.47亿;日本:1.26亿;巴基斯坦:1.48亿;孟加拉:1.31亿;此外,还有越南、菲律宾、泰国、韩国和缅甸等国,其人口都为4000万~7000万,也是人口相对比较多的国家。还有其他一些国家,总的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一半以上。社会关系复杂,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并存;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存;各国所奉行的国家安全战略和外交政策不同。

  2、 中美关系及中日关系

  中日两国是邻邦,但近代以来,日本在1894年、1931年、1937年发动了三次大规模的侵华战争,这一时期是中日两国关系史上最黑暗的时期,双方在寻求两国关系正常化的过程中也遇到很多的问题,直到1972年9月,时任日本首相的田中角荣访华并于29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才标志着中日外交正常化。 1979年1月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从而结束了长达30年之久的不正常状态。这是在美国政府接受中方提出的“断交、废约和撤军”建交三原则情况下取得的成果。 是两国关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由此揭开了两国关系的新篇章,对国际形势和世界格局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多年来,中日两国在处理对外关系时都把对美关系放在首位。中日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中美关系和日美关系的影响。首先,中日关系要受中美关系的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台湾问题、人权问题等方面。如1989年中国发生动乱时美国制裁中国,使中美关系恶化,与此同时,日本也冻结了第三次对华日元贷款,使中日关系也受到了影响。其次,中日关系也受日美关系的影响。由于二战后的历史原因,使美日两国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政治上和军事上也保持着特殊关系。因此,研究中日关系时不能不考虑日美关系。前不久,日美两国重新签署了“日美防卫合作指针”,据说要将中国的台湾省划归其防卫范围,引起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对中日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 海洋国家安全

  1、 我国海洋国家安全概述 我国是一个陆海兼备的大国,海洋是我国实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空间和资源保障,海洋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开发、利用、保护海洋,建设海洋强国,是我国重要的发展战略。

  维护国家海洋安全,主要包括保障国家海洋国土安全,维护海洋资源安全,确保海洋通道安全等方面。目前,在我国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千米的主张管辖海域内,与海上邻国之间存在着许多争议,有些岛礁被他国占领,严重侵犯了我国主权;海洋资源被大量掠夺,其中被掠夺最多的是石油天然气,我国的海洋权益正受到严峻的挑战。因此,为保障国家的发展利益,我们必须提高海洋安全观意识,增强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责任。

  2、 中日东海争端

  一是划界争议。中日东海至今尚未划界,主要是双方在划界主张上存在着严重分歧。中方一贯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的原则,日方则提出以“中间线”平分东海的主张,而且强调要“一线两划归”。日方认为大陆架制度已经被专属经济区制度所吸收,中日东海划界只要适用专属经济区制度即可,这样可以避免日方在划界上处于地理不利国地位的缺陷,不用在两国是否都拥有东海共同大陆架问题上纠缠不清了。中方当然不接受、不承认日方提出的以所谓“中间线”划界的主张。主要原因是日方主张的“中间线”其实不是真正的平分线,他们已经把我国固有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划在己方一侧,再与中方对半分的所谓“平分线”。 中方完全不能接受。

  二是资源争夺。迄今为止,日本向中国在东海资源问题上的挑战已经至少有过三次。第一次是1969 年。联合国公布调查结果,宣称钓鱼岛周边海域蕴藏着大量的石油资源,相当于第二个中东。日本趁美国归还钓鱼岛施政权之际,对钓鱼岛周边海域实施武装实际控制,派出海上保安厅巡视船和海上自卫队反潜巡逻飞机,每天进行所谓的“领海警备”,至今已经整整40年了。第二次是1974年1月。日本和韩国串通一气,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将东海北部划定为“日韩东海大陆架共同开发区”。第三次是本世纪初,由中海油、中石化、优尼科和英荷壳牌四方合作,准备在东海西湖凹陷进行勘探开发。

  三是岛屿争端。众所周知,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之争由来已久,情况错综复杂,真有点说不清、道不明、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其实,中日钓鱼岛领土主权之争,美国是始作俑者, 也是扩大双方矛盾和纠纷的元凶。 四是军事争斗。在本世纪之前,关于中日海上军事争斗方面的信息很少有公开披露。进入本世纪以后,关于中日海上军事争斗的报道不断增加,尤其是在东海的摩擦日渐增多。

  3、 南海南沙群岛问题

  由南海自身的地理情况决定:南沙群岛不仅有可观的经济地位,而且还具有重要的军事战略地位。南沙群岛及其周边海域蕴藏极为丰富的油气等矿产资源以及鱼类等海洋水产资源。它还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和贸易通道。对周边国家而言无疑是块大地肥肉。南沙群岛战略地位十分重要,作为欧亚海上交通的重要环节,不仅是我国能源进出口的要塞,而且对于我国抵御强敌战略空袭,掩护陆上兵力行动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由我国自身历史以及对外战略决定:其一,中国自清代领土不断被抢占,积弱成贫,即使新中国成立后不断加强各方面建设,然而海上军事力量依然较为薄弱,对于远距离保护南沙诸岛具有一定困难。其二,中国苦于国际上的中国威胁论,坚持和平崛起,受到美国等大国的打压,不能使用稍微强硬的措施,而且东盟各国很有可能由于共同利益联合起来对抗中国。

  三、 美军概况

  1、 美军实力概况及领导指挥系统

  美军常设的高层指挥系统分为国家军事指挥系统和联合作战司令部指挥系统两级。美军最高统帅机关是由总统和国防部长组成的国家最高指挥当局,其指挥流程是:总统和国防部长的命令由参联会主席通过国家军事指挥系统下达给各联合作战司令部司令,再由联合作战司令部司令负责具体指挥事宜。最高指挥当局和联合作战司令部(总部)对作战部队有指挥权,参谋长联席会议及其主席无作战指挥权,但为二者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当然,在特殊情况下,最高指挥当局也可以超级指挥一线部队。

  2、 美军现役部队部署,及其主要作战能力

  美军现役部队人数约140万人,其中陆军50万人,海军和空军各35万人,海军陆战队18万人。

  美国陆军,是美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负责陆地上的作战。它组建于1775年6月14日,2002年有现役军人480,000名,预备役军人555,000名。预备役之中350,000名编成为美国国民警卫队(ARNG),205,000名编成为美国陆军预备役部队(USAR))。GI是美国陆兵在二次世界大战时的别称。

  美国海军United States Navy由海军和海军陆战队两个独立的军种组成。海军可分为舰艇部队、舰队航空兵、海上勤务部队和岸基部队4个兵种,一般按照行政管理和作战指挥两个系统进行编组和行动。

  美国空军在国内分数个机能不同的单位,在国外按其地理位置分数个大单位。一个主司令部指挥空军一支大的部队,它直接受美国空军总司令部指挥。各个主司令部指挥的部队互相之间互相关联和补充,提供防御、进攻和补给部队。一个作战指挥部包括(部分或整个)战略、战术、太空或防御部队或直接支援这些部队的飞行部队。一支补给指挥部提供补给、武器系统、补给系统、作战补给装备、作战物资、维护、地面运输、培训和训练或特别服务和其它补给部队。

  结语:

  通过对国际战略形式,周边国家以及美国这一大国军事力量的了解,我们应当明确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并培养爱国主义精神,为建设和保卫我们所热爱的这份土地而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深刻认识到少年强则国强的道理,要有危机意识,以知识来武装自己,为祖国的未来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军事理论》第一章:国际战略环境与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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