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江西省公积金政策
年六七月份,全国各城市会陆续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限。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7月江西省公积金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年7月江西省九江公积金调整
●对申请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首付比例仍为20%。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不足6个月的市县,已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省内、省外,下同)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为6-12(含)个月的市县,对已结清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提高为40%。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暂停发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
●为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职工申请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的逾期记录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未还记录的,属恶意拖欠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已使用过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结清住房贷款的,如再次购房,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还贷提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本人及配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以及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取消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可使用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按市县分区域统计的数据为准。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下属办事处根据市县实际商品住宅库存消化周期分类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时间、存量房以契税完税时间为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原标题: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调整整
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据悉,2017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6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7年7月起执行。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17403元/月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上限不得超过2016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7403元/月,最低下限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最高上限的按上限计算,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计算,低于最低下限的按下列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14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1370元/月;户县、周至县1260元/月;蓝田县1190元/月。
根据有关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得高于12% 。如果市民王先生2016年度平均月工资为5000元,则其缴存基数不能超过15000元/月,即个人每月缴存不低于5%为750元,单位缴存不高于12%为1800元。
7月央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表一览
项目 年利率(%)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 当年缴存 1.5 上年结转 1.5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 2.75 五年以上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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