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公积金贷款新政策(2)
2017年浙江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浙江省公积金提取条件放宽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离休、退休的;
2、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呼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的;
3、因工作调动户口迁出杭州市行政区域或出境定居的;
4、非本县市户口(自杭州市行政区域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职工因辞职、下岗、辞退、开除或单位破产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封存户,封存期满3年或女职工年龄满40周岁、男职工年龄满45周岁仍未重新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上年结转余额。
1、购、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部分;
4、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提取程序
(一)申请人到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奎屯市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
(二)申请人凭提取资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所在单位应予以核实,出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
(三)申请人凭提取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支取书》,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申请人本人留存的封存手续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五)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管理中心及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批准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提取公积金所需的基本资料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夫妻一方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和配偶的身份证以及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职工委托单位财务人员办理提取的,须提供职工本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人单位证明;
(四)职工委托除其配偶及单位财务人员以外的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和,须提供职工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公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