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法总则新旧内容对比(2)
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基本原则。本章重点规定民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包括民法的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 规定关于民法的适用和解释。其中包括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人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以及民法适用的规则和民法的解释规则。
第三章 规定民事权利。本章要列举几项基本权利,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和债权、知识产权。同时也要对分则中没有规定的权利以及一些新的民事权利和利益进行规定,如成员权等做出规定。智力成果、工业标志、集合财产以及一般人格权等也需要在本章中做出规定。
第四章 自然人。其中要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监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和住所。
第五章法人。其中要规定法人的概念和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性质、法人的分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设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人的机关、法人的终止和法人的财产有限责任。
第六章合伙。本章要规定合伙的设立和分类,并且要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七章 法律行为制度。本章规定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分类,意思表示的概念、发出、到达和解释、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未生效的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本章要规定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代理权的设定和行使、复代理、代理权的消灭、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第九章民事责任。本章要规定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分类、民事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聚合、民事责任的形式。
第十章 时效和期间。本章要规定时效制度的概念、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分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中止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后果、期间与期日。
十一章附则。本章规定本法生效的时间、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
草案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2]
草案下调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草案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草案增加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子女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草案同时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
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并赋予“非法人组织”以民事主体地位,设专章作了规定。
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同时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民法总则的制定意义
第一,《民法总则》将各项私法规则的共同要素加以归纳和抽象,并在民法典总则中集中规定,从而避免民法典各分则将同一个问题重复规定或设置大量采用准用性条款,加快民事立法体系化的步伐和民法典的颁行。
第二,《民法总则》使民法的各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体系,而不是各种民事制度的机械组合。总则条款有利于统领分则条款,确保民法典的和谐性。在此种模式下,一般规定对特殊规定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特殊规定又优先于一般规定而适用。这就形成了一个从一般到具体的有内在关联体系。增强了法典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体系设计不仅关系民法典的质量和生命力。
第三,《民法总则》不仅仅有利于具体制度和规则的体系化,而且总则之中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所体现的价值理念对整合整个民事立法具有重要意义。总则的设置对于法官理解总则所彰显的价值,并通过其解释和运用法律具有重要意义,实现了整个民法典价值和内容的一致性。
第四,民法总则是民法规范的生长之源,在民法典其他各编对某个问题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可以通过总则中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加以弥补,从而发挥填补法律漏洞与法律空白的作用。这保持了法典的抽象性和开放性。抽象化的总则具有更强的包容性和弹性,这样就使民法条款的适用范围具有更大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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