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形势与政策互联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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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形势与政策互联网论文篇1
《互联网金融浅析》
【摘要】伴随着云计算、支付平台、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和工具发展,互联网金融产生了。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模式和新业务,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互联网金融更加透明化、公开化,弥补了传统金融机构一些业务的不足,但同时由于缺乏监管,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多家P2P平台的倒闭,余额宝、现金支付宝、微信理财红包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褒贬不一。什么是互联网金融,该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如何鼓励和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本文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浅析,期望大家对互联网金融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模式 影响
一、互联网金融概述
互联网金融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简单结合,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深谙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理论上任何涉及到了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都应该是互联网金融,包括但是不限于为第三方支付、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信用评价审核、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众筹创富通宝等模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多阶段,并且越来越在融通资金、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等方面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分析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于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而产生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P2P网络小额信贷模式、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众筹模式、网络保险(放心保)模式、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下面重点对其中几种模式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
第三方支付企业指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网络支付、预付卡发行预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其他支付服务的非金融机构。该模式拥有金融、信息双重基因,很可能成为整个互联网金融问题的核心。主要代表企业:支付宝、易宝支付、拉卡拉、财付通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快钱、汇付天下为代表的金融型支付企业。
当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执行的还是支付功能,未来可能基于沉淀资金做理财业务、基于用户的消费数据做信用分析、营销分析等,将成为未来颠覆传统金融行业的核心平台。与在传统支付领域时只需搞定银行的情形已经不可能了,在移动支付领域,由于运营商的介入,第三方支付必须要与运营商、设备供应商建立起紧密联系,才有可能把握技术发展脉络,从而整合支付资源,取得先发优势。要想做到这一点,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实力、技术基础、公关实力都是缺一不可的。
预计未来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将呈现多元化以及两极分化,一部分好的企业会从某些具体的细分领域入手,抢占更多的地盘和空间,知名度越来越大,品牌越来越被人熟知;而一些没有明显特色、战略定位不清晰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能从规模上、品牌上越来越不被人熟悉,最终走向衰亡。
(二)P2P网络小额信贷模式
通过P2P网络融资平台,借款人直接发布借款信息,出借人了解对方的身份信息、信用信息后,可以直接与借款人签署借贷合同,提供小额贷款,并能及时获知借款人的还款进度,获得投资回报。所谓P2P模式的本质其实就是一个互联网平台通过网络一端对接有小额借款需求的人,一端对接有理财需求的人。拆成两半就是一个理财平台加上一个小额贷款平台。代表企业:美国的prosper和lending club P2P公司,国内的人人贷、拍拍贷、红岭创投等。
小微贷款因其成本过高让银行敬而远之,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一切将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有效的技术手段和创新的服务方式为高效满足庞大普通个体的金融需求提供了可能。这些普通个体往往能贡献更高的收益率,因此对金融机构来说由他们组成的集群所创造的财富将是一笔巨大的宝藏,互联网和数据就是关键的“寻宝图”。但是由于我国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评级机制,P2P公司处于无准入门槛、行业标准、主管机构的三无状态,不得不把自身的商业模式做“重”,不仅要提供像国外的P2P公司般的服务,还要通过线上、线下等手段去获得客户的信用评级,实际上做了产业链上多个环节的事情,这对于企业来说非常不利,如果我国的个人信用评级方面的金融基础设施更为完善,那么P2P会呈现更加百花齐放的局面。
(三)众筹融资模式
所谓众筹平台,是指创意人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或其他支持,再将创意实施结果反馈给出资人的平台。网站为网友提供发起筹资创意,整理出资人信息,公开创意实施结果的平台,以与筹资人分成为主要赢利模式。代表企业:国外最早和最知名的平台是kickstarter,国内有点名时间、众筹网、淘梦网等。
众筹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融资方通过众筹融资的平台发布自己的创意、项目或企业信息,互联网用户根据自己的判断来用金钱投票,少量的资金就可以成为一个企业的股东。对创意的提出者或创业者来说,他们的创业成本更低,众筹融资能更好地促进创新创业。
由于我国的相关法律还跟众筹融资的方式有冲突,如果作为公募,股东人数不能超过50人,不得向非特定人群募资,不得承诺回报,如果是私募基金还要至少100万以上的起点。因此,众筹模式在我国面临很大的法律障碍,他们只能在夹缝中找机会,逐渐演变,最后往往成为产品打广告或者新产品试用的平台。
(四)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模式
这种模式通过打造类似去哪儿这样的金融产品垂直搜索引擎的方式,把有借款需求的个人和有放款需要的中小银行和小贷机构在一个平台上进行对接;然后通过广告费或者交易佣金的方式获得收入。代表企业:国外的Bankrate(银率网),国内的融360、好贷网、金融界理财等。
这种模式不存在太多政策风险,主要原因是资金流不经过中介平台。简单而言,这些金融垂直搜索,其实就是给银行带客户的一个市场外包渠道,赚的主要是银行和小贷公司的市场费。由于很多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上提供新型金融服务的从业人员往往是互联网行业出身,对金融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做的事情还停留在用户体验等表面的层面,没触及金融较深层面的内容。未来客户的需求会越来越专业化,这些企业如何抓住这些更深层次的需求,需要进一步下工夫。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模式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互联网金融模式可以达到与现在直接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并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大幅减少交易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现在金融业的分工和专业化被大大淡化了,被互联网及其相关软件技术替代了;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老百姓。企业家、普通百姓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种金融交易,风险定价、期限匹配等复杂交易都会大大简化、易于操作。对政府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可被用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和促进民间金融的阳光化、规范化,更可被用来提高金融普惠性,促进经济发展。
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也向传统金融提出了挑战。中国的金融结构具有银行主导的特征,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中国银行业面临着金融体系资本性脱媒和互联网技术性脱媒的双重冲击。中国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实际上反映了中国金融体制深层次的制度弊端。这些问题主要包括金融要素价格没有市场化;信用体系不健全,尤其缺乏市场信用;资金供给和配置机制银行独大;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的融资需求无法有效满足,资金可得性差;稳健型、固定收益类的投资工具非常少,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是缺少有效的投资渠道;银行等机构乱收费和服务质量差等诸多问题。中国银行业对低净值的长尾客户所提供的细分服务缺失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空间,“余额宝”类产品的爆发就是集中体现。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是对既有金融模式的一种改变,但其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是竞合的生态,竞争必然存在,但同样存在着合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特别是金融要素价格的市场化、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建设的深化、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健全、金融监管机制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的完善,预计中国互联网金融更多回归至对传统金融服务的升级上,更多回归于对传统金融服务的补充上,更多是对现有信用体系的弥补上。
参考文献
[1]郑联盛,刘亮,徐建军.互联网金融的现状、模式与风险[j]金融市场研究,2014.
[2]赵志超.互联网金融模式的探讨.中国电子银行网.
[3]互联网金融十大生意模式[J].经理人,2013.
2017形势与政策互联网论文篇2
《试论互联网的监管》
[摘要]科技发达的信息社会,互联网络已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安全性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大规模、大范围的网络犯罪事实更让我们意识到互联网络监管的重要性。
[关键词]法制 道德 技术
近些年来,利用互联网络犯罪的暴力恐怖事件与日俱增。世界著名的恐怖分子经常通过互联网络发布信息,激化民众矛盾,制造大规模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对世界各国的和平发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同时,透过这些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我们也可以看到各国在互联网络监管方面,确实面临着诸多技术和制度上的难题。在互联网络平台上,每个人都是信息的发布者,每个人也都是信息的接收者,正是这种无障碍的信息传播,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因此,各国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络的监管,在保护公民通信自由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络从事犯罪活动。事实上,大部分网络犯罪分子是通过互联网散布谣言、传播信息导致暴力犯罪事件。如果互联网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谣言在网络上的传播,或在谣言散布时网络媒体及时作出有效的正面宣传,局面肯定会有所好转。大规模、大范围的网络犯罪事实让我们意识到互联网络监管的重要性,在继续采取互联网络监管措施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互联网络监管的欠缺和不足。因此,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实施监管的基本条件,强化互联网络监管部门的审核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一、加强网络监管法制建设
我国目前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的能力很弱,存在着极大的危险性。因此,为了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必须迅速建立起适应网络现状的法律法规,对每一种网络犯罪都有法可依地进行惩治和打击,不给网络犯罪者以可乘之机。
互联网络既是一种信息传输的载体,同时也是一种新型的新闻媒体。对互联网络实施政府监管,有可能损害公民的通信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所以,对互联网络监管必须慎重从事,不能“随意而为”,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则,设置具体有效的互联网监管程序,确保公民宪法上的权利不受损害。当前我国在互联网络监管方面,制定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了互联网络监管的条件,而没有明确互联网络监管的具体程序。所以,全国人大会应当在反对恐怖主义的法律文件中,增加有关互联网络监管的程序性规定,指导和监督互联网络监管机构依法办事。此外,除了要完善网络传播的各项法律法规外,还必须加强全民网络传播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明确各项网络法律法规,依法打击和惩治网络犯罪行为。
与此同时,政府机关实施网络监管必须事先通知广大民众。切断互联网络是一种通信监管措施,可能会给人们工作与生活带来不便。所以,政府机关对互联网络实施监管必须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把采取监管措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二、提倡道德建设,创建文明网络
自网络诞生之初,随之而来的不仅是你所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义务也相伴而生。自由与责任从来都是相伴相生的,只有在两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才能实现真正的属于全体网民的自由。寻求这个平衡点的过程就是网民把网络规范内化为自己内心崇高道德准则的过程。对行业的规范、网络礼仪和网络传播行为的规范都是每个网民必须完成的责任。
近年来,我国网络的发展从总体看是健康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必须正视存在的问题,如网络犯罪、网络病毒、网络色情、网络黑客和网络沉溺等。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以及人们网络行动的正常有序展开造成危害,同时也对社会系统中既有的精神文明状况及其有序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强网络舆论监督的同时,也应该加强网络文明建设:
首先,网络文明要突出内容建设,要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建设。要用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的、科学的、文明的、健康的内容来占领网络阵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对网络文明建设的管理和领导。要全党重视、全社会重视,大力倡导网络文明。要注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包括家庭的力量,通过积极的引导,加强教育、管理、培养广大网民文明上网。要加强网络伦理规范的塑造,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网络公民,形成文明上网、文明建网、文明网络的社会氛围。
其次,要制订和完善网络法规。要制定合理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用法律的包括行政的手段来倡导网络文明。建设网络文明,政府要加强管理,在用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来维护网络的安全、健康和文明同时,要通过积极的引导,培养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年网民文明上网,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不文明内容和行为的侵蚀。
最后,要加强网络技术方面的研究,要组织技术专家对网络文明工程的技术保障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应采取管理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技术方面的积极性,服务于广大网民,服务于经济建设。要建成高效、可靠、安全的网络,让主导信息畅通无阻,让网络文明乘风而至。
与此同时,身为新时代的网民,我们也应该文明上网,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不文明内容和行为的侵蚀,做社会主义新时期的合格网民。尤其在多民族聚居的地方,我们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尊重其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无论在网络生活还是现实生活中,言谈举止都必须得体。
三、提高网络监管技术水平
有效克服网络带来的负面效应的对策,除了对网络传播进行法制管理,倡导文明网络、道德建设外,还要进一步加强技术控制,以技术对抗技术,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控制网络犯罪。为此,世界各国正在积极研究开发信息控污技术、反病毒技术,积极防范信息污染。
1977年召开的国际互联网联合会提出了网络监控软件的监控标准,即“互联网内容选择平台”。它将互联网上的信息分为性、暴力、语言、裸体等四个方面,每个方面的信息分为0到4级,级别越高,危害越大。可以通过设定“过滤标准”和密码限制信息显示,这属于分级过滤软件。这类分级过滤软件通过设置的“过滤标准”有效地控制网络传播的信息,及时抑制网络不良信息的传播,抵制网络犯罪。目前,这类网络监管软件种类更多,技能更高,但我们不能掉以轻心,毕竟网络犯罪不能因此完全杜绝。所以我们仍然要在原有技术的基础上继续钻研,挖掘出更先进的技术。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单凭技术来杜绝网络犯罪是不切实际的。我们在发展网络犯罪控制防范技术的同时,还是应该“以人为本”,从法制和道德方面进一步加以规范,创建文明网络。
结语
总之,网络监管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任何一种管理手段都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不能够全部解决网络有害信息传播过程中的问题。不管是通过法律手段、技术产品还是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都有一定的局限,不能做到面面俱到。所以,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应该是一种综合管理,在管理模式上应该确立一个综合管理框架,综合法律、政策、技术、伦理等多种管理手段,让它们全力配合,互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对互联网的有效管理,真正建立一个安全、文明的网络空间,才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网络信息资源的作用,才能构建一个健康、有序、和谐的沟通交流环境。
最后,面对网络虚拟世界的乱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生活只是人类现实生活空间的拓展和延伸,不能过度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同样的,虚拟的网络生活同样必须遵守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虚拟世界也无法“置身事外”。因此,无论处于虚拟的网络世界或现实社会,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立足于本的必要前提。
参考文献
①王忠义:《网络传播原理与实践》[M].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1
②毕耕:《网络传播学新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
③匡文波:《网络传播理论与技术》[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④乔新生,《网络监管的基本原则》[J].《理论视野》,2009(8)
⑤杜骏飞、黄煜:《中国网络传播研究》[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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