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未婚生育新政策(2)
2017未婚生育新政策
未婚生育第一胎不用征收抚养费
凡安的疑惑其实有理有据。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至此,延续了36年的独生子女政策正式宣告终结。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后,都有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另外,《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上述法律,一方面没有否定未婚人士的生育权,另一方面保护着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
但是,对未婚人士生育权的规定较为宽泛、模糊,忽略甚至明显限制未婚人士生育权的法规和行政行为时有出现。比如,根据2014年3月27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及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同时第五十三条又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上一年当地城镇居民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也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对此,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出了调整。2015年12月30日上午,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全票通过了新修正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规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明确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接受新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方面,未婚人士也拥有生育权利。“把‘超生’和未婚生育两件不相关的事情扯在一起,本不合理。”因此,他认为条例的修改体现出法律更加人性化。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颖认为,新规实际上是对比较突出的未婚生育问题的一种回应,进行了适当的利益平衡,客观上也确实有利于维护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但总体上,法规对未婚生育的行为并不提倡。
未婚生育坚持不结婚登记仍属违规
既然未婚生育第一胎不用再缴纳社会抚养费,是不是意味着单身人士拥有了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事实未必如此。
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广州市人大代表、市社科院哲文所所长曾德雄强调,生育权是基本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取消未婚人士生育第一胎的社会抚养费,更加接近了生育自由原则。然而,新规仍然要求生育者“补办结婚登记”,他认为从法理角度“毫无道理”。全国知名律师吴有水也表示,我囯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即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不结婚的自由,包括有和谁结婚的自由。所谓的责令办理结婚登记,事实上就是干涉婚姻自由。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师朱列玉表示,如果生育者坚持不办理结婚登记,属于违反行政性规定。只是因为条例除“责令补办结婚登记”外没有明确其他处罚措施,所以一般责令没有执行,“也就算了”。朱列玉认为,这个巧妙的行文,实际上是以思想教育等方式取代了以往的强制性罚款措施。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晓颖也认为,从字面上理解,补办结婚登记是法规赋予未婚生育男女双方的义务,坚持不补办结婚登记,确实有违法规精神。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律学者杨支柱更是直言:“未婚妈妈别开心得太早。”在他看来,在现行计生政策的逻辑之下,“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指代的对象是未婚且之前没有生育过子女的男女双方。而如果其中一方生育过一个或多个孩子,另一方就不可能被免除社会抚养费。他还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如果不交代孩子的父亲信息,母亲一方为孩子上户,会遇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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