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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公益性岗位申请条件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申请公益性岗位的条件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公益性岗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公益性岗位认定及申请条件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请条件

  1. 岗位性质必须属于公共安全保卫、公共卫生保洁、公共环境绿化、公共设施维护、旧楼区物业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社会化服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交通协管服务或社区公益性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2. 上岗人员必须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

  所需要件

  1.《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

  2.《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第一次申报时提交);

  4.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

  5.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一次申报时提交);

  6.从事公益性岗位劳动收入凭证复印件(工资发放表)。

  办理指南

  公益性岗位认定程序

  1. 申请:提供岗位单位向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同时报送可行性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劳动项目的基本内容(工种、劳动技能和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可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及前景预测、劳动报酬估算。岗位补贴申请数额。

  2. 认定:区、县劳动保障局对申报认定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送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大厅。市劳动保障局对报批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核准后,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联合签发《天津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书》。

  3. 送达。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事务大厅送达。

  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

  1. 申请: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填写《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申报表》,于安置次月5日前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2. 审核: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当月10日前进行审核,填写《市开发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汇总表》,连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局。经两部门审核确认后,向区、县劳动保障局出具《公益性岗位数量及工资性补贴金额确认批复》。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持批复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

  3. 拨付:同级财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的5日内,将市和区、县两级公益性岗位工资补助资金全额拨入区县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区、县劳动保障局收到同级财政部门的拨款后,根据街道上报的材料,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收到补贴后,要在5日内以现金形式直接发到从业人员手中,由从业人员本人在《公益性劳动岗位从业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表》上签字。

  办理单位

  行政审批大厅

  公益性岗位管理考核

  管理办法

  严格用人管理。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1、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的管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

  3、对他人采用冒名顶替等办法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的,经核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并收缴核销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非职工过错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停止享受政府给予的岗位补贴。但由财政部门继续为其补贴社会保险费,直到合同期满。

  5、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自动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待遇。

  6、对自动离职、退休、解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由财政部门停发公益性岗位等各项补贴。

  考核办法

  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全年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的,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并由财政部门停拨其岗位补贴。请假累计不满一个月的发全月工资,累计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发三分之一工资,因公受伤照发工资直到医疗终结。各用人单位应加强考核,依据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及考核办法,并上报市职工解困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因考核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对日常工作的考核。

  公益性岗位概念

  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并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1] 。中央12号文件主要对由政府出资,用来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对象就业的社区公益性岗位范围作了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4号)对公益性岗位的解释为:“主要由政府出资扶持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管理和服务类岗位”。

  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由政府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以及其他岗位。

  (一)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理员、社区治安联防协管员等岗位。

  (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等机构,在街道(乡、镇)、社区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保障和公共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岗位。

  (四)设区市级政府或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报经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其他岗位。

  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的《山东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1〕55号)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补贴(不含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

  对灵活就业人员,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个人实际缴费的2/3。除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之和不低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不高于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除对自初次享受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退休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补贴是街道(社区)或其他经批准的劳务派遣组织安排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对聘用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社会保险、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当地财政对用人单位给予补贴。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是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政府从当地财政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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