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政策
“失独家庭”指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天津的失独家庭补助条件是什么。失独家庭领养小孩的标准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天津失独家庭补助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天津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一、天津市失独家庭补助标准
1.扶助金标准:2014年开始,天津市失独家庭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独生子女伤残)、每人每月500元(独生子女死亡)
2. 城乡分类救助:将有读报和特困资格的失独家庭纳入城乡分类救助。
我国各省市失独家庭补助金标准
二、天津市失独家庭养老保障
1. 参保缴费补贴:符合条件的失独家庭,参加养老保险时,可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2.优先入住各级养老机构:60周岁以上的失独老人,尤其是失能、部分失能或丧偶的,可优先安排入住各级养老机构。
3. 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失独老人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可享受生活不能自理且经济困难的。
4. 配餐服务:为失独家庭老年人优先提供老年日间照料和配餐服务。
三、天津市失独家庭医疗保障
1.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将失独家庭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已纳入的失独家庭,按照高档参保报销。
2.再生育帮助:有再生育医院的失独家庭,将相关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3.倡导鼓励医疗机构创造条件开通“绿色通道”。
4. 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失独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对天津市失独家庭展关怀活动
1. 开展各类失独家庭展关怀活动,对失独家庭进行精神慰藉、心里咨询、生活照料。
2.对生活困难、住房困难的失独家庭提供租房补贴、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3.优先安排失独家庭**儿童。
4.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5. 失独家庭成员死亡的,按照我市相关规定提供丧葬补贴和丧葬服务。
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失独家庭如何收养孩子
我国《收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不满14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可以被收养;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为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对于收养人也有具体要求,根据《收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已婚公民收养子女的,应当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孤儿不受收养人有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单身男性收养女童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送养。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根据规定,公民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申请;申请由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可与监护人联系。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收养近亲属抚养的孤儿,到生父母或监护人户口所在区县民政局办理。达成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当事人按照当地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收养登记,确立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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